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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红网:立法禁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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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2 2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禁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

http://www.rednet.com.cn 2004-7-13 0:29:36 红网 
  据7月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用照相手机在更衣室或游泳区偷拍女性,在深圳将很快会被法律所禁止。针对今年“两会”期间,王丽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司隐私》的议案,深圳市法制局近日明确表示,手机偷拍属侵权,“待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

  看完这则报道,笔者长出了一口气。毫无疑问,一旦禁止手机偷拍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以后,那些遭遇偷拍侵权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如此,公民的个体隐私权无疑又多了一层保障。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手机的更新换代,利用手机在公共场所偷拍几乎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随手翻翻报纸,就能发现许多有关偷拍的新闻:比如今年3月发生在海南的一所高校内的女大学生被偷拍事件。偷拍者将这位女同学的“走光”照片拿回寝室与众人“分享”时,同寝室舍友发现照片的主角是自己的女朋友。(见3月12日《羊城晚报》)。而在网上稍做“溜达”,则更是“春光满园”,许多网站都有以手机偷拍而得的女性局部“春光乍泄”的照片,还标注有“某地偷拍”等字样。

  偷拍现象的泛滥一方面跟厂家在拍照技术上互相攀比,“偷拍”越来越便捷有关,另一方面恰恰迎合了某些人的偷窥心理,造成了侵权扩张的可能。但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而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的内容。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取决于是否得到公民的同意。在他人未知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偷拍显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按照相关法律,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理当受理。但由于偷拍者作弊方式隐蔽,加上目前的法律对手机偷拍的性质和惩罚手段尚无明确的界定,这就无形中加大了打击手机偷拍的难度。

  笔者以为,要想打击偷拍,维护公民的个体隐私权,前提是要求有公权力的介入。早在今年初,香港警方就按照相关法律,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深圳立法禁止偷拍也不妨借鉴一下香港的经验。其实,禁拍的方式无外乎,一种是限制可照相手机的销售,另一种是依法打击偷拍行为。前者因属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想完全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似乎还不太现实。而要想让偷拍者不侵权,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意识。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了,侵权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个体隐私权的保护才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05-5-22 20: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现在新闻中也不能出现偷拍镜头了....失去了偷拍这个有力武器,舆论监督还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发表于 2005-5-22 21: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拍有理
走光无罪
发表于 2005-5-22 23: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的是如何界定。香港虽然有法律禁止对普通人的偷拍,但不要忘了,香港的狗崽队也是华人地区最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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