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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南方周末》21日被查封之原版文章:“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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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4 19: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荒漠啊 提交日期:2005-9-22 13:11:00
 楼主| 发表于 2005-9-24 19: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又指出:希望 工程"保证了各项捐款的按期下拨。十二年来,中国青基会从未发生助学金或建校款滞留下拔的问题"。甘肃青基会原秘长苏宪华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语气坚定地对记者说:"不对,不对。中国青基会的助学金和建校款,很难按时下拔的!"
  
    苏宪华说,很长时间以来,老徐掌管的中国青基会一直有个大毛病:已经通知省里下拨的救助款、建校工程款,常常是"只听楼梯响,不见'款'下来"。我生性耿直,当面问过他们:扣住捐款不下拨,是不是光想著把钱压在北京"生利息"?
  
    苏宪华介绍说:海内外的热心捐款不能及时下拔,可能留下许多后遗症,例如,本来捐款可以在9月1日(新学年)之前下拔,可我们到了10月或者11月才收到,等到我们再下拔,基层就会因为反正迟了,那就干脆扣下,要求受助的贫困学生在来年3月1日开学时,拿著写好的《感谢信》来领钱!对这类事,我们发现之后,一律坚决纠正、坚决处理,可奇怪的是,希望工程总负责人徐永光迟迟不拨救助款的事,多年来居然没有曝光,没有处理,更没有纠正。
  
    苏宪华强调,"这类事,直到2001年仍在继续!"
  
    苏宪华还抱怨:捐建一座新的希望 小学,是20万;改建一所旧的,是10万元。不知什么原因,希望工程搞到后来,新建的少了,多数成了"改建"。对甘肃来说,改建贫困地区旧学校也很好,但我不知道,捐方是不是分期分批去捐的款,因为老徐给我们下拔那10万元可费劲了:第一笔给5万;电话多次催款,第二笔4万;剩下1万,久拖不给……
  
    修建、改建一所希望小学,中国青基会规定地方财政要有配套资金,工程质量要验收,这些都是对的,但我们做好了这一切,建校款还是迟迟不到。打长途,老徐或手下工作人员就说:"你们的工程验收报告还没收到呀!"我记得有两次,只好改寄特快专递,你再说没收到,我就给你传真邮局的"交寄凭证"。就这样,最后的1万元也很难拿到现金,往往是换成东西,例如三辰影库什么的。
  
    希望工程的大笔捐款,莫非真被滞留在中国青基会的账户上,任由他们"吃"利息?
  
    中国青基会前财务部副主任柳杨的回答是:"中国青基会基本上不存在吃利息问题。"她说:
  
    --苏秘书长的想法有一定道理,因为学生救助款每学期下拨一次,一年才两次;建校工程款的下拨,也常常有"滞留期",因此,许多省青基会的秘书长都曾问过:"大笔捐款滞留在你们的账户上,中国青基会肯定获得不少利息吧?"要知道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期的银行利息还是比较高的。可是,我说出的真相或许会让你更吃惊:中国青基会主账户上,资金余额常常少得可怜。
  
    --原因,主要是徐永光挪用希望 工程捐款的第一拨投资就没能实现"预期收益",而投资与借贷的最大区别又是"本金难退",因此中国青基会的"待拨款"从一开始就有"窟窿"。老徐呢,一步错、步步错,他必须不断向社会呼吁,请求大家给希望 工程捐款,然后用第二拨捐款的"一部分",去填第一拔投资失败所留下的"窟窿"。我后来才明白,老徐这是寅吃卯粮。
  
    --按理说,中国青基会户头上的"待拨款"应该有好几千万甚至超过一个亿,但上级主管单位和善良的捐款人不知道,希望 工程主账户上常常没那么多钱,有时甚至到了没钱下拨、"等米下锅"的尴尬境地。搞到后来,我们应该下拨的救助款甚至要请富裕省份先行垫付,贫困地区才由我们直接下拨。老徐的口头禅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这可不是他在"警醒"自己,那是对中国青基会捉襟见肘的财务状况的真实写照。
  
    记者听出了一身冷汗:"真有那么可怕?"
  
    柳杨:是的,表面看,我们是在强调希望小学必须要有基层政府的配套资金,必须经过中国青基会全程监控,必须慎重选择校址、随时掌握工程进度、严格检查工程质量……但真正原因,是我们的账户上确实没钱。我举个例子,青基会"希望办"有位叫张传远的,我在的时候,他经常拿著领导已经批准的下拨救助款的"预算单"来找我,问财务有多少钱能拨下去。后来,他干脆改成问:你有多少钱能下拨?有多少,我就填多少单子请领导批!每一次,他手里都是攥著一摞单子,但我们账户上确实没有那么多钱。就这样,一旦有大额捐款到了我们的账户,"基金部"为了追加投资,有时还会和"希望办"吵架呢!
  
    苏、柳陈述,相互印证,不过,书面证据或许更具说服力:
  
    1995年国庆前后,徐永光和河南信阳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设在深圳,以下简称"信阳信托")签署协议,准备把中国青基会各个账户上的资金"归拢"后,转入信阳信托,"搏"一把短线利息差,但"存款协议"签订一个多月后,仍无法"履行"。
  
    不是财务部门故意怠慢领导,实在是中国青基会的账户上缺少现金存款。证据清楚显示,1995年11月,希望 工程主账户上只有存款150万。此外,中国青基会不接受审计的华青账户92万,项目办账户74万,食堂账户33万,活动账户8万,合计357万元。
  
    但是,1995年的这个11月,徐永光还必须面对如下"任务和风险":
  
    1.热心人士已经捐赠到位的希望小学建校工程款316万元,须在本月下拔;2.同样己经捐赠到位,且数量更加可观的"1(家)+1结对"救助款(以"千万元"计),须在本月下拨;3.此前对山东济南的投资,其"按期回款计划"许诺并无十分把握;4.今后对信阳信托的存款,其"随时调回存款"的承诺也是未知数。
  
    为此,当时的财务部负责人曾琦大胆而又婉转地提出"警告":我会目前在银行的"资金结存状况是不乐观的"!可惜,青基会最终还是把357万元中的一大部分调入信阳信托;坚持"试运行一次"。
  
    2001年12月20日,面对电视镜头,徐永光就"四川宣汉假信事件"这样说:"我再补充一下,就是说宣汉的当事人,无论他是违法或违规,都要受到法律或行政的制裁,应该说是会比一般的定性还要严,请相信,对希望工程捐款,如果是贪污、挪用或者做出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受到制裁的程度会远远超过对一般资金管理上所出现的错误!"
  
    现已查明,四川宣汉"假信事件"的当事人唐纯旭,共计挪用希望工 程捐款5400元。作为"小蛀虫",唐已经受到严肃查处。
  
  (《南方周末》第3版)
  
      中国青基会"办公经费"隐瞒了什么?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指出:"中国青基会在实施希望 工程的过程中,既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行政管理经费,也没有得到政府的一分钱经费拨款",但"希望工程"创造了世界公益事业发展史上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奇迹"。
  
    然而,举报人指出:徐永光四处哭诉"希望工 程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不对。因为徐永光隐瞒了如下重要事实:
  
    其一,因我国汇率调整,希望 工程的外币捐款曾创造出不少"溢价收入"。希望工程接受的捐款分两部分,一是定向捐款,例如"结对"捐赠给失学儿童或指定捐赠的希望小学;另一部分是没有具体指向的,俗称"一般性捐款"。第二类捐款往往被老徐列入"希望 工程基金"。而"一般性捐款"之中,又有许多是海外热心人士或海外社会团体、外资企业捐赠的外币捐款。到1997年7月,海外捐款占整个总捐赠的1/3强。而在1993年和1994年,据《希望工 程调查报告》披露,海外捐款一度这到总捐款的1/2。
  
    众所周知,1994年,我国政府曾调整外汇汇率,l美元从原来兑换人民币5元多"涨"到了8元多。汇率变化,使滞留在希望工程账上的外币捐款"增值"不少。国家规定,外币捐款利息以及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溢价收入",均可"用作"希望工程的"办公经费"。这一数额较大的"收入",同样可以支撑希望工程的"运转",中国青基会无权对其忽略不计或者故意隐瞒。
  
    问题是,青基会隐瞒过外币捐款的"利息收入"吗?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证据一,1993年2月25日,中国青基会与北京大兴财政局签订了《美元与人民币相互存款协议》,协议规定,中国青基会将美元200万元存入大兴财政局账户,大兴财政局则将1460万元人民币存入青基会账户,存款期限为三年,相互不"索取"利息,也不再"计较"利息差。此后几年,大兴财政局又存入青基会账户人民币110万元,美元4.8万元。证据进一步显示:三年存款期满之后的1996年8月,中国青基会才发现,按照当时美元汇率8.3071计算,大兴财政局仍"欠"青基会51.5万元。徐永光立即发出指示:"基金部应尽快将大兴财政局欠款追回,争取在年内把账调整过来,以减少审计风险"。
  
    证据二,1995年6月28日,中国青基会致函深圳新产业公司,称:请按我会与贵公司1995年3月31日签署的协议书第二款规定,将我会存留在你账户上的10万美元(原有50万,现存10万),电汇49000美元于我会指定账户。开户名:北京仁美广告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北京分行国贸中心分理处。账号:148250036068。记者查实:此次调度外汇的原因是,中国青基会领导、省级青基会秘书长以及受助大学生,需组团赴北欧"考察",且事先由"北京恒美"代为垫支49000美元,汇至芬兰航空公司作为出国费用。因此,中国青基会需从"深圳新产业"调出同样数额美元,归还"北京恒美"。
  
    证据还显示,至1997年9月,中国青基会在深圳新产业的"存款利息"已有63万余元(系50万美元、10万美元和5.1万美元分段计算的人民币利息)。此时,青基会领导要求下属完成的"任务"是:1."请基金部协助催收51000美元的欠款";2.将63万元利息调回我会账户,以便"尽早将该笔账做平"。国家有关部门对希望工程一直予以照顾,允许青基会在中国银行开设"现汇账户"。其好处是,外币捐款到账后,不必像一般外贸企业赚取外汇那样被立即兑换为人民币存款,而是可以无限期地以外币形式存放在银行,并可根据需要或者汇率变化,随时兑
  
  换。可是,青基会领导人仍嫌这一"照顾"不够宽松,于是把200万美元存入了北京大兴财政局,把50万美元"存"在了深圳新产业公司。
  
    其二,"希望工程纪念币"也曾给希望工程带来"超值收入"。
  
    1994年10月26日,为纪念希望 工程实施5周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希望工程纪念币",该币面值1元,但因其发行量不大,且邓小平手书的"希望工程"4个字和英文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被同时镌刻在硬币上,因此在钱币收藏市场上,希望工程纪念币后来可以卖出较高价格。
  
    负责纪念币"运作"的中国青基会基金部刘文华,在《希望工程调查报告》一书中对此做了陈述:希望工程纪念币发行2000万枚,经我们努力,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批给"了我们1000万枚,让我们在希望工程实施系统内发行,这是空前的,可能也是绝后的。我们把500万枚兑换给各省青基会(记者调查发现:并未全部按原价1元兑换给各省),另500万枚用于装帧为纪念品,现在(1997年)一枚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达到30元……刘文华说:如果"控制得再严些,收入可这2个亿,甚至会更多"。
  
    记者曾向希望工程原财务人员追问:兑换外币捐款所产生的"溢价收入",以及"运作纪念币"的超值收入,合计到底有多少?这些财务人员的回答,模糊而又不尽相同,有人说,"仅外币溢价兑换一项,就大大帮了老徐一把";有人说,"1000万枚纪念币,按每枚平均获利5元计算,就有5000万元的溢价收入,这是最保守估计";还有人说:"结对"救助小学四五年级学生,因为救助不到五年就毕业了,因此捐款有结余,数额也很巨大;又有人说:发起并组织希望 工程义演、义赛,收入也不少……
  
    记者惊问:你们都曾在财务部工作,怎么会说不清呢?
  
    他们回答:对不起,上述运作并未全部纳入青基会的财务管理。
  
    说不清的,暂且搁置。让我们找一点能够"说清楚"的来说说。
  
    徐永光曾在2001年对某报记者说:"11年来,中国青基会的工作经费总支出是8800万元"(注:年均800万);"利用每年平均大约5600万的待拔捐款的增值",11年来,青基会总计获得了7000多万元的收入;但相互折抵,到2001年3月"中国青基会已经有1700万元的赤字"。
  
    不过,几位青基会的财务人员指出:按保守估计,中国青基会外币兑换溢价、纪念币运作、足球义赛、文艺义演等等,其总收入应该超过6000万元,足以填补1700万元的工作经费"窟窿"。
  
    还有,记者请柳杨帮助算了一笔账,如果徐永光能够遵 纪 守 法"不去投资",而是把希望工 程的"待拨款"全部存在银行里,按照1989年至2000年逐年银行利息,以1年期存款和3年期存款计算,青基会也可分别获得5205万元(1年期)或者5804万元(3年期)的稳定收益。
  (《南方周末》第3版)
  
      给职工和领导买房,用的什么钱?
  
    2月28日中国青基会发表《严正声明》指出:"香港某报在公布的内容中,有许多重大失实,诸如……动用80多万元款项购置住房给某些领导人居住……与事实不符。"
  
    记者调查证实,中国青基会的第一批领导,确实是由团中央机关分配住房的。中国青基会出资请人撰写的《创造希望》一书的第245页就曾这样写道:团中央为中国青基会办理了一切手续,除提供了10万元注册资金,免费提供了办公用房,还为青基会的第一批成员提供了高水平的全面的社会保障,包括工资、奖金、住房、医疗保险、退休保险、社会地位,使他们有一条高水平的"底线"或令人满意的退路--"再不济也是团中央的机关干部"。
  
    但是,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又显示,中国青基会曾动用630多万元,在北京东三环的潘家园附近,给青基会机关的正式职工购买了多套住房,与此同时,青基会领导又另外"悄悄"在亚运村买了几套房。至发稿时止,我们搞不清楚的是:中国青基会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住房的那630多万元的支出,是否合法,但我们可以大致断定:悄悄搞来的亚运村住房,显然"不合法"。
  
    记者为此走访了中国青基会原主管会计张培明。
  
    记者:听说青基会领导除了从团 中 央分房,还私下买过房,您知道这事吗?
  
    张培明:知道。好像是1993年,还是徐永光亲自来取的支票,当时我挺纳闷,因为财务部的人都知道,秘书长平时连工资都得有人送过去,怎么这次连一张(拨款)支票都要亲自过来取。我搞财务多年,对这类事挺敏感。
  
    开始,我们都以为那700万是投给北京石景山区一家寻呼台的,因为拨款凭证上就是这样写的。没想到投资寻呼台是假的,实际是投给京协办(北京经济协作公司)的。记得是1995年,领导让我去找京协办催他们归还那700万,我和王长鱼(王,当时任青基会基金部负责人)去的,没想到,进门一提"青基会的700万",对方立即反驳,而且口气特硬,说:"谁欠你们700万?拨来700万的第二天,我们就给了你们80多万。"刚开始,我们不信,但对方财务拿出凭证,我们一看,都傻了。
  
    我问王长鱼,王说:"不知道",王问我,我也不知道。王说:"你是搞财务的,应该知道呀!"我说:"我是当会计的,又不是当领导的,怎么知道?"我记得,这笔钱(指那80多万)被拔到了一个部队的账号上去了。回来之后,我们立即汇报,我清楚记得,老徐听到后愣了一两秒钟,顶多也就一两秒,然后说:"知道了,这事你们不用管。"我一看心里就明白了,这事他知道!联想起当年徐亲自来取支票,我估计这里肯定有猫腻。果然,消息慢慢就传开了,那80多万,是给领导另外买房子,在亚运村。
  
    对此说法,记者查实了证据:
  
    证据一,财务凭证:1993年3月、4月,中国青基会分别以"长期投资"、"石景山寻呼台投资款"为由,分两次动用"银行存款",划出700万元。
  
    证据二,书面报告。私下买房,东窗事发,青基会的"基金部"很快按照上级领导旨意,写出一份书面报告,称:"九三年三月我会与北京经济协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方给我会的回报包括一处房产的使用权。建议将此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价格为878,637元,回收资金作为北京经济协作公司的还款。此报,请阅示。"报告时间是1995年10月24日。
  
    记者:用80多万买了房子,剩余的那600多万是否追回了呢?
  
    张培明:没有。你听我说,既然买房的事在基金会传开了,所以领导干脆要我们去追那剩下的600多万,我们也去了,但京协办说:"没钱,还不了!"这时候,京协办有位男士过来悄悄对老徐说:京协办在广东惠州有房地产!老徐一听很高兴,让他专门负责追讨京协办的债。其实,这时的京协办已濒临破产,但不知何燕茹是如何"说服"老徐的,结果,何燕茹调来之后,老徐又给他投了上百万元,让他成立公司负责讨债。可是,何燕茹不仅没能把那600多万追回来,连老徐给他投的上百万也泡了汤!
  
    1996年8月27日,徐永光在中国青基会会议室召集会议,研究京协办投资无法收回之难题。本报记者从举报人处拿到了这次会议留下的《会议纪要》:"1993年3月,我方(注:中国青基会)投资京协办公司7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8%。于1995年2月收回87.67万元,1995年4月收回13.8万元,1996年6月收回23.3万元……目前无法收回的投资额为577.7万元(注:未计算利息)"(鉴于)京协办已将我方投资之307.5万元投入广东惠州'大金海公司',而大金海公司目前诉讼缠身,仅有资产500万元……我会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基金部保持与京协办的联系,在(京协办与大金海)官司已经打赢的情况下,加强催款力度,争取把307.5万元全部收账;同时,我方还应摸清京协办的家底,将(京协办)有价值的物资也要过来,不要让到手的钱物再出现差错。"
  
    即使在2002年的春天,翻阅这一《会议纪要》也会使人心惊肉跳。徐永光该如何反驳这些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指控"呢?
  
    记者:青基会领导悄悄购买住房这件事,还有谁能够证明呢?
  
    张培明:这件事,后来的财务部负责人柳杨应该比我更清楚。
  
    记者找到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柳杨,她提供了更加触目惊心的内幕:徐永光不仅违规挪用善款购买住房,而且再次指示下属做假账。书面证据显示,徐永光曾亲自出马,故伎重演。
  
    第一,1995年11月1日,徐永光,以自己的另一身份--"共青团中央华青事业管理委员会",与下属单位(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服务中心"为购买亚运村房子的使用权,向"华青"借款878637元,而"华青"不向"服务中心"索取利息,徐永光代表"华青",签下自己大名。
  
    第二,同年同月同日,同一个徐永光,再以"中国青基会"法人资格,与"服务中心"签署了另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服务中心"愿永久租用亚运村的三套房子,愿一次性支付租金878637元。
  
    签署第二份文件时,徐永光更换了一支签字笔。
  
    其实,亚运村的房子从来也没让"服务中心"的什么人去住过,三套"悄悄运作"出来的房子,始终由徐永光等几位领导"永久租用"著。徐不过是找来下属单位负责人,一会儿让人家站在自己左侧充当"借款人",一会儿又让人家站在自己右侧充当"承租人",房子却始终"握"在自己手里。
  
    第三份证据,是中国青基会财务部起草的一份书面报告,大致内容是:"华青帐户于1992年8月始使用(户名:共 青 团 华 青事业管理委员会;开户行:交通银行东单办事处;账号:149104075),至今已有5年时间了,该账户是围绕购买潘家园小区职工宿舍的支出进行核算的。购买潘家园房款支出632.53万元,购亚运村房款87.86万元……目前(华青)账户有资金7.53万元,实际资金缺100万元……团 中 央近日下发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各单位账户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尽快将所有账户的情况报团中央,并接受抽查……为此应尽快撤销该账户。"这份报告的起草时间是1997年5月。
  
    看罢证据,记者惊问:朱总理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曾专门题词"不做假账",中国青基会的财务部怎么敢公然建议领导做假账?
  
    柳杨解释:不是的。在青基会,财务部是"使唤丫头拿钥匙,当家做不了主","领导有权拿支票,我们无权过问钱"。是不是要平账,怎样调度,都是老徐布置做的。中国青基会在1995年成立了临时机构--"基金管委会",专门负责投资事宜和投资失败后如何讨债、如何把账做平。参加的人除了几位主要领导,基金部、财务部、法律部的人也会被轮流叫去。研究之后,领导就会布置,要有关部门按会议精神写报告交上去,领导则在报告上做个批示,走个程序。
  
    据悉,自称"不懂财务"的徐永光在"平账"方面却常常能"忽发奇想"。徐永光在财务部报告上做出的批示是:"同意先撤销该账户。但要问一个问题:基金会购房资金是如何解决的?怎么回答。故尚需以某些方面的专项捐款等形式,做一本账备查。"
  
    翻译过来,徐永光是要下属必须把购房资金的来源"编造"得更圆满些,他甚至直接下达指示说,不妨以某些"专项捐款"的名义,编造有人"捐赠"了购房款,做一本假账,以备团中央或审计部门来查。
  
    柳杨说:徐永光设想得挺好,他希望有个大企业家能捐出一大笔款,或者有人愿意跟他签一个假协议,就说看见中国青基会的工作人员从事希望工程,十分劳累,愿意捐赠房子若干套。嗨,可惜这只是设想,因为根本没人愿意为了青基会职工解决住房来捐钱,也没人愿意替徐永光做假捐赠、签假协议。
  
    记者:那最后你们是怎么做的账呢?
  
    柳杨:按照老徐指示,做一笔华青拨款100万给我们主账户的账,然后又让基金部运作纪念币(注:"运作纪念币",详见第3版),搞回一笔100万的"增值收入",打入华青账户平账,然后撤销华青户头。
  
  (《南方周末》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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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还指出:"中国青基会对基金实行的投资增值,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
  
    那么,徐永光出于"保值增值"的需要,动用希望工程捐款从事各类投资活动究竟是不是违规?带著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官员。
  
    央行有关官员:
  
    --我国慈善机构和同类性质基金会,其基本名称就是"非营利的公益性民间社团"。捐款企业或捐款个人,绝没有这样一种意愿和委托:把钱捐给某一慈善机构,然后请这个机构去投资,去赚钱,然后拿著赚到的钱再去搞救助。对这个问题,国务院1988年颁布、今天仍然有效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中,有明确界定:像中国青基会这样的基金会,是"对……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当然,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例如,该法第六条作出规定,基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其宗旨",不得挪作他用。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但与此同时,该法第七条又规定,基金会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这就是不够明确的地方。今天看,这里的"购买股票"似乎没有限定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988年,我国的所有股票都还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并将股票分作一、二级市场,是1990年以后的事情。正是从这一角度看,1988年的《办法》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了。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根据1988年《办法》,基金会在2000年之前是由人行总行和民政部两家负责管理的。《办法》第十三条即指出,国务院授权人行总行和民 政部"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坦率说,人行总行很早即发现部分公益性基金会有违规操作行为,因此我们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讲,这是人行总行执行国务院交给的监管任务的重点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的基金是募集捐款所得。慈善机构不是企业,慈善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商人。那些捐款是用来积德行善的,不能拿去乱投资。
  
    --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人行总行在1990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我们明确规定:全国各级各类非营利基金会都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在这个问题上,对全国和地方的公益性基金会是一视同仁的。1990年之后,非营利基金会违规投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因此,1995年,人行总行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即"97号通知"。这里的"进一步加强"五个字,表明了人行总行的监管态度。在该《通知》的第五条、第六条内,强调了两层意思:第一,"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第二,基金会的"保值及增值"活动,"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2000年底以后,根据国 务 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基金会进行监管。不过,1990年和1995年人行总行下发的文件,我们已全部移交给民政部,这是文件移交清单(打开电脑显示),你在民政部那里,肯定可以查到相同的文件。
  
    民政部官员: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都属于"非营利"的,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如果它是一个营利或者为了营利的"基金",例如股市的各类基金,那就不归我们管了。
  
    --1988年的《办法》,确实跟不上形势发展了。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在上报等待批准的过程中。在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各级各类基金
  
  会的所有行为,应当以1988年的老《办法》和2000年12月之前人行总行、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对于你提出的"是否允许基金会动用捐款直接从事投资"的问题,我认为,人行总行过去的规定,应当继续有效。
  
    记者还查到了相关法规:
  
    --1988年,国 务 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1990年8月,人行总行颁布《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
  
    --1995年4月,人行总行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该
  
  《通知》特别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今天回头看,国务院如人行总行针对我国基金会制定的多项规章制度,其良苦用心十分清晰: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捐款积少成多积累成为大额"基金"后,其救助、捐赠本意没有、也不允许随意改变,因此,基金会不得将募集的基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保值"、"增值"为借口直接进行投资--因为有投资就必然有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同时侵害捐赠者和被救助者两方面的权益。即使基金会确有"保值"、"增值"之需要,也"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公益基金会不能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
  
    记者搞不懂的是:2002年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提到了1988年的《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却没有提及1990年、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项法规,我们不知道人行总行的这些法规是否下发给了中国青基会?
  
    记者搞懂了的则是:无论从国家法规还是从中国青基会的章程看,动用捐款进行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营利"、"亏损"或者"持平",都必须一笔一笔地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全社会报告。隐匿不报,算不算违规?
  (《南方周末》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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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还指出:"中国青基会对基金实行的投资增值,完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
  
    那么,徐永光出于"保值增值"的需要,动用希望工程捐款从事各类投资活动究竟是不是违规?带著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和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官员。
  
    央行有关官员:
  
    --我国慈善机构和同类性质基金会,其基本名称就是"非营利的公益性民间社团"。捐款企业或捐款个人,绝没有这样一种意愿和委托:把钱捐给某一慈善机构,然后请这个机构去投资,去赚钱,然后拿著赚到的钱再去搞救助。对这个问题,国务院1988年颁布、今天仍然有效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中,有明确界定:像中国青基会这样的基金会,是"对……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当然,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例如,该法第六条作出规定,基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其宗旨",不得挪作他用。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但与此同时,该法第七条又规定,基金会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这就是不够明确的地方。今天看,这里的"购买股票"似乎没有限定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988年,我国的所有股票都还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并将股票分作一、二级市场,是1990年以后的事情。正是从这一角度看,1988年的《办法》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了。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根据1988年《办法》,基金会在2000年之前是由人行总行和民政部两家负责管理的。《办法》第十三条即指出,国务院授权人行总行和民 政部"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坦率说,人行总行很早即发现部分公益性基金会有违规操作行为,因此我们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讲,这是人行总行执行国务院交给的监管任务的重点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的基金是募集捐款所得。慈善机构不是企业,慈善机构的负责人不是商人。那些捐款是用来积德行善的,不能拿去乱投资。
  
    --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你,人行总行在1990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我们明确规定:全国各级各类非营利基金会都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在这个问题上,对全国和地方的公益性基金会是一视同仁的。1990年之后,非营利基金会违规投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因此,1995年,人行总行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即"97号通知"。这里的"进一步加强"五个字,表明了人行总行的监管态度。在该《通知》的第五条、第六条内,强调了两层意思:第一,"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第二,基金会的"保值及增值"活动,"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2000年底以后,根据国 务 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基金会进行监管。不过,1990年和1995年人行总行下发的文件,我们已全部移交给民政部,这是文件移交清单(打开电脑显示),你在民政部那里,肯定可以查到相同的文件。
  
    民政部官员: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都属于"非营利"的,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如果它是一个营利或者为了营利的"基金",例如股市的各类基金,那就不归我们管了。
  
    --1988年的《办法》,确实跟不上形势发展了。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在上报等待批准的过程中。在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各级各类基金
  
  会的所有行为,应当以1988年的老《办法》和2000年12月之前人行总行、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对于你提出的"是否允许基金会动用捐款直接从事投资"的问题,我认为,人行总行过去的规定,应当继续有效。
  
    记者还查到了相关法规:
  
    --1988年,国 务 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1990年8月,人行总行颁布《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基金会"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进行检查纠正。
  
    --1995年4月,人行总行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要求:凡"经营管理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经济实体的基金会,要限期清理并作出适当处置",该
  
  《通知》特别规定:"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
  
    今天回头看,国务院如人行总行针对我国基金会制定的多项规章制度,其良苦用心十分清晰: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捐款积少成多积累成为大额"基金"后,其救助、捐赠本意没有、也不允许随意改变,因此,基金会不得将募集的基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保值"、"增值"为借口直接进行投资--因为有投资就必然有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同时侵害捐赠者和被救助者两方面的权益。即使基金会确有"保值"、"增值"之需要,也"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公益基金会不能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
  
    记者搞不懂的是:2002年2月28日的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提到了1988年的《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却没有提及1990年、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项法规,我们不知道人行总行的这些法规是否下发给了中国青基会?
  
    记者搞懂了的则是:无论从国家法规还是从中国青基会的章程看,动用捐款进行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营利"、"亏损"或者"持平",都必须一笔一笔地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全社会报告。隐匿不报,算不算违规?
      编后
  
    编发这组稿件,我们的态度是极其严肃和慎重的,心情是十分沉重和复杂的。
  
    希望工程十来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得益于党中央所开创的改革开放的宏大事业,得益于中国人民的稳步迈向小康,得益于许多希望工程工作者的辛劳努力,更得益于无数海内外华夏儿女、外国友人永不泯灭的善良天性和无限爱心。十多年来,本报编辑部同仁满怀热情宣传报道这项名传遐迩的慈善工程,为它的实施贡献绵薄之力。我们和所有善良的人们一样尊重和爱护这项事业。
  
    然而,古训有:"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长也,必浚其泉源",倘听任"毫厘之差,或致弊于寰海",若任由"晷刻之误,或遗患于历年"。是袒护中国青基会的少数负责人,还是维护中国希望 工程以及中国慈善事业千秋万代之发展?
  
    若二者必选其一,我们宁愿选择后者。
发表于 2005-9-24 19: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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