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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关于民族国家——答狮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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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2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太多时间详细谈,因为这个问题实在是太大了,简要回答如下,基本上引自我的几篇论文:

1。什么是民族国家?
所谓“民族国家”(Nation - state) 是源于西欧的世界近代化的产物,它包含着确定的国家主权和疆域、统一的民族意识与民族共同体、国民以国家为最高忠诚对象等许多方面的内容。

2。民族国家与传统的古代国家的区别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更替只是朝代的更替,而伴随政治现代化过程而出现的现代国家是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取代了朝代国家的形式:朝代国家以神权政治为基础,民族国家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从而改变了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基础,把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与政治现代化的过程结合在一起,把主权与宪政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与“民族”相等同,并且使民族主权原则得到解释;整个宪法发展后来都趋向采纳这一原则,并且捍卫各现代国家的民族独立。

3。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
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和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building)这三个概念存在一定的交叉。“国家构建”先于“民族构建”。前者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后者表现为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同时,在互动中建立起良好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架构。这种构建,西方国家是通过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型来实现现代化。而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则有着自己独特的背景,即其现代化不是自发的而是被动的,民族国家的建构不是实现现代化的前提条件而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时展开的,本身即为现代化的一部分。

4。民族国家构建中司法的政治功能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实现现代化与主权国家的建构的主要方式是革命与改革:一方面是通过革命斗争来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的对外主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移植建构宪政秩序、重塑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确立民族国家的对内主权。司法的政治功能在于,塑造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公民法律信仰,界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各自空间。

相关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说多了就是班门弄斧了,可以参见苏力、强世功等人的文章,不过最重要的还是韦伯、吉登斯、哈贝马斯。
发表于 2005-8-31 22: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抢了再看.....
发表于 2005-8-31 2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兄不厚道!
先谢谢LISTEN哥了!
发表于 2005-9-1 09: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之相关的还有“政治民族”的概念,参见强世功相关文章。
发表于 2005-9-5 23: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与国政老师讨论了一下这个概念,但是他的观点似乎是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虚构的政治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也不持乐观表示,认为会带来民族分裂等诸多问题,倾向于把民族之间的差别表诉为族群,以此淡化民族之间的差别
 楼主| 发表于 2005-9-6 21: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狮心王于2005-09-05 23:15发表的:
今天下午与国政老师讨论了一下这个概念,但是他的观点似乎是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虚构的政治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也不持乐观表示,认为会带来民族分裂等诸多问题,倾向于把民族之间的差别表诉为族群,以此淡化民族之间的差别
政治概念本身当然都是虚构的,这个概念本身也是在西欧国家产生的,当时当然预测不到民族分裂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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