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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并不是代表学生利益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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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00: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赵沛珊     来源:世纪中国      发布日期:2005-05-20


  一个组织建立的宗旨反映一个组织的理念,否则,它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学生会组织也一样遵循这个规则。对学生会定义的不同,也就是理念的不同。那么,我们就从学生会的定义上观察一下。

  张焕庭主编的《教育辞典》(江苏出版社1989年版)中,对学生会的解释是:中等学校和高校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基本任务是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的指导和帮助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中,对学生会的解释与《教育辞典》基本一样,不过添加了两条西方学生会的内容,并在学生会后注明名了“Stuent Union”。其中提到美国的学生委员会(Stuent Council):中等或高等学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组织各种活动的团体。在高等学校,也称学生政府。宗旨是为学生提供民主实践学习,做合格公民的机会;……参与学校管理,由学校任命一名教师任顾问,为活动提供指导,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教育大辞典》中把“学生会自治组织”翻“studentgovernment”,也就是辞典中提到的高校中的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的组织,代表的是全体学生的利益。这可以从《中华民国学生联合会总会章程》(第七届代表大会订正,原载《中国青年运动史料》)得到印证。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本会以团结学生,联络民众,本着互助的精神,谋学生本身利益及全体民众的利益为宗旨”。

  对比之下,当代中国的学生会没有像美国的学生会那样“为学生提供民主实践学习,做合格公民的机会”。这与教育背景不同有关。谢泳在《杂书过眼录﹒1913年的〈美国公民学〉》(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8月版)中提到,“中国的公民教育从1949年后的教育体制中退出,代替它的是政治教育。”(165页)而我们当代的学生会割裂了传统,未能很好继承学生自治会的风格,成了政治附庸。

  既然没有一个民主实践的平台,那么学生会就很难保护学生主体的利益。见诸报端的大学生津贴被扣,大学生校园接吻遭开除,大学生未交齐学费不准考试,大学生贷款盖百来个印……大学生群体竟成了农民工一样的弱势群体!为什么没有哪个学生会出来与学校论理呢?

  再反观80年前的北京“女师大风潮”,看看他们是怎么维护学生自己的权利的。校长杨荫榆推行奴化教育,引起师生强烈不满,十五名教员联名辞职,其他教员也相继停止教学。《鲁迅日记》(546页,北京人民文学社,1992年出版)1925年5月12日有“下午往女师校开会”的记载,编者的注解是:“1925年5月7日,师大举行国耻纪念大会,校长杨荫榆进行干扰破坏,遭到学生抵制后,即非法开除学生自治会职员刘和珍、许广平等六人,致使学潮进一不扩大,五月十二日,学生自治会封闭校长室,坚持驱杨出校,并于下午二时召集师生联合会议,请教职员照常维持一切课务。”并且与教员一起组织了校务维持会,维持日常工作、教学。最后,章士钊强行接收女师大,维持会决定另租校舍。

  学生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除了师生的努力,制度的保障是重要因素。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和选举方式是民主自由的有力支柱。西方学生会在三权分立的理念下把学生会分为三个机构:行政部门、学生议会、学生法庭。

  中国最早的学生自治会组织于1918年11月18日在北京师范大学成立。北京大学在1919年成立学生会。北大之“学生会”的名称一直沿用到1935年,却并未称“学生自治会”。1930年,因政府颁布《学生自治会大纲》,包括北大在内的一些大学为了让学生会合法,以便参加1935年的一﹒二九运动,更名为“学生自治会”。

  据当时浙江师范东大学第一任学生自治会主席曹聚仁回忆,学生自治会于1919年秋天开学后组织成立,“由各级各班推出代表,共同议定‘学生会章程’,即等于我们的宪法,学生自治会便是我们的国会……我们还组织了学生法庭,我还做法官。”(《我与我的世界》,曹聚仁著,北岳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127页)可见,当时中国学生自治会已经有了三权分立的雏形。它一成立就已经通过民主机构维护自身利益。

  当代中国大陆的学生会未能很好继承这优良的传统,而台湾台北大学却做到了。《国立台北大学学生会自治会组织章程》的前言是:“我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依学生自治之精神,以保障学生权益,增进会员福祉为目的,制定本法。”而且,它的学生机构设置也是三权分立。第九条规定:“本会由行政部门、学生议会及学生法庭三机关组成。”在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成立之前,学生鉴于1949年的政治局势,其实对成立自治会有顾虑的。而当时的校长是傅斯年,他当过北大的校长,是个深具自由主义色彩的一个人。他给学生打气,教学生不必担忧。在蒋介石的统治下,如果没有一群像傅斯年一样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努力争取自由民主,是很难有什么民主自由的。这些人中包括胡适和雷震。

  而大陆的提法有出入,比如说,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会章程第四条中有“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医学部广大同学服务,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2000年9月23日修订,经北京大学医学部第二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网址:www1.bjmu.edu.cn)这怎么看就怎么觉得是在喊顺口溜。南京大学的是:“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服务,为把南京大学建设成具有国际影响和富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而奋斗。”它们的章程中,都没有直接提出“维护全体学生的利益”,而只是提“服务”,好像在淡化什么。

  再从学生会选举主席(台湾称会长)的方式来看,中国大陆的做法是学生代表选举。例如,北京大学学生会“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学生代表大会的是以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而不是全体成员。有人说古雅典曾有民主制度是因为雅典人少。那么个学校再大,人数总不会超过一个古雅典的人口吧。

  而西方和台湾是由本会会员选举,即只要你是学生会会员,你就有选举权。在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中规定“一、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及学生议员。”假如全体学生都是会员,那就得由全体学生选举。《国立台北大学学生自治会章程》对会员的定义是“凡于本校注册具有学籍之在学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当然,他们得交会费,会费是学生会一个经费来源。

  显然,不同的选举方式都是受不同政治制度设计影响的。中国大陆的政体是人人民代表大会制,而台湾是三权分立。像北大和清华,学生会只有行政部门和学生代表大会,没有学生法庭,大部分大学是这种模式。有的则例外,比如我所在的温州大学,只有一个行政部门。

  其实,学生代表大会只是在开会的时候行使权力。比如,北京大学学生会在章程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二节规定“常务代表委员会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这样,权力就经过了两层过滤,一是全体学生的权力为学生代表大会所代表;二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为常代会所代表。而间接的民主则隐藏专制的危险。

  我们若再往深处挖掘,就会发现当代的学生会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学生利益的会,而只是“由几个学生会组成的会”,是学校学生科下的一个行政分机构。
发表于 2005-6-13 00: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像现在才知道似的^-^
发表于 2005-6-13 00: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标题没看内容的时候就像跟楼主说:这个,地球人都知道。
所以近来后铸铁内容也没看就回了帖了,楼主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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