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这个校园,一切都是那么快,我也成了快走的人了,真的有必要说些什么了
法 学 的 坦 白
——什么是所谓的“法学方法论”?
经常会想起宋功德博士在其《法学的坦白》一书中的一句话:“法学悲悯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之际,却常尴尬于‘想飞,却怎么也飞不高’;法律学人仿佛成了笼中的小小鸟。”这本书虽然让很多法学人的自信心乃至自尊心受到打击,但却发人深省。明智的法律人只要不是做一个把头埋入沙丘的鸵鸟,陷入自己编造的“法治乌托邦”的意识形态迷雾之中无法自拔的话,就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看到底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初入大学,可以说自己是一个纯粹的“法盲”,不知自己所学的专业到底为何物,当然对于第一堂专业课(法理)是毫无准备,稀里糊涂地听了几节课后,通知我们换老师了,而这位老师的第一堂课让我猛然惊醒。头一回发现自己竟是如此无知,第一次感觉其实法学不是那么枯燥。后来又读了很多书,才感觉自己选择法学不是一个错误的,而是一件很有趣味的事情,这才没有像王绍光教授所说的成为“法学的逃兵”。
但是,仅仅留住法学圈内的人不作逃兵,绝不是一个学科值得高兴的事情。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长期以来被认为学术上殊少贡献、智识上殊少挑战,即使如今成了显学,仍然让“法律人的城邦”中的人们很没有面子。于是,诸如苏力教授这样极具责任感的学者就发出了这样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由此引发法律人的深入反思。那么,法学到底如何做出自己的贡献呢?
一次偶然的机会读了麦乐怡教授的《法与经济学》,从此认识了波斯那知道了原来法律也可以经济分析,学科之间的联系是如此有趣,就连人类的行为也可以“经济分析”。但是惊喜之余最大的收获就是发现法学其实是一门最宽容的学科,它需要百家知识的融会,而每当自己学会了解一门外学科知识反而会更喜欢自己的专业——既可以在传统自由的殿堂中寻找真理,又可以在严密的逻辑分析中思辨,还可以在自然科学中探求奥秘——如此的博大精深。完全可以从自己的兴趣入手去了解它。法学是一个如此具有开放性的“下游学科”,以至于可以把几乎所有学科作为它的“上游学科”来加以吸收。正是通过对其他学科营养的吸收,法学自己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在中国,法学的进步同样与对其他学科的吸收联系在一起。即使不追溯更远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那些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论战,仅仅是在我们这批人进入大学之前的九十年代,中国法学仍然缺少学术色彩,而成为政策与法律的附庸。直到新的世纪,中国法学开始了一次范式转化,从苏力教授所说的“政法法学”、“注释法学”发展到“社科法学”,一批学者开始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进路来分析法学问题,从中得出了许多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学术成果,法学才开始能够不再继续幼稚下去。
然而,面对社科法学的浪潮,不少学者喜欢用“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来自我标榜,并且进而主张所谓“正宗的法学”拒绝法学。然而,所谓古老并不意味着仅仅还用修辞学与决疑术就还能够组织起一个现代的学科体系中的学科,如果光是这样的话,法学始终都不会成为一门科学。何况,即使在法学的古老传统中,神学、伦理学与政治学与法学就始终是不可分离的。
而进入到现代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霍姆斯大法官指出:“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法学必须回应社会的这种需要,哪怕是面对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
那么,面对“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殖民,吸纳了社会科学的法学还是真正的法学吗?答案是肯定的。什么是法学,最主要是取决于所解答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社会影响。法律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是独特的,运用了其他学科知识之后的法学,通过解决关于法律的问题来服务于社会,同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来帮助其他学科来理解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正是在交叉融合中,才产生了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的贡献。
以上所述,是自己接触这门学科后的一些感受,也许是因为没有好好地去读“正统法学”,尤其是那些欧陆风格的宏大精密的著作,特别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所以说了这么多,到底什么是法学方法,我还是不能很好的概括,我只是深刻的体会到——法学的天空一望无际,我们都不是笼中的小小鸟,只是我们需要走出自己的“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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