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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率”下降是喜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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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6 13: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要求交实习报告,因为在沙区检察院实习的,所以上网去查找下这个院的一些基本情况.GOOGLE一搜,在很明显的位置边看到一篇文章介绍该院“不捕率”下降的经验,说该院的不捕率从2001年的超过20%下降到去年的1%,并大有可喜之意。
所谓“不捕”,就是对侦查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所谓“不捕率”下降通俗点说就是抓起来的更多了,“漏网”的更少了。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逮捕是所有刑事强制措施里面最为严重的一种,之所以规定逮捕与否必须要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就是本着权力制衡的原则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和保障人权。如果对于公安报上来的都照单全收,那还要检察院来干什么?本来是监督公安的,现在反到成了公安的橡皮图章,还有什么可喜的?
其实也不是检察院就甘愿放弃自己的权力,而是因为检察系统内部有一个规则:如果检察院不予逮捕,公安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过,可以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如果事实证明下级检察院错误,那么主办检察官的升迁、奖金等都会受影响。如果干干脆脆就捕了,自然顺了公安的意了,他们也就不会找检察院的麻烦了,皆大欢喜。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使得检察官们自然会选择捕比不捕好,捕比不捕安全。这种逻辑的结果是危险的,成全了某些人的政绩,但是却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
类似的考核制度还有很多,比如法官如果没有按照主诉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对被告进行宣判或者获刑轻于检察官的期望,那么这个检察官就会受到检察系统内部制度的责难,这样他就会选择抗诉,造成在某些时候无谓地浪费司法资源。
其实很多荒唐事情并不是我们的公仆们就愿意去做,而是很多内部的考核机制实在荒唐机械。
发表于 2005-5-6 14: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不知道
里面还这么复杂啊
发表于 2005-5-6 16: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治理方面的技术问题远比理论问题多
 楼主| 发表于 2005-5-6 17: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月光笑侠于2005-05-06 16:54发表的:
社会治理方面的技术问题远比理论问题多

技术问题的解决也要在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指引下进行
发表于 2005-5-6 20: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捕率下降,既然作为正面宣传,可能是与公安对程序问题开始注意有关。检察院要负责在程序上挑公安的一些毛病,而现在公安对此比较自律,这样就导致了不捕率下降,相对而言也算检察院的工作成绩
另外,价值判断的指引未必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孙志刚事件之后废除收容遣送就是一个例子
 楼主| 发表于 2005-5-6 22: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强调自律是不是又陷入了一种人治?况且有权力者都有将其运用到极至的冲动,公安是巴不得将所有经过他们办案的嫌疑人都逮捕的,所以有个更为清醒的力量的存在是很重要的。如果做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还强调不捕率的下降那不是和公安自觉地站在一起了,还谈何监督呢?
我接触到一个案子:一个无证照的摩的司机载他妻子出行,结果发生车祸,妻子死亡,还伤及一个行人。根据法律,死亡一人已经是重大交通事故,是可以逮捕的。但是他家里情况有些特殊:肇事司机靠开摩的养活全家,家中还有老母和一个幼子,如果逮捕的话全家就完全丧失了生活来源。况且肇事司机又没有主观恶意,受害人又是自己的妻子,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不逮捕的,主办检察官出于保险考虑,批准将其逮捕。结果老母亲带上幼子几次跑过来哭诉,惊动了主管检察长,经反思还是应该不逮捕的。如果坚持以降低“不捕率”为指导思想,这种情形不会只是个案。
发表于 2005-5-7 02: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不都是一家人嘛?背后都一个领导,自然需要办事效率了
呵呵
发表于 2005-5-8 23: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寒柳轩客于2005-05-07 02:38发表的:
公检法不都是一家人嘛?背后都一个领导,自然需要办事效率了
呵呵
呵呵,公安局长是政法委书记
 楼主| 发表于 2005-5-9 0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isten于2005-05-08 23:58发表的:

呵呵,公安局长是政法委书记

不一定吧,好象有的是副书记,有的连副的都不是。
发表于 2005-5-9 00: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寒武纪于2005-05-06 22:15发表的:
如果仅强调自律是不是又陷入了一种人治?况且有权力者都有将其运用到极至的冲动,公安是巴不得将所有经过他们办案的嫌疑人都逮捕的,所以有个更为清醒的力量的存在是很重要的。如果做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还强调不捕率的下降那不是和公安自觉地站在一起了,还谈何监督呢?
我接触到一个案子:一个无证照的摩的司机载他妻子出行,结果发生车祸,妻子死亡,还伤及一个行人。根据法律,死亡一人已经是重大交通事故,是可以逮捕的。但是他家里情况有些特殊:肇事司机靠开摩的养活全家,家中还有老母和一个幼子,如果逮捕的话全家就完全丧失了生活来源。况且肇事司机又没有主观恶意,受害人又是自己的妻子,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不逮捕的,主办检察官出于保险考虑,批准将其逮捕。结果老母亲带上幼子几次跑过来哭诉,惊动了主管检察长,经反思还是应该不逮捕的。如果坚持以降低“不捕率”为指导思想,这种情形不会只是个案。
从结构主义的视角来分析,有权力不一定是好事情的。当然,公安是比较喜欢扩张自己的权力,但这个是和整个权力配置有关的,检察院降低“不捕率”,应该也是某种治理技术上的原因
发表于 2005-5-9 00: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寒武纪于2005-05-09 00:02发表的:


不一定吧,好象有的是副书记,有的连副的都不是。
一般来说都是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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