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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年改变了一个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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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9 18: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的司法终于从“有罪推定”,转化为“无罪推定”,并严禁“刑讯逼供”,“逼供有罪”,把“口供”从定罪量刑的主角位置上拉了下来,看来这仅仅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变化,仅仅改变了一个字,中国却经历了三千年。在这漫长的三千年里,“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到底造成了多少冤魂,恐怕谁也说不清。上可到一代民族英雄岳飞,下可到弱女子窦娥,今可到冤狱十多年的佘祥林,无不在皮开肉绽下含冤认罪。如果说“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部血泪史,毫不过分。这确实是一部谁也无法否定的罪恶史,真是罄竹难书。
   古人曾经说过:“人心似铁,官法如炉”。是民就得服官,官要抓你,你就必然有罪,不肯认罪,就“大刑侍侯”,直“侍侯”的你伏伏帖帖认“罪”为止。为了“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古代造出来的刑具五花八门,但始终领先当时的科技水平。商朝发明了“炮烙”,把人捆绑在上,一时三刻便皮开肉焦,武则天时,奸臣周兴又发明了“瓮”,将一只大瓦瓮四周点燃木炭,把瓦瓮烧得通红,把犯人装进去。如此刑法之酷可想而知。到了南宋,秦烩为了将岳飞屈打成招,听从手下安排,动用了“披麻问,剥皮拷”,将麻披加硫磺松香等熔化,粘贴在犯人身上,等到变凉粘肉以后,再一条条将麻披撕下,麻披连皮带肉,硬是把一个顶天立地的汉子降服了。英雄尚且如此,一般平民百姓就更好“侍侯”了,棍子、皮鞭、夹板等几乎凡是打人的东西都能用得上。到了满清末年和民国以后,“电”传入了中国,这种看似无形却能要人命的东西,本是发明来为人类造福的,但中国的统治者们却首先用来制造刑具,新科技的出现又给中国的刑具增添了带血的一笔。
   可以说,对付心中有鬼的真正罪犯,这些东西是具有威慑里的,因为他们自知罪有应得,为免皮肉之苦,一般都能很快招认。可是对于一个清白无辜的人,他不到被逼无路,生不如死的地步,谁会把污水硬往自己头上扣?有的甚至把无中生有的罪孽也揽在身上,只求速死。而似这类孤魂冤鬼从古至今就从没有断过。
   可以说,是“有罪推定”直接产生了“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年来也阴魂不散,虽然以前也曾提出过不准搞刑讯逼供,但由于存在着“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总是屡禁不止,最近暴出的佘祥林案就是典型,从中我们不难分析出,这些人被捕后,都曾先供后翻,翻了又供,最后连翻也不敢翻了。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如果要按“有罪推定”来执法,上大街随便拉一个人来,都能让他成为“杀人犯”,毕竟人是血肉之躯,你把他折磨到生不如死时,他的最终的想法必然是“认”罪服“法”,一死了之。
   三千年改变了一个字,当然这笔账应该记在老祖宗的头上,不能全有我们来担,过去搞刑讯逼供,一是“有罪推定”的结果,二也是受侦破手段的局限。现在科技水平的发达,对于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简单的命案足以侦破,从一些冤案的发生我们就可以看出,有些案件并不是侦破手段不能保证,而是没有应用现在的科技能力,完全靠主观认定甚至有意制造的。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它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无罪推定”和“禁止刑讯逼供”深得人心,现在急需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尽快地转变传统的办案观念,完好的执行它,这就需要我们各级执法机关认真、扎实、细致、艰苦的工作。
发表于 2005-5-29 2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作者不太懂法制史
发表于 2005-5-29 22: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签名经常换哦
发表于 2005-5-29 22: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情觞于2005-05-29 22:21发表的:
楼上的签名经常换哦
看来你很了解1楼的签名史
 楼主| 发表于 2005-5-30 17: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也改变不了什么,作者的一相情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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