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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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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23: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  

肖余恨
2005-09



王斌余原本老实本分,是一只被逼急了的咬人的“兔子”。17岁到外面打工,因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他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讨薪不成反遭侮辱,激愤杀人之后,他从容自首。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鉴于王斌余激愤杀人的背景,很难让人对其产生“死有余辜”的感觉。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

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同情来说,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

不同意判他死刑的人中,既有如学者高飞等人从法理角度分析,王斌余虽罪有应得,但罪不当诛;更有相当多数的人出于同情,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无奈,在法律不能保护他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他的时候,走这条路也是“情有可原”。

王斌余该如何判处,我们尊重法律———尽管法律的解释者也是人,有感情、有理性、有分歧、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人。但从舆论普遍同情一个连杀四人的农民工并为之辩护来看,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敲打!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惟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如果说“王斌余事件”(还有此前的“不做砍手党,还是杀了人”的阿星),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是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对此,我们理应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为心理扭曲的杀人犯开脱,恰恰相反,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人的过分注意,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着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心灵:他们之喜、他们之忧、他们之乐、他们之怒。毕竟,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

同情王斌余,并不表明公众具有所谓的仇富心态,而是对为富不仁无能为力的境况的宣泄。如果说周润发在《喋血双雄》中让人激赏的表演,是唤起了人内心英雄情结的冲动的话,那么,王斌余的暴力举动,则是点中了公众对法律疲软无奈的痛处。“暴力美学”是一个文明社会之耻,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当下社会的无奈。

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会受到质疑。而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赞成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又一个不便说出口的原因。
发表于 2005-9-13 09: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末尾突然钻出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因为前面一直没有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作出一个肯定的判断.文章也没有说明白为什么是个"危险的信号",通观全文,有为民间思潮辩护的意思,也有贬谪的意思,到底在说什么,我看只有作者自己明白了.
 楼主| 发表于 2005-9-13 11: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贴这个文章并不是因为文章本身有多好,仅仅是冲文章题目而已:)
发表于 2005-9-13 2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而觉得这种同情是民粹主义卷土重来的危险信号,呵呵
我不支持轻判
发表于 2005-9-13 22: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我同时强烈支持废除一切死刑
发表于 2005-9-13 22: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如果把轻判王作为废除死刑的先期行为,我是支持的
发表于 2005-9-14 08: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点同情他.
因为她也要生存,人活着要的就是尊严!
假如你站在他的位子,你会怎么做??
被侮辱的人格以后,你会怎么做?
发表于 2005-9-14 10: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确实很拉风的,但是没什么内容。
发表于 2005-9-14 12: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点原创吧同志们,以诸位的水平,这样的文章是不难写的吧,咋就没人写呢
发表于 2005-9-14 16: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情才是危险的信号呢……
发表于 2005-9-14 22: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是不怎么样,直说阶级矛盾是危险信号好了,这又不是新鲜事
 楼主| 发表于 2005-9-15 12: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个对另外一个主帖的回复:)

作者:星夜赵 提交时间:2005-9-14 10:48:24 注册时间:2005-7-13
   


就个案来说,对王案件的同情和呼吁似有“舆论干预司法独立”之嫌,但这样的干预在今天的中国,与其说是干预,不如说是监督——当“独立的司法”本来就不独立的时候,所谓“舆论干预司法独立”只是个伪问题。这时,“舆论(民意)”所干预的,与其说是司法独立,毋宁说是早已被权力和资本扭曲的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政治制度。

因为,与杀人案密切相关的包工头拒负工资一案中,劳动监察和司法救济并未发挥任何作用。当这个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这一制度主导下的“程序正义”并不能维护弱者的权利时,弱者是否有权利反抗这样的不公?

如果说王斌余案,俺宁可以城市道路的路权作个比较。

不须特别留意,只要看看而今城市的主干道,挤占自行车道和人行道,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汽车拓路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原来的人行道,甚至成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停车场、摩托车道、汽车道6道合1的六不象。

对此,执法者几乎从来不对机动车闯到人行道上的行为予以制裁(姑且不说将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合一算什么),或者只是极其有限的制裁,却未能有效制止此类现象的大规模发生。与对上述违法现象置若罔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通警察和协管员们对约束行人和非机动车不能闯到机动车道上却是不遗余力!

孤立地看后者,当然会认为这样的约束是很符合“程序正义”的,不制止反倒成了行政不作为。但这样的“程序正义”是什么“程序正义”?——“正义女神”在一方大打出手时不仅蒙着眼睛,而且连耳朵都堵起来了;等到另一方反击的时候,这个“正义女神”却跳了出来,蒙没蒙眼睛俺不知道,但挥舞“正义之剑”的手脚却麻利异常。套用秦晖的话说,这样的“程序正义”,给人的感觉恐怕已经不是偏袒,而是帮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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