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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杀四人的民工被判死刑续:判决合理性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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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0: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经典元素

  一、备受关注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对农民工的关注与漠视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和谐社会建立要素的高度。

  二、王斌余杀人是受尽屈辱后的反抗还是迁怒他人的泄愤?

  三、一审对王斌余死刑的判决合理性被广泛质疑。

  出场律师

  宁正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曹律师

  □实习记者赵矗 江嫣

  新华网三位记者在宁夏银川9月4日联名所写的《对话农民工王斌余:一个死囚的内心独白》一经发出就引起轩然大波,迅速被各大媒体、网站转载,各大论坛内群情激奋,为王斌余判死刑抱不平者居多,短短的几天内新浪、网易的网友评论已过万条。

  痛哭VS争吵讨薪无果

  据律师介绍,27岁,只有小学文化的甘肃农民王斌余,自17岁开始进城做农民工。2005年他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西部聚氯乙烯公司工地打工期间,因被工程负责人拖欠工资几千元,而面临生存困境。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动所得,王斌余与其弟弟王斌银找到了惠农区劳动局寻求帮助,惠农区劳动局遂要求工地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支付王氏兄弟工资。陈继伟委派当时工地的负责人吴新国去劳动局交涉。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氏兄弟算清工资。

  然而,吴新国从劳动局回来后,不但没有支付王氏兄弟工资,反而勒令王斌余兄弟立即离开工地,王斌余兄弟面临无处容身的困境,平时负责给农民工们做饭的白阿姨也对他们说:“宿舍钥匙已经被吴新国要走了。”

  当晚22时40分左右,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兄弟蹲在工地前痛哭一场之后,携刀具前往工地负责人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吴新国以已经休息为由,没有给王氏兄弟开门,还隔着玻璃门与他们发生了争吵。

  劝说VS耳光四条人命

  后吴新国给住在附近、工地上的另一农民工吴华打电话,让吴华过来劝王斌余兄弟离开。吴华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之其岳父苏文才,妻兄苏志刚,妻子苏香兰等人。

  苏志刚听后率先赶到吴新国的门前,劝王氏兄弟离开,王斌银就向苏志刚解释下午在劳动部门调解的情况以及来找吴新国的目的。正说话间,苏文才也到了吴家门前。王斌余,王斌银与苏文才父子又因劝其回去争吵起来,这时吴华、苏香兰、吴新国的妻子汤晓琴也到了。

  在争执中,平时以王斌余长辈自居的苏文才看王氏兄弟不听自己管教,倚老卖老打了王斌余一个耳光,王斌余开始还手,双方即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在看见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后,王斌余赶过来将汤晓琴捅伤。受伤的汤晓琴起身逃跑,王斌余在追汤晓琴的过程中,又将汤晓琴多处捅伤。

  随后,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从家里出来了,便放弃了汤晓琴,持刀追赶吴新国,但没有追上。王斌余就返回了案发地,对苏文才、苏志刚、吴华、苏香兰四人再次进行捅刺,然后逃离现场,并将匕首投入石嘴山黄河大桥北侧的河道内(该凶器至今尚未找到)。

  23时27分,王斌余到惠农区北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死刑VS“冤屈”难兄难弟

  2005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庭审中王斌余承认了自己用刀杀人的事实,但辩称:是苏文才等人先对我兄弟二人进行打骂,我才掏刀捅人的。

  在被害人中,25岁的苏志刚结婚才1年零3个月,吴华和苏香兰夫妇留下一个只有3个月的孩子,当时还差7天满百日,却早早地失去了父母。在法庭上,王斌余一度向法官表示自己有话要说,但遭到法官拒绝。后经律师代为请求,获得允许。王斌余表示:“我就是这样已经没有办法了,我对不起他们,只希望法院能判陈继伟、吴新国把工资发还,再赔偿被害人家属,把吴华和苏香兰的孩子好好带大。”

  其实,王斌余与四个被害人平日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吴华和苏香兰,逢年过节的都会叫王斌余去他们家吃饭,在事发当场苏香兰还骂王斌余:“你真没良心,枉我们对你那么好!”而且,吴华、苏香兰及苏志刚同样是被吴新国拖欠了工钱的农民工,,和王斌余是同工地上的工友。

  法官VS记者判得对错?

  9月6日,此案经媒体披露,绝大多数网友在表达关注农民工生存现状的同时,对王斌余一审的死刑判决感到不解。

  如果说网友们的说法显得不那么成熟,高一飞在其博客中发表《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吗?》一文,从法理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知名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的头衔加重了文章的分量。文章被网易转载后,网友们一片附和之声。

  对王斌余的判决是否得体?记者带着疑问,联系到了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的一审法官。在表明了身份和采访意图后,这位明显已经被媒体和网络舆论压得透不过气来而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试探性地问记者:“那你们怎么看这个案子?你们认为对还是错?”之后又自问自答道“王斌余杀了四个人,重伤一人,并没有包工头,全是无辜者,法律是要讲公正的。”而当问及案件具体细节时,这位法官以此案已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拒绝透露。

  “王斌余是值得同情,可是难道吴华,苏香兰等就不值得同情了吗?”四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张律师说。当记者向他转述了部分网友质疑此案,并呼吁法律人性化等见解时,张律师认为:“法律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应该受到尊敬和敬畏。王斌余杀人不是愚蠢,是过激,是长期自尊受伤害爆发后的行为,但是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说‘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凭我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王斌余的死刑应该是没有改判的理由。”

  事发后一直躲着的吴新国在庭上也懊悔地说:“唉,当时我就是给他50元,也不会发生这种事,如果早几分钟出去,至少也能救下几条人命啊。”

  张律师最后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农民工的问题能够得到社会的充分关注,确实保障好农民工的基本利益。他相信只要有决心,农民工问题是能得到解决的。

  目前,该案的刑事二审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的刑庭审理,负责此案的刘庭长以审理期间不得接触媒体为由拒绝了采访。

  -控辩焦点-

  控方: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王斌余无视国法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判处。

  辩方:其一、王斌余在工地经常受到工程承包人、工头以及苏志刚、吴华等欺辱,加之工钱被拖欠,王斌余寻求法律保护无果,在产生厌世的情绪下,才激愤杀的人;其二、王斌余有投案自首情节;其三、王斌余认罪服法。根据以上三点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05-9-13 10: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则分析

殴打有五种版本,此为法院一审版,加了形容词与热闹程度,当然法制报可能有法院的原始材料,认定一记耳光,不一定没有其他供词。虽然就我看,法院判得象个笑话。

殴打五办:1捕后版  2一审版   3吴文版   4三记版   5南都版 其中南都版同时保留王兄说,王弟说两说。

捕后版:苏子打王弟(一拳)

一审版:苏父打王兄(耳光)

吴文版:王兄说苏父打王弟(一耳光)

三记版:王兄说苏婿骂打踢王兄,苏父苏子打王兄弟

南都版:王兄说苏父打王弟(耳光)苏婿踢王弟但王弟说苏父打王兄(耳光)

几乎穷尽了所有的变化,当然多次打击只记住一下或只被确认为一下,完全可能,但南都报说得清楚,在场的人都死了,能说的只有王兄第二人,当然兄弟俩人记得不一样也可能。

三记版最特殊独一无二,跑出苏婿大打出手考虑,前不久同时出于采访的吴文版完全没提到苏婿,且与一审版毫不相干,判为可信度最低。

捕后版较特殊:苏子打王弟,与其他不一样,又判不出谁说,且先靠边。



一审版苏父打王兄,最重要,谁的口供呢?看下面。

吴文版:王兄说苏父打王弟(一耳光)南都版王兄说相同,可能一个来源。

南都版王弟说苏父打王兄-------与一审版同

南都版两说不能同真,那就意味着苏父同时打二人,王兄弟都觉得他只打了别人。

可见一审采纳的是王弟的口供。

就是说,法院认为苏父一巴掌打了王斌余,王斌余不承认,说打不是我,我看见是弟弟,我才动刀的,法院说

不管,只能是打了你,尽管你不知道。
发表于 2005-9-14 16: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纠缠在法意与人情之中,最痛苦了,为难法官大人了……
发表于 2005-9-24 20: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刑法定刑的界定是够模糊的,同样是杀人案,判与不判死刑都由法官主观定,死与不死,一念之间
发表于 2005-9-24 21: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不知所错.
发表于 2005-9-26 10: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王斌余案的讨论请到该案专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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