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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关于开展每周案例讨论的倡议(本周话题:女人强奸男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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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7: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对于法律的学习具有重要意义,我初步打算在这里每周挑选一个案例,希望大家能够集中进行讨论,当然,大家在现实中遇到一些难题也可以拿来一起探讨。各个部门法的都可以。在初期最好是比较简单,能吸引人气的例子。
在这里先拿个八卦的来说说,呵呵,表砸偶呀~

我听过一个事情,一男生某天被一女生约到山上,此男力气较小,女生身强力壮。此女爱慕此男已久,于是在山上把此男按倒在地,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回来后此男痛哭流涕,从此性格大变!
这个应该算什么?算强奸吗?
发表于 2005-6-9 19: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沙发咯~~
       对哦,那天上刑法的时候王老师就提到这个问题,说女性对已满14岁的男性的性自由权的侵犯,不够成强奸罪。这就引发了我们学生中的一个讨论,到底够不够成强奸罪,最后我们寝室一致通过,不能构成。

      原因如下:我们必须承认,女性强奸男性,这在大部分时候,是不可能的,妇女强奸男子要比男子强奸妇女困难得多,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危险。再有,除非是对男性进行威胁,毕竟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的男子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男女发生关系时,需要男性的积极配合,在强奸时,如果男性坚持不同意的话,是无法构成强奸的,最多进行猥亵,不过对为什么对14岁以上的男性就不能构成猥亵罪,我还存在疑问。综上,妇女强奸男子对男子身体方面的危害性要比男子强奸妇女小。

      而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我们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法律明确将强奸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现实社会中,我们主张男女平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制定惩处男人强奸女人的法律条文是对女性的保护,但是,我认为我们也不能忽视女人对男人的性侵犯。另外,说到女人的男人的性侵犯的话,不得不谈到男人对男人的侵犯,男人对男人的侵犯比起女人对男人的侵犯要更具有可能实现性,那又该怎样处理呢?看样子我们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需要与时俱进了,呵呵~~

      小弟新出道,理论功底不深,难免陷入一些道德的东西里去,分析的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高手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05-6-9 19: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用总想的理论很深的样子.
这些空白的东西本来就要从多角度思考来均衡看是否成立犯罪嘛,呵呵
大家讨论而已,不要露怯啊,呵呵
发表于 2005-6-9 19: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偶个人还是觉得这个东西不象小瑞子说的那样.
正如强奸也包括胁迫及其他手段一样,不一定非要通过暴力来实现.
比如女上司、女领导、女教师......或者是女医生、女护士,或者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相关工具的女性,用职权胁迫或者用药物麻醉......
偶个人认为强奸侵犯的是公民个人性权利。(世界上其他国家立法例偶还真不知道......表鄙视偶)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公民不能反抗,从而违背公民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我国强奸主体限定为女性,那么对女性违背男性意愿用上述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就是一个空白了。这样的事实好象最近报道也不少
男性对男性的问题......其实偶个人觉得美国好象有“鸡奸”的立法例还是审判例来着??
呵呵是另一个问题了
发表于 2005-6-9 19: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汗一个,首先,表叫偶“小瑞子”好不?怎么看怎么像TJ 滴名字哦~~,其次啊,偶也讲到了胁迫的问题了塞,北群看贴不仔细啊~~,最后呢,可能是我领悟力较差吧,我看不出你有什么太明显的观点哦,而且你对该问题该怎么样来看待和解决有什么好的建议呢?提一提嘛,8要小气哦~~,反正大家都是包年的。嘿嘿~~
发表于 2005-6-9 19: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生理学的角度讲,只要男性没有这方面的意愿,女性绝对不可能达到目的!
至于原因,私下再说了
所以生理学认为,强奸应只限于男性对女性实行的暴力逼迫的违背女方意愿的性行为!
发表于 2005-6-9 2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楼上的,至少不全面,可以利用职务相威胁,或者诱奸,甚至逃开生理的一些东西,也可以让男性为自己“服务”,以达到满足和发泄自己性欲的目的。
发表于 2005-6-9 22: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生理的反映不等于意愿的说......
偶不提观点是因为立法不好弄啊 ......
发表于 2005-6-9 22: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还没听说过

有女性强奸男性

不过好象国外发生过~
发表于 2005-6-9 23: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好像真的没有或者是没有报道,不过外国倒是很多。中国大多是男人强奸男人的~
发表于 2005-6-10 17: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从中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强奸罪受害者被限定为了女性,而且女性也只有在协助等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供犯,再此我就不再拘泥于中国的立法来谈。我认为应该修改我们的立法,男人同样可以成为被强奸的对象,女人同样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下面我主要对1楼的观点发表下自己的看法:1。“我们必须承认,女性强奸男性,这在大部分时候,是不可能的,妇女强奸男子要比男子强奸妇女困难得多,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强奸而受孕的危险。”强奸罪最核心的理念在于“违背当事人的意志”,男人可以违背女人的意志,自然女人也可以违背男人的意志,这一点的可能性是毋庸质疑的,现实性也是存在的,正如楼主所举的例,只是相对比较少而已,但就不能说少就不予保护了啊,这也正是强奸罪须修改的理论和现实需求。而且,我并不认为强奸罪的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女性不被受孕的,这也只是一种危害而已,更关键的是违背了意志,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由,性权利。故不能说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况不多或者男性没有受孕的问题就不管了,当然男性受害后同样会产生受害的后果,最大的也许就是心理上的了;2.“再有,除非是对男性进行威胁,毕竟妇女强奸者不可能对被强奸的男子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强奸还需要被强奸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男女发生关系时,需要男性的积极配合,在强奸时,如果男性坚持不同意的话,是无法构成强奸的,最多进行猥亵,不过对为什么对14岁以上的男性就不能构成猥亵罪,我还存在疑问。”一般情况下,单个妇女也许比较难对男性实施所谓的暴力威胁等,但是特殊情况下呢?如上例中的猛女对弱男,亦或是找了帮手这就难说了,在现代的社会,这也不是什么难事。当然,强奸需要男性的积极配合,也许很多情况下男性主观上是不愿配合,但是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也许这也并不困难,用器具、用催情药。。。。。。男的能抵抗的住吗?男人也是人啊,可这种情况也确实是属于违背了男人的意志的情况啊。综上,我觉得应当对我国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切实保护男人的“性权利”。也许说的还比较肤浅了点,望听高人高见!
发表于 2005-6-10 19: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楼上的.
强奸集中在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强制(使其不能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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