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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死刑废除论的“人道”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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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3: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死刑废除论的“人道”错位
[ 兰绍江 ]——(2005-3-16) / 已阅7259次





死刑又成为了郝教授笔下腐败的根源之一。在我历览若干分析腐败成因的著作中,尚未有此论,不知教授是杜撰还是有调查统计数据为证?还是教授想得“周到”,为了杜绝司法腐败,为了避免更多的人被受害人家属“拉拢腐蚀”,还是废除死刑——根本解决,谁也别有非分之想。可奇怪的是,在我们国家里,要判决杀人犯死刑,还得要被害人家属“走后门、拉关系,败坏社会风气”?不知教授何以得出如此结论。
8、[郝文]:“死刑的宣判使犯罪人嗅到了铡刀的铁锈味”,“犯罪人所遭受的心理扭曲是难以想象的”,以至于“神经错乱,甚至自杀”。
又[郝文]:“在一般情况下,潜在犯罪人都将那些犯罪人看作英雄和榜样,而胆敢犯死罪的人更被他们是为‘人中之龙’,产生强烈的崇拜,进而出现模拟欲望。死刑没有遏制犯罪,却刺激了犯罪。”
恕我直言,教授思维出问题了!前一段话,被判了死刑就吓得神经错乱了,哪里像个“英雄”?后一段话,他们又成了“人中之龙”,令人崇拜,竟达到了刺激犯罪的程度!怎麽这麽矛盾呀?当然,我更不知道郝教授的“死刑崇拜”论来自何处?
极个别“学者”以小说的细腻手法刻画死刑犯临刑时的心理细节,以此论证死刑之不人道。如果学者们大讲特讲的人权仅仅是指杀死别人者渴望保存自己生命的权利,如果教授们大书特书的人道仅仅是指给别制造了痛苦与悲剧的人希望保护自己的体面与尊严,那无疑是人道的严重错位。错位的情感绝不代表人民,错位的理论也绝不代表进步。
怜悯、宽容杀人犯,杀人犯决不会因此而怜悯他人。请看发生在中美洲的一桩血案:洪都拉斯议长洛博·索萨在竞选总统时曾经呼吁恢复在1950年取消的死刑,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犯罪分子。这惹怒了一群“反对恢复死刑”的人们,他们于2004年12月23日携带冲锋枪,在洪都拉斯北部圣伊西德罗地区的公路上,对一辆公共汽车疯狂扫射,残忍地杀死23名无辜乘客,打伤16人,死伤者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车厢内布满了弹孔和斑斑血迹。(摘自《天津日报》2004年12月25日第4版《国际新闻》)
再看,2004年5月12日, 年仅38岁的贵阳市白云区优秀女法官蒋庆在家中被犯罪分子赵湘阳残忍报复杀害。她从事审判工作16年,不仅秉公执法,恪尽职守,而且对犯罪者倾注了无限关爱;她先后帮教过多名少年犯,不断鼓励他们好好改造。然而她却被自己真诚帮教过的人杀害了!家中的墙上还贴着她亲手制作的教儿子学习的小卡片,儿子还等着妈妈来教他;退休后的父母还等着女儿来和他们促膝谈心,还不知道蒋庆已遇害的老外婆还盼着外孙女来给她讲戏,可是他们都等不来了……(http://www.cnr.cn/news/200410270315.html)人民对杀害优秀法官的罪犯痛恨至极,记者问一位大妈,“知道蒋庆吗?”大妈说,“蒋庆?不是被杀了吗?”并关切地问记者:“那坏人枪毙了吗?”当记者告诉她,坏人已经枪毙了时,大妈欣慰地说:“好。早点枪毙,早点好啊。”人民的这种淳朴曾被某些学者斥为“愚昧的重刑思想”。
有人说,我国人民反对完全废除死刑,是受自古以来的“重刑”思想和“杀人偿命”报应观念的束缚,真是如此吗?
“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确是一种对等报复观念,或曰留有原始“同态复仇”痕迹。但是,现代刑法中的死刑,并不等于“杀人偿命”,它仅仅是一种公平原则下的罪责刑对等。杀人,既然残酷地剥夺了他人唯一的、没有二次的生命,也就是剥夺了他人的全部,剥夺者就应当承担相应大的罪责与惩罚,这才真正体现公平。因而,为了警戒他人、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维护社会安定和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需要对故意杀人犯处以死刑。
在刑法规定中,并非杀人都需要偿命。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有不少虽杀人而不须偿命的规定。譬如:我国《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杀人者,尚且要区分情节,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具有杀人故意,因过失剥夺他人生命,最高刑仅为七年。这显然已经同“一命抵一命”、“同态复仇”毫不相干了。《刑法》29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无限正当防卫权利,法律允许对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必要时置之于死地。这样的杀人,是为了制止严重不法侵害的行为,非但不须偿命,而且不负刑事责任。杀人并不都要偿命,死刑又为何硬被说成等于“杀人偿命”?
人们常说:法律是“高悬之剑”,它并不是随意杀人的;但是,它对于那些毫不珍惜别人生命的凶残杀手不会、也不应当仁慈。欧洲有位政治家曾说过:“当有人跑到街上挥刀杀人的时候,他就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就是政治家们对待死刑的废存一直持慎重态度的原因————政治家同“学者”们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对全社会承担的责任不同。光凭理论的高亢是不足以治国的!不顾本国现实,用自己的脑壳装别人的脑髓,按照别人的指挥棒治国,盲目地照搬别国的律条,同样将贻患无穷。
我并不否认死刑是一种最严厉、残酷的惩罚手段,并且存在负面作用(譬如,家属长期地与国家对立;被处死人家庭产生新的悲剧等。)但是,死刑的全面废除不是现在的事。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但不是进步的手段。欧洲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只能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基础、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宗教信仰以及长期形成的法制意识,具备了废除死刑的可行性。然而,有些人(包括欧洲一些学者)却错误地以为他们的思维与生活方式应该强加于全世界,这是一种错误的理念。当前,有些“学者”对不接受他们的西式说教、反对“全面废除”死刑的民众概称之为“愚昧”,殊不知他们陷入了一种新的愚昧之中:即不加分析地、盲目地崇拜西方的一切政治、文化、法律、制度,不顾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一概立即照搬效仿。譬如,政治制度推崇“多党制”、“三权分立”;经济制度要全盘“私有化”;意识形态崇尚“自由化”;信仰趋同宗教化;司法制度也要全盘西洋化,甚至要求中国法官佩戴假发。所谓强烈要求“全面废除死刑”,不仅仅是简单刑罚制度改革问题,而是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司法制度全面效仿西方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我不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都是恰当的。我主张大量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执行,严格坚持“少杀”、“慎杀”,但是现阶段不能“全面废除”死刑。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和听取全社会的意见,毕竟社会的主体是人民大众,不是少数“教授”,法律的得失与利弊最切身体验的也是人民大众;人民坚决反对的就不要办。据说2003年1月在新浪网上,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热点评论”了一周,仅在网上就有约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又据说,我国台湾高达71.1%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11/25/content_1196470.htm)邱教授自己也曾介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曾经做过社会调查,中国同意全面废除死刑的人比例不足1%。(http://www.hunantv.com/newspaper/20050126/news15.htm)现在,许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人民强烈呼吁恢复对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在相当时期内应当也必须保留对那些故意残酷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判处死刑。这类死刑的废除,不能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应当伴随社会进步————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人们法制、道德观念的普及,社会自律能力的加强————自然消亡。那时,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仅仅是偶然,死刑判决和实际执行已经寥寥无几,死刑的“全面废除”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也为绝大多数国民认同。
对待死刑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用那些抽象的“人道主义”、“契约论”作为理由,违背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死刑的废除必须同国家经济、民族文化、全民道德与法制信念、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同步进行。我认为,无论是道德观念、还是法律文化,以及其他任何意识形态,世界各国之间既存在许多共性,也必然存在若干个性。我们应当依据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民情、国情,确立我们自己的治国理念,而且要树立民族的自信。对于西方的、以及一切外国的思想、文化、观念不可全盘移植,也不可全盘否定,而是扬弃地为我所用。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杨春洗先生针对死刑存废问题有一段话:“全部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其刑罚制度,包括适用死刑,是维护社会进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社会进步、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此言极是。
结语:当前“全面废除”死刑制度绝对不合时宜;删减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过多死刑罪名,严格死刑审核程序,厉行“少杀”、“慎杀”原则,同时加快社会文明建设步伐,提高全民道德和法制素养,才是当务之急。此外,总结和扬弃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思想,挖掘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结合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国情,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中国法律理论体系,更是法学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所文,不敢妄称何论,随感而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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