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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贺卫方2004年12月15日晚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大家晚上好!对于我来说,华东政法学院是我做兼职教授的大学,那么能够过来交流一下,自己想讲一下对于新近的制度建设和我们法治发展上的一个关键问题的看法。题目是《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这个月的13号,文汇报上的“上海高校学术报告”栏目已经公布了这样一个题目。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自己过去有一次学术报告的题目叫做《支撑宪政大厦的九大支柱》,其中有一个是司法独立,有一个是新闻自由,这两者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个国家的司法无法表现良好,它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因为没有新闻对于司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新闻也不大可能获得自由。
我最近一直在观察我们司法界判决的案例,我觉得这些判例会给我们很多启发和教益,让我们思考许多问题。早在五年前,我曾经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个判决进行过评论。那个判决是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在保定市有个小伙子叫王洪,王洪在北京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回去后这个电脑老出问题,比如说,这台电脑用久了就烫手,关机后屏幕上总是有个白点,没有办法消失,这个电脑还有一个毛病就是噪音很大,仿佛是一个拖拉机在自己书桌上运行(笑声)。然后他就回到恒升电脑公司要求退货,恒升公司说,你自己已经升级过了。王洪说,升级并不影响电脑的其他功能,为什么其他功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希望公司做出解释。公司说,我们不能给你退,只能给你修。王洪说,那就修,反正是保修。恒升公司说因为你自己升级过了,所以不属于保修范围,你必须给7000块钱,才能修这个电脑。王洪非常愤怒,就想方设法地说服电脑公司。公司根本不被说服,王洪几次从保定到北京,终于忍无可忍,就在网上贴了张“大字报”《请看我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的经过》。在这篇文章里,他很愤怒地说,恒升笔记本电脑简直是个垃圾产品,它就是豆腐渣,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不要买这样的电脑。然后跟贴的人很多,大家知道,现在网络时代,我们享受着空前的一种言论不自由(笑声)。但是不管怎么说,他贴出去后,后面跟贴的就很多。大家都声援王洪,都说我们今后不买这家公司的电脑了。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终于觉得这件事影响到它的利益,于是恒升公司起诉到法院,起诉到管辖我的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经过辩论,最后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王洪侵权成立,王洪损害了恒升公司的名誉权。大家知道,中国是少有的几个规定了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的国家。法院判决王洪赔偿笔记本公司50万元人民币(惊讶声),然后又判决两家转载这篇文章的媒体各赔偿将近25万元,而恒升公司获得了将近100万元的收益补偿。那么后来这个判决发布后,我自己觉得我需要对这样的判决发表一点评论。你们知道,对于批评海淀区人民法院,我是心存顾忌的。因为搞不好的话,我就会被他们所审判,这样不大好办,但是这样一个案例因为涉及到言论自由、媒体监督的问题,我觉得我不能不说话。于是,我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不智的诉讼、含糊的判决》,对于这样一种诉讼本身的缺陷,法院判决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我的批评包括我们的法官也许没有理解到名誉权或者言论方面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实际上跟宪法密切地关联着。我们的《民法通则》保护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于企业进行批评的权利,我们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享有言论的自由,我们必须要保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公民要发表相关的言论的时候,它是否是在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一种权利。同时我认为,王洪先生过分激愤的言辞,法官必须要进行细致的考量,那就是他的言辞正是由于过分情绪化、过分激烈,反而损害了他言辞的说服力。
你们知道,最有说服力的言辞是什么?不是情绪化,而是非常理性的层层剥笋的这样一种言辞。大家记得舒肤佳香皂的广告吗?它跟大家说舒肤佳多么好,如果你用普通香皂洗手,洗完后仍然有很多细菌残留。哇,很多细菌,一看就很害怕(笑声),但是你要用舒肤佳的话,细菌就少多了。它说少多了,但是他广告上还留了5、6个细菌在动。它不会说,细菌死光光(笑声)。它不说这么说,它一定要保证一种理性化状态,它也不说舒肤佳就是好、就是好,其他香皂都是垃圾(笑声)。这样说反而没有说服力,所以,依据一般的常人能够判断的标准,人们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应该构成侵权。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同时我也认为,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考虑到对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不了解诉讼的当事人常常想,一个诉讼就是对纠纷当事人有直接影响力,但我们也应该想到一个诉讼也常常影响到没有介入到诉讼中的人。法官如果在这起案件里判决这样的言论属于侵权的话,那么,我们今后都不能去随便地发表批评一个企业的言论。因为即使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它不可能说一个人今天是这样做的,明天一下子就改变,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这一点是不大容易做到的。所以,会保证一个决策的某种连续性。而且一个企业,尤其是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在一个INTERNET时代里,居然可以起诉自己的消费者,简直可以说是愚蠢到家了。我认为,一定是他们的管理制度出了严重的问题,才会打这一场官司。如果我是恒升公司的老板的话,我宁肯自己拿出50万元钱来堵住王洪的嘴。你们知道这会产生怎样的效果,王洪会高兴的不得了,回去后不断的说恒升笔记本电脑好(笑声)。这样的广告效益要比他们自己拿钱的广告要好的多,这就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但是企业居然如此愚蠢!我认为,鼓励和奖赏这样愚蠢的企业,对中国整个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这是含糊的判决,而且是不智的诉讼,我认为最终会是“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们宋代有一首诗,劝告大家不要打官司,叫“OOOOOO, 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认为这就是这样一种赔了“牛”的做法。他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付出的代价包括,比方说我走到一个地方,我就会说大家要注意这个企业,恒升公司的“恒”是永恒的恒,“升”是太阳升起来的升。(笑声、掌声)这个公司已经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他了,也没有多少人去买他的笔记本电脑了,也许就是因为这场官司而使其付出的代价。
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说,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仅要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而且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他要懂得历史,他又应当是一个先知,他还要是一个哲人,那就是对社会进行一种良好的判断。这是我们通过这样的案例看到的情况。当然,后来这个案子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继续维持原判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这一部分,但是大规模地减少了王洪的赔偿数额,最后减低到赔偿8万元人民币,由50万元降低到8万,而且其他两家媒体都不需要再赔偿了。恒升公司只获得了8万元钱,但王洪先生8万元钱也拿不出来,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他进行拘留,把他抓起来了。许多网上的朋友都对他进行捐款,就把王洪的这笔帐给还掉了。
这是五年前的案件,但是这些年来,你们发现中国的司法界也不断地在探索和摸索,也有很多优秀的法官,他们有感于我们的司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实现他们宪法上地权利,人们也在做一些摸索或探索,其他一些案例非常有趣,在我们上海,有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是叫《东方体育报》吗?我对上海地报纸现在越来越感到陌生了。在文革期间,我们都看《文汇报》、《解放日报》,即使我们在山东,也要看的。现在上海的报纸上海人也不怎么看了。我知道《文汇报》原来是全国性的报纸,现在连地方性的报纸都算不上。那么,《东方体育报》报道范志毅赌球啊,范志毅先生怒不可遏,认为他根本没有这些事,于是他就告到法院,大概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有位法官作出了判决,他的判决告诉范志毅,也告诉我们每一个人,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的更强有力而严格的监督。在这个案子的监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局部的失实,这样的失实是媒体监督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所以驳回范志毅的起诉。范志毅铩羽而归。这样的案例让大家看到第一次在中国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公众人物”来自于英文。大家知道叫做“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是什么,在美国的概念里也包括行使公共权力的那些人,包括社会中间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象今天主持讲座的游伟教授(笑声、掌声),包括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们,也包括那些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而卷入公众事件中的人物,比如说莱温斯基(笑声),莱本人不是公众人物,本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白宫实习生,但是她个人和克林顿总统发展点异乎寻常的关系,于是这个事件一旦被报道,因为克林顿本人是公众人物,她因这样的事情也变成了公众人物。莱没有办法说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地球人都知道了,你这个报纸老报道这些东西,她甚至肖像权也没有了,全世界各地的报纸随便登她的肖像,她不可能去主张这样的肖像权,这样的概念大家都知道。1964年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这个案件对于美国的媒体如何去监督公众人物可以说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甚至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被意大利所接受,被德国所接受,一次次的被各个国家所接受,它的原则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确保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事件时,没有办法要求一个媒体所说的话都是真的。大家知道,一个媒体记者,新闻英语叫NEWS,前面是个NEW,如果不NEW的话,它就不是NEWS。(笑声)NEWS什么意思?就是要新,此时此刻刚刚发生的事情我们要保证公众都能知道,你们看到CNN这样的电视台,它已经发展出了所谓现场直播新闻。“9·11”事件的时候,我们领略了现场直播的新闻,正在发生的事件。电视台正在直播。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有朋友告诉我说,快打开电视看“凤凰卫视”,我打开电视一看,好家伙,第一幢大楼已经摇摇欲坠了,飞机已经撞过了,接着我们眼前就是第二幢大楼被撞的情景,现场直播,哎呀,这个叫新闻,我们中央电视台还没播,中央电视台歌照唱、舞照跳,没发生什么事。正好那天晚上11点左右,有个中央电视台的朋友打电话给我,我说:“你们怎么不播啊?”他说:“上边还没有说我们按照什么样的口径来播呢”。(笑声、掌声)你们知道这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呢?所以对于一个媒体来说,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一个记者。他所见到的事情,他马上就发表的时候,更是如此!你们知道人都有局限性,人不是上帝,上帝才是全知全能的。一个记者只能根据他眼前所观察到的情况,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写成文字来发表,这个时候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东西他看到的可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只有一张脸,一双眼睛,我们的背后没有眼睛。这个时候要是游伟老师在背后嘲笑我,我眼睛就看不到。所以,你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时迅捷地发布讯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的失实,《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当一个公众人物要提起名誉权或诽谤案诉讼时,他必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了报道者或者媒体有实际恶意。什么叫“实际恶意”,非常简单,就是明明知道一个消息是虚假的,但仍然发表出来。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那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从根本上封杀了公众人物可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机会,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公众人物能够打起这样的官司。
我曾经在北京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九个老人之一)的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有过一次座谈。他说我们现在对于状告报纸这样的案件受理得很少。因为状告报纸尤其是公众人物状告,法院如果轻易受理的话,就必然导致媒体不断应诉的情况。大家知道,即使是所有的案件都判这些媒体胜诉,但媒体要为这些案件所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各种各样的费用,已经是没有办法承担了。这样的一种审查,法院不能很好地维护新闻自由的话,必然导致报纸谨小慎微,挑刺不如栽花。报纸天天说GDP又提高了,粮食产量又获得了空前的丰收,为什么呢?不会出现纠纷啊!人们通常不会因为表扬自己的文章而去打官司。所以,这就会严重抑制新闻本身对社会的监督作用。上海法官在我们的法律没有一个字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时候,我们上海法官就走在了历史的前头。(掌声)在他们的判决里居然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而且这个判决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这是我们司法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法官探索着如何维护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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