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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贺卫方在华东政法的演讲<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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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15: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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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贺卫方2004年12月15日晚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大家晚上好!对于我来说,华东政法学院是我做兼职教授的大学,那么能够过来交流一下,自己想讲一下对于新近的制度建设和我们法治发展上的一个关键问题的看法。题目是《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这个月的13号,文汇报上的“上海高校学术报告”栏目已经公布了这样一个题目。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自己过去有一次学术报告的题目叫做《支撑宪政大厦的九大支柱》,其中有一个是司法独立,有一个是新闻自由,这两者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个国家的司法无法表现良好,它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因为没有新闻对于司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新闻也不大可能获得自由。
  我最近一直在观察我们司法界判决的案例,我觉得这些判例会给我们很多启发和教益,让我们思考许多问题。早在五年前,我曾经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个判决进行过评论。那个判决是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在保定市有个小伙子叫王洪,王洪在北京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回去后这个电脑老出问题,比如说,这台电脑用久了就烫手,关机后屏幕上总是有个白点,没有办法消失,这个电脑还有一个毛病就是噪音很大,仿佛是一个拖拉机在自己书桌上运行(笑声)。然后他就回到恒升电脑公司要求退货,恒升公司说,你自己已经升级过了。王洪说,升级并不影响电脑的其他功能,为什么其他功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希望公司做出解释。公司说,我们不能给你退,只能给你修。王洪说,那就修,反正是保修。恒升公司说因为你自己升级过了,所以不属于保修范围,你必须给7000块钱,才能修这个电脑。王洪非常愤怒,就想方设法地说服电脑公司。公司根本不被说服,王洪几次从保定到北京,终于忍无可忍,就在网上贴了张“大字报”《请看我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的经过》。在这篇文章里,他很愤怒地说,恒升笔记本电脑简直是个垃圾产品,它就是豆腐渣,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不要买这样的电脑。然后跟贴的人很多,大家知道,现在网络时代,我们享受着空前的一种言论不自由(笑声)。但是不管怎么说,他贴出去后,后面跟贴的就很多。大家都声援王洪,都说我们今后不买这家公司的电脑了。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终于觉得这件事影响到它的利益,于是恒升公司起诉到法院,起诉到管辖我的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经过辩论,最后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王洪侵权成立,王洪损害了恒升公司的名誉权。大家知道,中国是少有的几个规定了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的国家。法院判决王洪赔偿笔记本公司50万元人民币(惊讶声),然后又判决两家转载这篇文章的媒体各赔偿将近25万元,而恒升公司获得了将近100万元的收益补偿。那么后来这个判决发布后,我自己觉得我需要对这样的判决发表一点评论。你们知道,对于批评海淀区人民法院,我是心存顾忌的。因为搞不好的话,我就会被他们所审判,这样不大好办,但是这样一个案例因为涉及到言论自由、媒体监督的问题,我觉得我不能不说话。于是,我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不智的诉讼、含糊的判决》,对于这样一种诉讼本身的缺陷,法院判决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我的批评包括我们的法官也许没有理解到名誉权或者言论方面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实际上跟宪法密切地关联着。我们的《民法通则》保护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于企业进行批评的权利,我们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享有言论的自由,我们必须要保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公民要发表相关的言论的时候,它是否是在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一种权利。同时我认为,王洪先生过分激愤的言辞,法官必须要进行细致的考量,那就是他的言辞正是由于过分情绪化、过分激烈,反而损害了他言辞的说服力。
  你们知道,最有说服力的言辞是什么?不是情绪化,而是非常理性的层层剥笋的这样一种言辞。大家记得舒肤佳香皂的广告吗?它跟大家说舒肤佳多么好,如果你用普通香皂洗手,洗完后仍然有很多细菌残留。哇,很多细菌,一看就很害怕(笑声),但是你要用舒肤佳的话,细菌就少多了。它说少多了,但是他广告上还留了5、6个细菌在动。它不会说,细菌死光光(笑声)。它不说这么说,它一定要保证一种理性化状态,它也不说舒肤佳就是好、就是好,其他香皂都是垃圾(笑声)。这样说反而没有说服力,所以,依据一般的常人能够判断的标准,人们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应该构成侵权。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同时我也认为,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考虑到对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不了解诉讼的当事人常常想,一个诉讼就是对纠纷当事人有直接影响力,但我们也应该想到一个诉讼也常常影响到没有介入到诉讼中的人。法官如果在这起案件里判决这样的言论属于侵权的话,那么,我们今后都不能去随便地发表批评一个企业的言论。因为即使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它不可能说一个人今天是这样做的,明天一下子就改变,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这一点是不大容易做到的。所以,会保证一个决策的某种连续性。而且一个企业,尤其是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在一个INTERNET时代里,居然可以起诉自己的消费者,简直可以说是愚蠢到家了。我认为,一定是他们的管理制度出了严重的问题,才会打这一场官司。如果我是恒升公司的老板的话,我宁肯自己拿出50万元钱来堵住王洪的嘴。你们知道这会产生怎样的效果,王洪会高兴的不得了,回去后不断的说恒升笔记本电脑好(笑声)。这样的广告效益要比他们自己拿钱的广告要好的多,这就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但是企业居然如此愚蠢!我认为,鼓励和奖赏这样愚蠢的企业,对中国整个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这是含糊的判决,而且是不智的诉讼,我认为最终会是“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们宋代有一首诗,劝告大家不要打官司,叫“OOOOOO, 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认为这就是这样一种赔了“牛”的做法。他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付出的代价包括,比方说我走到一个地方,我就会说大家要注意这个企业,恒升公司的“恒”是永恒的恒,“升”是太阳升起来的升。(笑声、掌声)这个公司已经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他了,也没有多少人去买他的笔记本电脑了,也许就是因为这场官司而使其付出的代价。
  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说,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仅要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而且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他要懂得历史,他又应当是一个先知,他还要是一个哲人,那就是对社会进行一种良好的判断。这是我们通过这样的案例看到的情况。当然,后来这个案子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继续维持原判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这一部分,但是大规模地减少了王洪的赔偿数额,最后减低到赔偿8万元人民币,由50万元降低到8万,而且其他两家媒体都不需要再赔偿了。恒升公司只获得了8万元钱,但王洪先生8万元钱也拿不出来,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他进行拘留,把他抓起来了。许多网上的朋友都对他进行捐款,就把王洪的这笔帐给还掉了。
  这是五年前的案件,但是这些年来,你们发现中国的司法界也不断地在探索和摸索,也有很多优秀的法官,他们有感于我们的司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实现他们宪法上地权利,人们也在做一些摸索或探索,其他一些案例非常有趣,在我们上海,有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是叫《东方体育报》吗?我对上海地报纸现在越来越感到陌生了。在文革期间,我们都看《文汇报》、《解放日报》,即使我们在山东,也要看的。现在上海的报纸上海人也不怎么看了。我知道《文汇报》原来是全国性的报纸,现在连地方性的报纸都算不上。那么,《东方体育报》报道范志毅赌球啊,范志毅先生怒不可遏,认为他根本没有这些事,于是他就告到法院,大概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有位法官作出了判决,他的判决告诉范志毅,也告诉我们每一个人,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的更强有力而严格的监督。在这个案子的监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局部的失实,这样的失实是媒体监督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所以驳回范志毅的起诉。范志毅铩羽而归。这样的案例让大家看到第一次在中国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公众人物”来自于英文。大家知道叫做“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是什么,在美国的概念里也包括行使公共权力的那些人,包括社会中间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象今天主持讲座的游伟教授(笑声、掌声),包括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们,也包括那些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而卷入公众事件中的人物,比如说莱温斯基(笑声),莱本人不是公众人物,本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白宫实习生,但是她个人和克林顿总统发展点异乎寻常的关系,于是这个事件一旦被报道,因为克林顿本人是公众人物,她因这样的事情也变成了公众人物。莱没有办法说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地球人都知道了,你这个报纸老报道这些东西,她甚至肖像权也没有了,全世界各地的报纸随便登她的肖像,她不可能去主张这样的肖像权,这样的概念大家都知道。1964年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这个案件对于美国的媒体如何去监督公众人物可以说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甚至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被意大利所接受,被德国所接受,一次次的被各个国家所接受,它的原则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确保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事件时,没有办法要求一个媒体所说的话都是真的。大家知道,一个媒体记者,新闻英语叫NEWS,前面是个NEW,如果不NEW的话,它就不是NEWS。(笑声)NEWS什么意思?就是要新,此时此刻刚刚发生的事情我们要保证公众都能知道,你们看到CNN这样的电视台,它已经发展出了所谓现场直播新闻。“9·11”事件的时候,我们领略了现场直播的新闻,正在发生的事件。电视台正在直播。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有朋友告诉我说,快打开电视看“凤凰卫视”,我打开电视一看,好家伙,第一幢大楼已经摇摇欲坠了,飞机已经撞过了,接着我们眼前就是第二幢大楼被撞的情景,现场直播,哎呀,这个叫新闻,我们中央电视台还没播,中央电视台歌照唱、舞照跳,没发生什么事。正好那天晚上11点左右,有个中央电视台的朋友打电话给我,我说:“你们怎么不播啊?”他说:“上边还没有说我们按照什么样的口径来播呢”。(笑声、掌声)你们知道这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呢?所以对于一个媒体来说,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一个记者。他所见到的事情,他马上就发表的时候,更是如此!你们知道人都有局限性,人不是上帝,上帝才是全知全能的。一个记者只能根据他眼前所观察到的情况,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写成文字来发表,这个时候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东西他看到的可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只有一张脸,一双眼睛,我们的背后没有眼睛。这个时候要是游伟老师在背后嘲笑我,我眼睛就看不到。所以,你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时迅捷地发布讯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的失实,《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当一个公众人物要提起名誉权或诽谤案诉讼时,他必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了报道者或者媒体有实际恶意。什么叫“实际恶意”,非常简单,就是明明知道一个消息是虚假的,但仍然发表出来。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那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从根本上封杀了公众人物可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机会,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公众人物能够打起这样的官司。
  我曾经在北京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九个老人之一)的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有过一次座谈。他说我们现在对于状告报纸这样的案件受理得很少。因为状告报纸尤其是公众人物状告,法院如果轻易受理的话,就必然导致媒体不断应诉的情况。大家知道,即使是所有的案件都判这些媒体胜诉,但媒体要为这些案件所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各种各样的费用,已经是没有办法承担了。这样的一种审查,法院不能很好地维护新闻自由的话,必然导致报纸谨小慎微,挑刺不如栽花。报纸天天说GDP又提高了,粮食产量又获得了空前的丰收,为什么呢?不会出现纠纷啊!人们通常不会因为表扬自己的文章而去打官司。所以,这就会严重抑制新闻本身对社会的监督作用。上海法官在我们的法律没有一个字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时候,我们上海法官就走在了历史的前头。(掌声)在他们的判决里居然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而且这个判决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这是我们司法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法官探索着如何维护新闻自由。
  
  
 楼主| 发表于 2005-5-19 15: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卫方在华东政法的演讲<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接下来一个案件发生在北京,但是当事人和上海有关系,余秋雨诉《北京文学》和肖夏林案。余秋雨也是个公众人物,最出名、最POPULAR的一个作家,据说有些地方扫黄打非,在妓女的包里可以搜到余秋雨的书(笑声、掌声),可见他的知名程度。余秋雨当然也是个颇受争议的人物。有许多人在天天想着怎么骂余秋雨,包括像余杰先生,北大中文系的毕业生。余杰先生就抓着余秋雨在文革期间的经历,扭住不放。余秋雨是当年文革期间一个写作班子“石一歌”的成员,文革期间有很多的写作班子,都是一种笔名、一种化名。像北大和清华两个学校的一些个丑陋的学者,大家合在一起写文章的名字叫“两校”。上海这边也有十一个成员形成的写作班子叫“石一歌”(取谐音),很美的名字,这“石一歌”里也就有余秋雨先生,然后就被抓住不放了。《北京文学》的肖夏林编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文化中的文化》,这篇文章很有意思。他评论目前文化界的一些现象,但是文章的主旨是批评余秋雨,说余秋雨这样的人沽名钓誉,他根本不是一个文化人,他不是个像样的学者,比如说他在深圳,他说深圳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国文化的桥头堡,深圳将来会出现中国文化的深圳学派。大家知道,20多年前,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他怎么会说这么多的好话,肖夏林先生在文章里面说,哦,原来不是偶然的哦,(笑声)因为深圳市政府免费送了他一套毫宅,你看看这是交易,一个文人,一个知识分子,做交易,这边给他房子,那边就说这边好话,这是怎样的一种事实,文化在这个地方成为赤裸裸的名和利,哎呀,这篇文章在北京文学上发表了。余秋雨当然是非常的郁闷,(笑声)非常地不高兴,然后他就开始诉讼。你们知道,余秋雨准备在“文化苦旅”之外进行法律苦旅,(笑声)要打一系列的官司。他已经打胜了一个官司,就是那个叫“秋风秋雨愁刹人”的案子,得了10万的赔偿金。接着他到北京打这场官司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障碍。他起诉肖夏林和《北京文学》,肖夏林打电话给我,不是,是肖夏林派他的律师(他的律师现在已经成为中国专门打名誉权官司的被告方的救命律师浦志强。中国政法大学单色毕业生,本科是在南开大学读的。浦志强律师代理的案子很多,很多很有名气的案子,比方说前不久,安徽阜阳的《中国农民调查》案件的被告方就是由他代理的,他代理那两位作家。)给我打电话说能不能写一点文章,造造势。(笑声)因为他们都知道我在好多年前就发表过文章,对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试图加以倡导,然后他们就觉得我写文章多多少少会有一点影响力,然后影响这个法官。后来我说,通常在一个案件判决之前,不愿意写文章。因为自己一直是研究司法制度,跟法院的许多人关系都不错,所以,多多少少有点影响司法的感觉。同时我说,你们把肖夏林的那篇文章拿来我看看,结果拿来一看,我说我不能写。因为那文章里边除了提到余秋雨外,还提到我咯,(笑声)但是是把我当作先进典型来对待的。(笑声)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里边也有一些严肃的知识分子。(笑声,掌声)然后我就说:这个不好,这个像是“狼狈为奸”。你说我好,我现在帮着你说话。这不好。我觉得这种交易太难受。我说:不要紧,我们要相信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而且有浦志强律师那样的好律师。然后这官司就打打打,最后判决出来了,这个判决我一看,啊呀,真是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官,所作的判决里边,进行了一种非常详细的推理,他告诉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案件到底是否是肖夏林本人在捏造事实,这个情况非常重要,那么浦志强律师他提前对这个事情就预测好了,说法官大人,不是,咱们中国不说法官大人(笑声)。对,审判长,我们有一个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于是,就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研究哲学的教授叫黎鸣,不是唱歌的那个。(笑声)请黎鸣先生到法庭作证。说是这个事情,在肖夏林写文章那段时间,北京地区的学界、文化界都在传说余秋雨得了一套房子。这个证据被法官所采纳,法官说,这就表明,这不是肖夏林个人捏造出来的事实,不能完全说是空穴来风。而且这个案件也在认真地确立一个准则,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他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比方说,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一种情况,肖夏林作为一个普通的编辑,他如何能去核实这样的事实,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然后他们还告诉我说,当时法庭上还需要举证,你说你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所谓名誉权受到侵害就是社会公众的评价度下降,那原告方是否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评价度下降了,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举的,所以最后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惊堂木一拍,驳回起诉。余秋雨“法律苦旅”就此结束了。(笑声)大家知道,这对于我们的作者、我们的媒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判决。
  接下来前不久又出现了一个判决,又让我感到很振奋。那就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中国改革》杂志社是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所办的一份杂志,总部在北京,他们在刊物上对于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这样一个国营企业所出现的内部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进行了批评,说他们的管理层在“分肥”,国有资产在流失,国有企业原来的那些员工们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媒体进行了报道。报道完了,华侨公司觉得这是对他们的名誉权的侵犯,就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最后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我说我振奋,你们都想象得到,判决华侨公司败诉。在这样的判决书里,三位法官,这三位法官的名字,一个叫巫国平、一个叫伍双丽、一个叫郭越。我准备今后无论走到哪儿,提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都要把名字说一说。因为好的法官,我们有义务让地球人都知道。(笑声,掌声)我们国家有这么好的法官。当然,判的差的案例,同样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个案例,让我们感到羞辱。那就是《南方都市报》的总编辑、总经理喻华锋被判刑的案件。12年徒刑,到了二审的时候,改判为8年徒刑。我认为这样的案件,是一个法官生涯中的耻辱。有许多朋友说,贺教授,你不能这样做,你知道有些案例不是这个法官判的,后边有人逼着他们这么判,你板子打在法官的身上,那是不合理的。我说不,我顾不了那么多了。(笑声)我觉得我们遇到一些判决非常糟糕的判例的话,走到哪儿就说到哪儿,就跟这几个人有关系。那我觉得逐渐地激发我们的法官,最后法官就是说,你们愿意判你们判,老子不干了。(笑声、掌声)省得那个叫贺卫方到处说我(笑声)。我想我们这三位法官,差的法官我暂时不说了,这三位法官是多么的优秀。他这个判决书里边,确立了非常有价值的几个原则,一个原则叫“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如果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来说的话,这个报道的确跟后来的真实情况有差距、不一样。但是,他们记者依据什么来做的这个报道,发现这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啊,有一些广东当地报纸的内参啊,然后记者根据这些个材料做出了自己的报道,同时有些访问。法官说,一个记者报道一个事件,你不可能要求他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这样侦察下去,他要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我们就不能够苛求他,他只能够走到这一步。你的企业报表本身,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另外,确立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公正评论”原则,也就是说,媒体所做的评论是否侵权,要取决于他所作的评论是要追求什么,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说,固然这些评论里有个别字眼有一些情绪化,但是他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每一个国营企业的工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这个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可以被认为是侵权。就这样驳回了起诉。
  我开头举了一个我不大高兴的判例,但是后来我发现好的判例越来越多,常常有许多朋友说,我们现在法院的情况怎么可能变好,就是对法院特别的失望。但我说你要看到这些个判例的话,我们能够看到我们法院系统也有一些非常有追求的法官,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法官,他们在追求着能够用更加合理的方式来推动这个社会向前发展。那么,你们可以发现,现在的判例里面,我只是举了三个比较好的判例,但是还有不大好的判例,同样是北京地区所作的判决,陈永贵同志他的遗孀诉吴思案,吴思大家都知道,写潜规则的那个著名人物。吴思写了另外一本书叫《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大家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但是我们这一代人,那可不得了,大寨,你们都知道啊,文革期间炙手可热的人物,全国的劳动模范后来升为国务院副总理,农民当副总理,我觉得很尴尬。当然他也有很开心的地方。每天喝一瓶茅台酒,这么好的酒一天一瓶。这个是官方给他配的消费。他感到最不舒服的就是每天要接见外国人,人家西装革履地被接见,他还要穿着一身农民的衣服,还围了一个羊肚毛巾在头上接见外国人,外国人和他握手的时候那表情都是诧异得不得了,仿佛是跟外星人在握手,而陈永贵也不知道跟人家说什么,他根本不了解西方的、外国的这些情况,但是他官至国务院副总理。永贵儿大叔(笑声)后来就去世了。吴思这本书也出来了,我一直觉得死人是否应当享有跟活人一样的名誉权、肖像权,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死去的人的保护,一向就没多少保护,人已经死了嘛。大家知道名誉权、肖像权这些东西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一定是和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相关联的。你在报纸上写一篇文章骂我,我感到很痛苦,不堪忍受,活着还不如死了。但我要真死了的话,你再怎么骂,我不会痛苦,因为我已经死了。但是这些东西在中国,法律规则阐释的不清楚,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大的混乱,比方说,在台湾也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台湾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著名的作家韩愈是死于花柳病,性生活不检点。接着,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起诉,一个姓韩的先生做原告,(笑声)说是侵犯了我得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笑声)这就是著名的“诽韩案”,结果法院还判决侵权成立。(笑声)当然我们这个国家在文化方面,这一点我觉得我的观点并不极端,我觉得中国的文化和西方的文化有差别,西方的文化由于基督教的改造,他的家族主义已经变得不是那么严重了,家族主义早在古罗马后期随着基督教的传播,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民族的融合,最后就使得家族主义这个东西给打破了,所以他们接受了基督教,对他们来说,最应该敬重的就是上帝,上帝是唯一应该崇拜的对象,别的你不可以崇拜,基督教传播到中国来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这样一条。中国人你信了基督教,然后崇拜上帝,但是旁边还有着祖宗的牌位,他也崇拜祖宗,到底能不能崇拜祖宗,这在明朝的时候发生过所谓的礼仪之争。罗马教廷坚决禁止中国的基督徒一边崇拜上帝,一边崇拜祖宗。这家伙,这还了得,崇拜其他的偶像,这是基督教所不容许的。在中国的传教士觉得,啊呀,也不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嘛,(笑声、掌声)然后就要打折扣,这点是非常麻烦的,因为基督教也好,佛教也好,传到中国来的时候,都遇到这样的障碍。咱们中国人说这样的宗教叫无父无君。没有父亲,没有君主。这样的东西算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所以受到强有力的抵制,我们不喜欢这个东西,我们搞祖宗崇拜,家里边有祖宗牌位,这是中国人家庭的一种常态,所以中国和西方不一样,一个中国小伙子和一个美国小伙子吵架,我们骂人都是往上骂的。(笑声)中国小伙子气极了,说:“我跟你妈如何如何。”然后,那美国小伙子愣了半天说,那是你和我妈之间的关系。所以西方人和中国不一样,它这个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死人的名誉权啊什么的都没了,但是我们国家在我看来,如果一点都不保护的话,也不大符合这个民族的某种文化,也许应该保护,但是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吴思在《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这本书里,没有做别的事,他只是把陈永贵历史上的一个事情给揭露出来了,陈永贵在历史上,曾经在年轻的时候,参加过日伪的组织。这个东西是中央有文件的,但中央文件是内部发行的,然后老干部的回忆录,有些老干部的回忆录回忆起自己年轻时曾经参与过陈永贵这个事件的调查,也作了证实,吴思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的写作引用这个东西没有问题,但是老干部的回忆录也没有多少人读过,影响不大。但是吴思一枝生花妙笔一写,知道的人就太多了,并在《北京青年报》上连载,陈永贵的家属就感到非常的愤怒,他的太太和他的儿子向北京的法院起诉,最后北京法院判决吴思侵权成立。大家知道要赔偿多少多少万块钱。有一次,我们还在一块儿开座谈会,关于这个案件。吴思还着急,这可怎么好,要我赔偿肆万块钱。我到哪儿去找这肆万块钱。我说你别哭穷了,赶快给人家钱。(笑声)你们看到了深一脚、浅一脚这样的状态,我们要仔细分析一下子,从一个浅层次上来说,为什么对于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批评,在中国的现在的司法保护过程中显得非常的不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05-5-19 15: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卫方在华东政法的演讲<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接下来前不久又出现了一个判决,又让我感到很振奋。那就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中国改革》杂志社是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所办的一份杂志,总部在北京,他们在刊物上对于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这样一个国营企业所出现的内部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进行了批评,说他们的管理层在“分肥”,国有资产在流失,国有企业原来的那些员工们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媒体进行了报道。报道完了,华侨公司觉得这是对他们的名誉权的侵犯,就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最后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我说我振奋,你们都想象得到,判决华侨公司败诉。在这样的判决书里,三位法官,这三位法官的名字,一个叫巫国平、一个叫伍双丽、一个叫郭越。我准备今后无论走到哪儿,提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都要把名字说一说。因为好的法官,我们有义务让地球人都知道。(笑声,掌声)我们国家有这么好的法官。当然,判的差的案例,同样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个案例,让我们感到羞辱。那就是《南方都市报》的总编辑、总经理喻华锋被判刑的案件。12年徒刑,到了二审的时候,改判为8年徒刑。我认为这样的案件,是一个法官生涯中的耻辱。有许多朋友说,贺教授,你不能这样做,你知道有些案例不是这个法官判的,后边有人逼着他们这么判,你板子打在法官的身上,那是不合理的。我说不,我顾不了那么多了。(笑声)我觉得我们遇到一些判决非常糟糕的判例的话,走到哪儿就说到哪儿,就跟这几个人有关系。那我觉得逐渐地激发我们的法官,最后法官就是说,你们愿意判你们判,老子不干了。(笑声、掌声)省得那个叫贺卫方到处说我(笑声)。我想我们这三位法官,差的法官我暂时不说了,这三位法官是多么的优秀。他这个判决书里边,确立了非常有价值的几个原则,一个原则叫“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如果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来说的话,这个报道的确跟后来的真实情况有差距、不一样。但是,他们记者依据什么来做的这个报道,发现这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啊,有一些广东当地报纸的内参啊,然后记者根据这些个材料做出了自己的报道,同时有些访问。法官说,一个记者报道一个事件,你不可能要求他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这样侦察下去,他要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我们就不能够苛求他,他只能够走到这一步。你的企业报表本身,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另外,确立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公正评论”原则,也就是说,媒体所做的评论是否侵权,要取决于他所作的评论是要追求什么,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说,固然这些评论里有个别字眼有一些情绪化,但是他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每一个国营企业的工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这个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可以被认为是侵权。就这样驳回了起诉。
  我开头举了一个我不大高兴的判例,但是后来我发现好的判例越来越多,常常有许多朋友说,我们现在法院的情况怎么可能变好,就是对法院特别的失望。但我说你要看到这些个判例的话,我们能够看到我们法院系统也有一些非常有追求的法官,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法官,他们在追求着能够用更加合理的方式来推动这个社会向前发展。那么,你们可以发现,现在的判例里面,我只是举了三个比较好的判例,但是还有不大好的判例,同样是北京地区所作的判决,陈永贵同志他的遗孀诉吴思案,吴思大家都知道,写潜规则的那个著名人物。吴思写了另外一本书叫《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大家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但是我们这一代人,那可不得了,大寨,你们都知道啊,文革期间炙手可热的人物,全国的劳动模范后来升为国务院副总理,农民当副总理,我觉得很尴尬。当然他也有很开心的地方。每天喝一瓶茅台酒,这么好的酒一天一瓶。这个是官方给他配的消费。他感到最不舒服的就是每天要接见外国人,人家西装革履地被接见,他还要穿着一身农民的衣服,还围了一个羊肚毛巾在头上接见外国人,外国人和他握手的时候那表情都是诧异得不得了,仿佛是跟外星人在握手,而陈永贵也不知道跟人家说什么,他根本不了解西方的、外国的这些情况,但是他官至国务院副总理。永贵儿大叔(笑声)后来就去世了。吴思这本书也出来了,我一直觉得死人是否应当享有跟活人一样的名誉权、肖像权,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死去的人的保护,一向就没多少保护,人已经死了嘛。大家知道名誉权、肖像权这些东西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一定是和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相关联的。你在报纸上写一篇文章骂我,我感到很痛苦,不堪忍受,活着还不如死了。但我要真死了的话,你再怎么骂,我不会痛苦,因为我已经死了。但是这些东西在中国,法律规则阐释的不清楚,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大的混乱,比方说,在台湾也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台湾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著名的作家韩愈是死于花柳病,性生活不检点。接着,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起诉,一个姓韩的先生做原告,(笑声)说是侵犯了我得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笑声)这就是著名的“诽韩案”,结果法院还判决侵权成立。(笑声)当然我们这个国家在文化方面,这一点我觉得我的观点并不极端,我觉得中国的文化和西方的文化有差别,西方的文化由于基督教的改造,他的家族主义已经变得不是那么严重了,家族主义早在古罗马后期随着基督教的传播,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民族的融合,最后就使得家族主义这个东西给打破了,所以他们接受了基督教,对他们来说,最应该敬重的就是上帝,上帝是唯一应该崇拜的对象,别的你不可以崇拜,基督教传播到中国来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这样一条。中国人你信了基督教,然后崇拜上帝,但是旁边还有着祖宗的牌位,他也崇拜祖宗,到底能不能崇拜祖宗,这在明朝的时候发生过所谓的礼仪之争。罗马教廷坚决禁止中国的基督徒一边崇拜上帝,一边崇拜祖宗。这家伙,这还了得,崇拜其他的偶像,这是基督教所不容许的。在中国的传教士觉得,啊呀,也不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嘛,(笑声、掌声)然后就要打折扣,这点是非常麻烦的,因为基督教也好,佛教也好,传到中国来的时候,都遇到这样的障碍。咱们中国人说这样的宗教叫无父无君。没有父亲,没有君主。这样的东西算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所以受到强有力的抵制,我们不喜欢这个东西,我们搞祖宗崇拜,家里边有祖宗牌位,这是中国人家庭的一种常态,所以中国和西方不一样,一个中国小伙子和一个美国小伙子吵架,我们骂人都是往上骂的。(笑声)中国小伙子气极了,说:“我跟你妈如何如何。”然后,那美国小伙子愣了半天说,那是你和我妈之间的关系。所以西方人和中国不一样,它这个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死人的名誉权啊什么的都没了,但是我们国家在我看来,如果一点都不保护的话,也不大符合这个民族的某种文化,也许应该保护,但是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吴思在《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这本书里,没有做别的事,他只是把陈永贵历史上的一个事情给揭露出来了,陈永贵在历史上,曾经在年轻的时候,参加过日伪的组织。这个东西是中央有文件的,但中央文件是内部发行的,然后老干部的回忆录,有些老干部的回忆录回忆起自己年轻时曾经参与过陈永贵这个事件的调查,也作了证实,吴思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的写作引用这个东西没有问题,但是老干部的回忆录也没有多少人读过,影响不大。但是吴思一枝生花妙笔一写,知道的人就太多了,并在《北京青年报》上连载,陈永贵的家属就感到非常的愤怒,他的太太和他的儿子向北京的法院起诉,最后北京法院判决吴思侵权成立。大家知道要赔偿多少多少万块钱。有一次,我们还在一块儿开座谈会,关于这个案件。吴思还着急,这可怎么好,要我赔偿肆万块钱。我到哪儿去找这肆万块钱。我说你别哭穷了,赶快给人家钱。(笑声)你们看到了深一脚、浅一脚这样的状态,我们要仔细分析一下子,从一个浅层次上来说,为什么对于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批评,在中国的现在的司法保护过程中显得非常的不平衡。
  到底原因在哪儿?我们都知道,首先一个原因是我们相关的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太过粗陋,以至于没有办法为法官的决策,为法官判决案件提供一个比较确切的预期。法官在判决这样的案件的时候,我们在立法层面上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刚才说的公众人物问题,说的公众评论的问题,说的所谓的依据的消息来源是一种合理的来源,这些东西都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不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所规定的,我们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前一段时间很热,前一段时间讲座很多,我不知道我们学校是不是也来过一些人,讲民法典制定,一些老辈的学者也很着急。那天我问江平老师,您觉得我们的民法典多长时间能够完成啊。江老师说:“我看不用多长时间,五年差不多吧。”江老师岁数比较大了,他希望自己有生之年能够看到这部民法典的诞生,跟他一样急切的是李鹏前委员长,李委员长希望自己能够成为拿破仑一样的人物,拿破仑主持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我的光荣并不在于打胜了三十多场战役,滑铁卢一役就使得所有的胜利黯然失色,使我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啊呀,李鹏也想做个永垂不朽的人啊。但是,最后,在他任上的时候,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这个草案出来以后,许多民法学家都不再说话了,因为这个草案简直让人怒不可遏。怎么搞出这么个东西来了。梁慧星老师有一天。我问起他来他说:卫方,以后见了我不要再问民法典的事儿。(笑声)江老师说:“看来我是看不到了。”(笑声)那是很郁闷。因为那个一草里边有很多问题,开头的时候,一草提交是比较正式的文本,在那个初次起草的东西里边是有公众人物这个概念的,有这个概念让我们感到很振奋啊,好家伙,以后也有“公众人物”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以因为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多好的一个条款,但是提交到全国人大的一草,我们再一看,没了。啊呀,我发现上边还是有人很厉害,眼睛是贼亮贼亮的啊,(笑声)能够看的出来问题的奥妙。所有的东西都给删掉,而且七零八落的一个法律条文。而且我们现在的司法解释,我常常问一个问题,我们学法律的人这样的问题是我们的基本问题,我们如何保障在这个国家里边,法官决策是平衡的、是稳定的。比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全国的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都是一个条文,都是一部法典,是否能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像不大可能,因为比方说,“王海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证表明这做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全国,49条应当适用于全国,但是大家都适用这部法律,作出的判决却是不一样的。王海说,我在这儿是消费者,在另一个地方不是消费者。你会发现,“消费者”这个概念成为一个关键词,如果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对于“消费者”这个概念的解释是七扭八歪,深一脚浅一脚的,那么就不可能保证全国同样的行为得到同样的对待。消费者很奇怪啊,消费者是什么,我到商店去买一件衣服回来穿,我当然是消费者。但是我一下子买了50000件,回来以后说:你这是假货,你要赔偿,双倍返还,这算不算消费者?大家知道,这涉及到私法的根本性问题。每一个案件,法官在他的判决中间,实际上都在解释着法律的概念。如果我们没有办法让这个国家的法官尤其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在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方面保持一致的话,这个国家不可能获得统一的法治,我们不可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平等包涵着空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上海的法官的解释要保持跟云南的法官的解释一样;这样的平等还包涵着时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今天的法官要保持和昨天的法官的解释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法官对于法律关键的概念,基本的规则所作的解释的一致性的话,我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法治统一原则就势必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我们目前这样的一种状态,我们似乎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新闻法制这方面,最高法院也非常急切,他们也出台了一些个规则,比方说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解释,大概是出台于1999年或者199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有感于最近涉及到新闻的诉讼越来越多,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解释说,对报纸的报道的要求是要做到基本事实的准确,但是非基本事实不能要求所有的东西都准确,这个东西看起来是要鼓励记者更加大胆的、更加直截了当地去进行批评地一种解释。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所谓的最高法院的解释仍然需要解释,那就是说什么叫基本事实,什么叫非基本事实,搞不清楚,至少不是特别的清楚。我们仍然需要一种解释,来使得全国都遵守这样的解释,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绝对不仅仅是立法创造的,而且也包括我们通过上诉审,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的功能,来使得相关的规则(法官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保持一致,我相信在座的许多同学读王泽鉴先生的著作,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有许多东西在解释什么,他在研究什么,研究主流的解释,一个国家,法官们对于相关的概念有一种共识,形成主流解释。每一个法官判决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不仅仅遵循法律条文,而且包括这样的一种解释,这样的话才能够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我们没有这样的主流解释,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的机制,我想大家不妨去研究一下在中国怎么去保证法律的统一几乎可以说是非常的粗陋的,没有办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有一次有一位美国的法官,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叫Diana Wood(?)的一位女法官,她在中国的两个地方给法官讲课,一个是上海,一个是武汉。在上海讲课,讲完课到武汉,我正好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的,我作为这个项目的协调人,然后也协调她和中国的法官的交流,她给中国的法官讲课,她说,我刚从上海过来,她知道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在下边,她说我想请教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你们是否能够常规性的研究上海高级法院所做的判决?湖北高院的法官说,对不起,实话实说告诉你,不研究,(笑声)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做判决,除非他的判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判例选》登出来,我们偶尔能够接触点,但是不是常规。Diana Wood法官就问,那你们怎么能够保证同样的事情在上海和在武汉能够同样的处理,法院对待不同地区发生的同类案件能够同样的处理,你们怎么能够保证这一点。这样一问,我们法官就不知道怎么说了。我们虽然法律上明确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实际上我们没有这样的机制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不消说这两年越来越多出现的争夺管辖权,管辖权异议越来越多,老百姓打官司多多少少有点主客场的意思(笑声),在自己所在的城市打官司,这是主场,哟,人生地不熟到了新疆了,那是客场,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问题,那是因为法官他的确可以上下其手,他可以对法律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你还看不出来他到底违法不违法?他还引用法律条文,当然这不算甘肃的一个法官,他最后判决案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笑声)结果我们国家并没有新闻法。所以我们现在在立法和法律的解释这两个层面上,我们都没有一些非常确定的准则,让我们能够对新闻更加直接、直率地批评这个社会中一些个有权势地人物而提出框架上的保护。所以司法界在处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往往就不知道依据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一些案子判的特别好,有些案子判的特别不好,另外我们可以总结一个规律,那就是在今天这样一种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的案子中间,好像有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就是现在看起来有一些个重要人物,政治方面比较高层次的人物,他们的案例通常是原告胜诉。刚才我举了陈永贵的,同时像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大家知道周海婴先生也喜欢打官司,每个地方用了他爹一个肖像,他那个爸爸当然是很伟大的一个爸爸,中华民族的一个文学方面的象征,现代文学的象征,鲁迅这样的人还有肖像权,我觉得真是不可思议,鲁迅早就变成了公共财产了,大家随便可以用。当然你不能诋毁性的用,但是出版一个“鲁迅传”,封面用鲁迅的肖像,怎么会这也算侵权呢?周海婴先生就天天打这样的官司,最后就挣了不少钱。他老爹生前穷困潦倒,死后他靠他老爹来吃饭。这种东西我想我们的国家需要有一些个所谓的法律上边怎么去限定的问题,那么鲁迅这样的一个人,他是一个政治符号,是一种社会的公众人物,真正是一个很伟大的符号,那么这样的一个人涉及到案件的时候,他的后代往往能够胜诉,但是余秋雨为什么败诉,余秋雨已经不是个政治符号了,已经在政治方面没什么重要性的一个人物,他就败诉。范志毅就败诉,(其他的那些个好像…… 臧天朔曾经胜诉过,某个网站评价十大丑星,他居然胜诉,那个案例也是个非常糟糕的案例)所以你可以发现他有个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发现有些案件肯定会受到外部力量的很强有力的干预的时候,这些案例往往是原告胜诉,如果有一些个外力不干预的时候,法院可以自主地判决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法院能够维护新闻的一种价值。新闻自由的价值或者批评的价值。我们说这是现在的一种情况,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规律,逐渐地形成一个规律,这一点也要求我们逐渐地去推动这个国家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如果不独立的话,我们就必然遇到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因为一切取决于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什么人,而不取决于法律对这样的情况的一个规定。
  接下来我们要稍做一些分析,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的这样一种价值到底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知道有许多地方,大家对于新闻自由似乎有一点恐惧,总觉得新闻自由会给社会带来动荡,比方说记者看到什么就可以发表什么,可能给我们带来许多负面的东西,使得我们这个社会不稳定,经济不能够很好的发展等等,那我们要考察一下子在新闻自由这个领域中间,古往今来人们是怎样去判断新闻自由这样一种价值(对社会的价值),让我简要的说,因为也说不了太深,太深了容易出问题,新闻自由从最早的是,我想一个经典性的作家是弥尔顿,英国著名的诗人弥尔顿,弥尔顿写过讴歌新闻自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后来是约翰·穆勒,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写过一本书就叫“论自由”,其中有包涵“新闻自由”这样的论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其实这些自由大致上来说,都是可以合到一块儿来说的,但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新闻自由跟言论自由作一个区割,因为言论自由似乎就是大家这样的言说,比方我今晚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会儿你们还可以向我提问题,你们也在行使着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自由不是这样的,新闻自由都是报社、电视、电台这样的有组织化的力量,这样的力量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把它理解为一种“第四种权利”,“第四种权利“就是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利,那么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利,第四种权利这样的一个概念,最早是来自于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埃德蒙*博克,他在分析当时英国社会结构的时候,你们知道,三个等级,西方惯常说的三个等级,所谓三个等级就是国王、贵族、平民(自由民)这样的三个等级。在埃德蒙·博克那个师代里边,他已经发现,在英国,新闻界似乎已经形成了第四等级,成为了第四种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所以他用”第四等级“这个词来形容,“第四等级”这个词在现代直接被称为第四种权利,就是这样的一个概念。那么随着社会媒体的不断发达,人们发现传媒这样的东西,它对于公共权利进行了强有力的制约,不是我们单个人的言论,我们在街上喊两声不起任何作用,但是一份畅销的报纸突然发表一篇文章,形成的社会压力会非常大,大家都知道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是《华盛顿邮报》的两个记者锲而不舍地把这个新闻挖掘出来,登在报纸上,最后导致尼克松辞职下台,大家深刻地意识到这样地新闻本身的力量。所以大家倾向于把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做一点点区隔。那么对新闻自由本身可能带来的负面的东西,也可能邮更多的法律加以限制。我们知道现在有一点点地差别,但大致上来说我们现在地讨论还可以把三者放在一起,甚至还可以用表达自由这样地概念来说,我们是一种表达,言论自由包括各种言论,包括演说,包括我们写一点东西贴出去,也包括我们在袖子上戴一个纳粹的标志在大街上走一走,我就是要戴这个东西,怎么样!这也是言论自由。还有包括焚烧国旗,老子不喜欢找个国家,烧着玩玩儿看。这也是一种表达自由。所以自由的范围现在是非常地宽泛。
 楼主| 发表于 2005-5-19 15: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卫方在华东政法的演讲<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言论自由或者说表达自由最重要的价值被前人归结为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价值是有助于形成一种观念的自由市场,有助于我们发现真理。我们都知道我们人类非常重要的一个使命就是探索真理,这个真理表现在各个领域中间,比方说我们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要探索司法独立方面真理何在?陈景润先生在研究歌德巴赫猜想的真理何在?一个农名在研究什么时候种庄稼的真理在哪儿?所有的这些真理都需要我们通过创造一个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加以表达,人们相信真理不可能被人所垄断,被某个特定的人所垄断。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习惯说的一句话,林彪告诉我们的,林副主席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那个时候我们不需要别人再思考,全国人民的大脑都没用了,你就听一个人的吧,毛主席到了晚年已经不会说话了,他只能用五个手指头这么动,然后他的侄子叫毛远新,解释说主席告诉我们要斗私批修,啊呀,大家都开始学语录,斗私批修。就是这个样子,那时候不需要有人有大脑,只需要全国有一个大脑就可以了。这是垄断真理的结果,但是我们都知道文化大革命给这个民族带来了多么惨重的灾难,所以痛定思痛,我们愈发感觉到弥尔顿所倡导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这样一种价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使得一个社会各种各样地观念都表达出来,然后能够保障这个社会决策的正确。
  
    第二个价值体现为它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础。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民主的国家,需要每一个人的政治的参与,大家要热情参与,参与是一种美德,不同的政体早从古希腊开始,西方就有不少哲人研究,不同的政体它的基础条件是什么,比方说专制政体,它的基础性的条件是恐惧,它要让每一个人恐惧,你说一些话,哟,觉得不敢说。“你可不能说这样的话啊,”父母在家里教育孩子,“这样的话在家里父母面前说一说,你可别出去传啊。”啊呀,恐惧啊,恐惧。这是专制政体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没有了恐惧,专制政体就没有办法存在下去,我有时候做演讲,口无遮拦,“口啼役患者”啊。(笑声)有一次是军队请我去做报告,我说我还是不去了吧,我别说是站着进去,横着出来。(笑声)然后他们说没事儿,我们这个将军班儿,他们对国家的事儿了解的很多,你别担心吧,他们还爱听真话,你可千万别担心。然后鼓励了我,我就去讲,讲完了以后,有一个听课的将军,说是:“贺教授啊,你讲的有些话啊,你敢讲我们都不敢听(笑声、掌声),听着都害怕。你看这是恐惧、恐惧。(笑声)。”那么,贵族政体的维持基础性的东西是荣誉,贵族政体对于荣誉有着非常深切的渴望,《基督山伯爵》里边儿,有一个军人说,这是我们涉及到贵族院的荣誉的问题,哇,一听贵族院的荣誉,那不得了,在贵族社会的条件下,贵族政体下,如果大家都不讲荣誉,那就麻烦了,这个贵族政体无法维系。而民主政体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那就是美德。什么叫美德?什么叫公民的美德?我们知道最根本性的东西,那就是我们要参与政治,我们要用我们的言论,我们各种各样的表达,来去知道这个国家是我们自己的。所谓的真正的“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这个东西跟现在说的那个什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不一样的。那么,它本身是人民自己的国家,如果我们人民出现了一种政治的冷漠,我们对政治问题已经不感兴趣了,选举我们也不参与。然后公众的演讲我们也不去,反正跟我们是没关系的,这时候,民主政体就死掉了,所以必须鼓励一种政治的参与,而最好的政治参与是什么?就是我们对于政治事务自由地发表我们的观点,阐述我们的看法,这是我们民主政体的要求。所以在一个民主政体下,言论自由几乎是天经地义、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了它就没有了民主,这是言论自由的第二个价值。
  
    第三个价值,社会稳定。它能够强化社会的稳定性,我们都知道一个自由的社会里边会出现一些个让人感觉不舒服的事,比方说游行示威,在街上游行,交通要管制了,大家感到不舒服。领导人被骂得狗血喷头。天天白宫前面有人在喊口号,“打倒布什”,没有哪个人愿意听打倒自己的,有人还扔点西红柿、臭鸡蛋,英国的议会前面天天有人在特辟的一个区域,天天在那里游行,旁边有两个警察在那儿维护秩序,有时候我们也觉得挺尴尬的,我们国家就是我们来了客人都非常的接待,然后不允许任何人游行示威。其实西方国家领导人他们看到游行示威倒觉得挺正常的,看不到反而觉得不正常,这都是大家观念的差别,那么这样的一种,甚至有些更局部的、更麻烦、更严重的动荡,但是这样一种小的动荡,恰好预防了大的动荡,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说过一段话,非常的好,他说:人世间我们的社会中间经常出现的这种局部的动荡,他是我们和谐的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正好比是暴风雨是和谐的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象这和谐的自然里边没有了暴风雨,我们也不可以想象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的局部的动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说法,甚至我们还可以考虑到这样的自由权利的行使过程中间,一个社会也许很难做到真正的完美,言论自由必然带来一些讨厌的东西。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边进行过这样一个问题的分析,这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去反思,他说,有人经常想,我们能否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而不承担它的代价,那就是我们只要求好的言论都能够发表出来,大家畅所欲言,但是糟糕的东西没有。什么一会儿刘晓庆又离婚咯(人家根本没离婚,小报上的东西,大家快来看,北京地摊上的报纸,前些年特别多,现在少了),什么赵忠祥跟饶颖咯,高峰的私生子问题又来了,天天搞这些名堂,你会觉得这个社会啊,言论自由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还有色情,色情这种东西,现在我们的网络已经有这样一个很大的麻烦了,像新浪、搜狐这样的网站都经常有这样的成人笑话,你一点击,哦哟,里边好黄哦(笑声)。我有时候特别担心我儿子,我说你可别再上网了,那网络太可怕了,里边有大老虎。这东西你说怎么办,怎么遏制的住,怎么办,没有办法,无论是这个一定程度的色情、一定程度让人感觉到难堪的言论,这都是我们追求言论自由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托克维尔讲,有人想只享受好处,不承受代价,那就是我们想象的最美好的状态,但是你会发现,你迈出的第一步已经跨到专制的地方去了。也就是说你想把这个社会中间那些令人讨厌的东西给去掉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再有任何新闻自由,这中间没有过渡地带,我们本来以为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中间状态,但是这个中间状态是没有的,这是托克维尔所表达的最意味深长的、最值得我们反思的观点,也让我们知道,这个社会是这个样子,你要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你就要承担它的代价,你就要忍受公众人物天天被这个嚼来嚼去的,这点儿什么事儿都搞的没有人不知道。这没有办法的事情,那么他的好处是什么?甚至我们批评领导人,有些批评完全是侮蔑、不实之词,但是它批评了,大家就觉得很开心。美国的那个电视节目里边类似于《实话实说》或者“有一说一”的那种类型的节目(笑声),那个主持人一上来就拿总统开玩笑,一上来就快是埋汰总统,那个克林顿总统出问题的那段时间,(我看了一期)那个主持人一上来就说,你们最近有看报纸吗,最近报纸上有一个故事,第一夫人希拉里最近到天堂上去参观了一下,到了天堂上以后看到天堂上一些解说员说这个屋子给她参观一下子,结果到了这个屋子里边结果发现墙上挂了许多钟,然后希拉里夫人就问这个钟是什么意思,说这些钟每一个都代表着凡庭间的一个重要人物,然后说是为什么这些钟有些跑的块,有些跑得慢?那解说员说是,哦,跑的慢的都是生活非常检点严肃的人 ,跑的快的都是出轨的人。(笑声)那希拉里说,那我丈夫的钟,克林顿总统的钟在哪儿。他说,哦,你问克林顿总统的钟啊,被上帝拿去当电扇用去拉。(笑声、掌声)这种节目很受欢迎,我说克林顿啊,他们夫妇也在家里边看,看的这个的时候心里边真是……北方说要多撮火有多撮火。但是政治家没有办法,只好忍受。最大的好处是什么。它把老百姓对国家领导人的怨恨都给宣泄出去拉,你看它都帮我说话,这个人是该骂。骂完了以后再看到这个人,他觉得挺顺眼的。(笑声)更不必说新闻不断地去把官员们试图掩饰的事实加以揭露,我们常常想一个国家的兴旺,我们说人民监督政府,我们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叫人民共和国,我最近提出来把“人民法院”的“人民”给去掉,还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触动了我们老百姓的一个敏感的神经,我也承认可能这个问题有点提出来了太早了点。那么我们这种平头百姓,我们怎么监督政府?走在白宫前边,你怎么监督政府?我们监督不了,现在政府越来越复杂,他搞出来一些技术化的表格,比如说某个预算,我们这种不学财会的人,我们怎么能够判断出预算合理不合理、支出合理不合理?最后具体的每一笔花销你怎么去审查?你不懂专业,你审查不了。但是媒体能够帮助我们,新闻界那真是保持一种非常高度密切关注的状态,而且媒体有专业的记者,他会告诉你,他会揭露相关的问题这样的话,就使得这个国家所有的被掩饰的事情都能够及时的被揭露出来。官员们可以说也没有办法。他们没有办法阻却这种揭露。公众人物条款使得他们必须要提出来实际恶意的证据,他们提不出来,只好忍气吞声。不断的被揭露,这种情况使得官员们不敢做恶。大家知道,克林顿总统做律师的时候,在小石城做律师的时候,有一点点偷税漏税的事件,结果被扭住不放。司法界扭住不放,新闻界扭住不放,那么点儿小事情,跟莱温斯基那种事情,在我们这儿不过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家浪漫情怀而已(笑声、掌声)他们独立检察官,好家伙,不惜动用联邦经费5000万元,花费5000万美元,来追查这样的在我们这儿是小事儿的事儿。然后媒体天天爆炒,然后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他使得在那个国家里边官员们不由自主地成为了孔繁森,不可能成为王保森(笑声)你怎么可能腐败呢?你一点点小事儿就被揭露出来,你还可能做大吗?你可能像成克杰那样上千万吗?你可能像某些个人(我不说了)……,不可能啊。美国的官员并不见得比我们的官员素质高,他们素质肯定比我们低,因为他们不学三个代表(笑声、掌声)但是他们的廉洁程度从哪儿来的。新闻自由里来的,从司法独立来的,没有这两者的话,是不可能保持一个高度廉洁的政府,保持一个富有效率的政府,保持一个公正的政府,那么正是这样一种不断的揭露导致官员谨小慎微,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发生大的动荡了社会就稳定了。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也就提高了。你看,我老说克林顿,克林顿被揭露的那么厉害的时候,民意指数还达到了6成,政府的威望。托克维尔说过一句话,这是我今天答辩的时候,我从我们的博士生的一篇论文里看到的一句话,说得非常好,正是因为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受到陪审团的严格的限制,反而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让司法权变的更加有力量。没有哪个国家,法官像英国像美国的法官那样强有力。原因就在于他被陪审团分割了一部分的权利,受到陪审团的制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有时候,反而你让人民拥有更多的监督的权利,人民可以自由的揭露那些腐败的现象,反而能够提高一个政府的声望,让一个政府更加有能力,有更大的动员能力来使得一个国家向前迈进,让一个国家的经济得到有序的发展,让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稳定压倒一切,但是不让人民说话,永远获得不了稳定的社会秩序。(掌声)这是新闻自由的第三个价值。
  
    第四个价值,它在于它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的的尊严的一部分,我们自我实现,我们实现我们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们靠什么,人生在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表达自己,我们每个人是多么的不一样,每个人都有非常独特的地方,你生在非常不同的家庭,你受到了不同于别人的教育,这种教育肯定是不同于别人的,即使我们学的是同样的课本,但是你的领悟是不一样的,你领悟到的东西是不一样的,我们各具特色,人的创造性,人是多么伟大的一种造物,人这样的一种动物,它能够写诗,啊呀,这个诗写出来,我就觉得很奇怪,人能够做那么漂亮的诗,每个字我都认识,(笑声)但我就是写不出来,那个诗多么了不起啊,‘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真的是多美的诗,还有海子那样的诗歌,那样的诗篇,海子才多大,海子上大学到北大学法律,1979年,79级,上大学时不到十五岁,不到十五岁上的北京大学学法律,从安徽的怀宁去到北京大学,然后学法律,哎唷,一个小孩,一点点大,在这学校里边,我看过他那时候的照片儿,真的是就是一个孩子那个样子,那是你别看这个家伙看起来懵懵懂懂的样子,伟大的诗人,我认为海子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诗人,不要加‘之一’(掌声)他那么年轻,对语言的感悟力那么的敏感,他写的诗真的特别的让人觉得.我就知道我们的年轻同学中间,对海子的诗很崇拜的,每年他的忌日的时候,在北京的一些高校,包括他生前工作过的中国政法大学都有一些同学把教室的灯关掉,每个人点一根蜡烛,朗诵海子的诗,怀念这位伟大的诗人,二十多岁就去世了,二十多岁就卧轨自杀了,诗人,了不起。音乐家,那也了不起啊。这个作曲也了不起,我特别佩服这些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多么伟大的交响曲,能够把合唱引入到交响乐中,第九交响曲首演的时候,你们知道他做这首曲子的时候,他的耳朵已经全聋了,他听不到任何音乐,他没有办法通过一边弹琴一边作曲啊,他就在那儿这么谱曲,谱完曲子首演的时候,由作曲家本人指挥首演,指挥家当然是背对着观众,然后全部结束的时候,辉煌的结束的时候,后边人全场起立在欢呼,乐队的第一小提琴提醒作曲家说回过头看看,观众向他们表示感谢当贝多芬回过头的时候,人们发现满脸泪水的贝多芬,这是伟大啊。这样的时刻,这是人类这样最伟大的生灵,但是这样伟大,贝多芬到了50多岁的时候,他说他的境界不过达到了莫扎特八岁的境界,我们看人类历史上一本本伟大的著作,一首首伟大的诗篇,一个个伟大的建筑的设计,包括各种各样的创造,人是多么了不起的一种生灵。这种动物要求我们社会对他尊重,要求这个社会尊重他的个性,他的个性是每个人都无权利去泯灭的,而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能让我们的个性能得到充分的表达,这是人的价值的一个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面,我们常常说生存权是我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我同意,但是生存权是什么,对于我们这样的人来说,也许对每个人来说,生存权的第一要义是让我们说话,让我们说我们自己想说的话,这是生存权的最重要的方面,否则的话,让我们说假话,活着还不如死了,所以人不能说假话,人不能把自己伪装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遇到了能够坦率地表达自己观点的人,我们格外尊重他,我们一看到那种满口的假话,假话、大话、空话的人,我们感到非常的厌恶,因为他是跟我们的本性相违反的,相反对的。所以,我们必须要保障言论自由,我们要保障新闻自由,我们的司法界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很好的探索,但是现在我们要在一个更广泛的范围内去推动它、去创造更好的环境,来使得我们这个国家变成一个真正的人的乐园。
  
    好,我今天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长久的掌声)
发表于 2005-5-19 2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老贺的讲座不能多听
发表于 2005-5-19 21: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奇怪,老贺在他的母校BBS上是被骂得很厉害的
发表于 2005-5-19 2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寒武纪于2005-05-19 21:02发表的:
很奇怪,老贺在他的母校BBS上是被骂得很厉害的
既然你说了西政论坛那么左,那也没什么奇怪的
老贺前段时间把他在未名的ID注销了,说要专心读书不灌水了,呵呵
发表于 2005-5-19 22: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当时的一些场景描写:

看到有人说“校方派人监视”,实在是对华政的误解。当时的气氛确实是非常压抑但又令人兴奋!本来安排的地方是交谊楼二楼的报告厅,但有于相关部门(据称是国安局)的干涉:要求取消贺教授的讲座!但学校反对,因为海报早就贴出去了,取消掉对学生不好交待。最后双方妥协,地方换到了一楼的一个小会议室,还把位置去掉了一半,并且听众范围限制在相关的教师和研究生。但显然当时的场面是有关部门无法控制的,在将近两个小时左右的演讲中,贺教授一直是站着,听众也都是站着,甚至连走廊里也都站满了人!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贺教授演讲的开始说了一句“今天的气氛让他想起了十五年前北京时的情形”,最后,主持人游伟教授说了一句:“现场的有关部门的同志看到了,我们今天的讲座没有出格的地方!”
发表于 2005-5-19 22: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华政学生的感想:

在贺教授说完“谢谢大家”之后,游伟拿起话筒:“贺教授今天的讲座完全符合政治要求,清在座有关同志转告有关领导。还有,今天我要向贺教授说句抱歉,向各位同学抱歉!虽然今天的形式特殊,我向大家更有理由记住这次不同寻常的讲座。“这是游伟结束前的一段话(大致)
  后面还有五个问题,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前面去“人民”两个字怎么看呢?“
  我发现,贺教授讲这个敏感的问题的时候,总是把自己的身体有个后转的倾向,好像对后面的老头说的一样,而老头呢,好像雕塑一样,听到大笑的时候,也就是稍微翘一下嘴角,和冰块差不多!尤其是说到最核心的问题,贺教授都是拿***书记的话做论据,还要强调自己是符合国家政治,引用当年毛主席的话,(当然要加重语气,提醒后面的老头),也是说人民法院其实就是斗争的工具,现在已经没有敌人存在,就应该还法院以本来的面目。
  
  
  我想说,贺教授在上海已经被“保护”起来了,说道不和政治的话,那就要挨板子,或者,要被封嘴巴的。
  
  现在终于能明白,为什么空间越改越小啦!原来是上面的安排,而且还派个耳朵,和眼睛来;唉!有些人,小家子气!
 楼主| 发表于 2005-5-20 10: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贺卫方的演讲与学术风格有一定"作秀"的色彩,即便如此,在中国目前的气候下,"作秀"的人还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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