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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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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8 1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自我加冕的护法神
  
    与他们高高在上的年薪相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高高在上的尊荣也许更令国人景仰。想想大法官们身着黑色法袍甫一落座即威震轩宇的情形吧:人们私下的纷争提请他们裁决,政府追诉犯罪也提请他们裁决,甚至总统由谁来做发生了争议,还是交由他们处断。 二百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观察刚刚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时,即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美国司法制度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任何政治问题都最终会变成法律问题。环视世界,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这样的权力——那么,是什么造就了握持在这九个老人手中的傲人权柄?
  
    非常简单,因为他们能够解释宪法。他们是宪法最权威的解释者,又是宪法的终极解释者,他们的权威来自他们的基本公正以及他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
  
    20世纪美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在1907年的一次演说中曾感慨到: \"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说这番话时,他是纽约州州长,后来,他两度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更是亲身体会到了这句话的份量。
  
    不过,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解释宪法上的\"话语霸权\"并非与生俱来。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还算不上是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宪法对最高法院权限的规定非常笼统,只有第三条中的区区三款,远不及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规定那样详尽。宪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高于各州的法院,也没有明确指出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拥有司法审查权。19世纪初,美国建都于哥伦比亚特区时,国会甚至压根都没考虑是否需要给最高法院单独盖个办公楼,只是在国会大厦的一楼给它留了一间\"只需家具\"的房间。当时有人这样描绘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
  
    最高法院办公地点的窘境,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美国建国之初司法部门的软弱。立法部门拥有政府的财政荷包,行政部门拥有人民的尚方宝剑,行使三权之一的司法部门却好似两手空空,无以抗衡。这让不甘\"名不符实\"的大法官们倍感难堪,他们绞尽脑汁试图要令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体制能真正实现。
  
    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最高法院的命运发生了巨大转折。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这位能干的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很显然,解释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在诉讼中运用法律的人必然地要解释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法院及其他部门均受宪法的约束。\"
  \"马歇尔妙断马伯里案\"早已成为法律人津津乐道的经典,苏力教授就曾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中以流畅和通俗的文笔给我们详尽讲述了这个故事。尽管苏力教授在文中批评\"许多美国学者或多或少夸大了马伯里一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但同时,苏力教授亦承认,在马伯里一案中\"发生了司法审查的事件,为这种审查提出了某些理由,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司法机关审查国会立法的合法性铺了路\"。
  
    信息的引入与公开令今天的我们可以轻松透过历史的迷雾去窥视制度的形成——大法官解释宪法,并非源于美国开国元勋的政治智慧,而只是美国宪政发展史上的偶然(尽管从辩证法看法,这种偶然亦蕴含着必然)。正所谓\"有心栽花花不成,无意插柳柳成荫\",苏力教授引用这句中国民谣用来形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倒真是恰如其当。
  
    原来制度竟是这样形成的!马歇尔大法官为最高法院争得司法审查权,不过是场自我加冕的表演。当马歇尔写下\"最高法院是合宪性解释的最高权威机关\",在逻辑上这只是个假设性的推论。宪法对司法审查只字未提,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至今仍是宪法的盲点。
  
    令人不解的是,宪法系由各州人民选出的代表依据民意而制定,如有疑义,自应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来解释。区区九位由总统任命且职务终身的大法官,既非民选又无群众基础,何以就能越俎代疱,而仅仅依据五比四的绝对多数就能解释宪法,并可对国会100位参议员及435位众议员的决议迳行否决?
  
    解释这一质问至今仍为美国宪政学者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理论热点。然而在象牙塔之外,多数美国人认同,民主的价值在于\"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民选的国会议员时刻受到民众监督和考验,因此,议员的准则总是着眼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并无民意压力的大法官们方可独立而从容地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为使命。
  
    尽管这一立论基础仍有争议,最高法院大法官早已在过去的两百余年间通过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判决,使司法审查制度卓然挺立。美国宪法两百余年一路走来始终如一,很大程度上不能不归功于一代又一代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忘情相随。如果没有大法官们依据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变化而适时予以解释宪法的内涵,活络宪法的生命,美国宪法恐怕也早被两年变动一次的立法机关修补得支离破碎了。
  
    (二) 瓶中的9只蝎子
  
    美国宪法并未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建立之初大法官只有5人,1863年至1866年,大法官人数达到顶盛时也只有10人。
  
    1870年代,最高法院法官固定为9人。至今最高法院也不过区区108位大法官,其中有 15位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的权力平等,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首席大法官只起召集作用,因此宪政学者又称之为\"平起平坐诸位中的第一人\"。
  
    大法官的正式称谓叫作\"justice\",意为\"正义\"。而一般法官则被称为\"judge\" ,意即仲裁人。这一称谓的区别意涵明显:普通法官根据法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则根据宪法主持正义。
  
    法学家将这9名法官称为\"瓶中九蝎\",他们从不轻易改变各自的作风,或推翻各自的主张。这种对他们的审判活动尤显重要的固执已经深深嵌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
  
    斯图尔特大法官在任期间,曾在色情文学案的审判判决书中写道:\"其核心是什么,这东西我一看就知道。\"他的这一名言后来广为人知。
  
    在公开辞呈的记者招待会上,斯图尔特笑着开玩笑说:\"我的墓碑上或许要刻上它\"。
  
    大家都笑了。这一句话暗示出大法官们的处世之道:他们都是些独断专行的人,不会轻易地为世间的常识及他人的想法所左右。
  
    据说最高法院的地下建筑中有个放映室。自上个世纪50年代后半期猥亵问题白热化以来,这里便成了为法官和书记员们放映作为犯罪证据的色情影片的地方。除道格拉斯大法官外,其他大法官都去过放映会。按大法官们的说法,这是因为\"各种表演,不管是猥亵与否都受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表演自由'条款的保护,因此,即使看了也不会影响自己的判断。\"
  
    大法官哈伦几乎失明了还正儿八经地坐在座位上,银幕上出现了什么画面,通常得邻座的斯图尔特加以旁白说明。每隔二、三分钟哈伦还会自言自语地嘀咕上一句:\"噢!...... 真是的!\"
  
    而另一位大法官,萨古德•马歇尔,也是当时唯一的一位黑人法官,在观看中经常大笑不止。一次放映会上,影片中出现了一个名叫劳拉的女色情狂,她表演着各种各样的性交动作。一位精神分析医生走过来说:\"劳拉的病还没治好\"。
  
    影片放到这里时,马歇尔已离开座位走到了出口,他手握着球形旋钮,回头望着银幕说:
  
    \"你也有病,不过是我给你治好了。\"
  
    这句话后来也为人所共知,并成了人们好一阵子热衷于议论的话题。
  
    1981年,斯图尔特大法官辞职后,最高法院传统的九个老男人格局被打破。桑德拉• 戴•奥康纳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的第102位法官,她也是最高法院的首位女法官。任命女法官从尼克松总统任期内的意向到里根总统任期内终于变成了现实。
  
    当时的最高法院有个习惯,当法官们携妻子参加社交聚会时,法官之间互相握手,对同事的妻子要亲吻。51岁的奥康纳作为第一位女性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后,这一长期形成的传统习惯不得不改变。作为特例,对奥康纳夫妇,无论和谁都只是握手问好。
  
    曾任亚利桑那州议会议员的奥康纳归纳自己的司法哲学后,说:\"我非常清楚议员与法官之间的差别。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造法律。我不赞成这样的立场,即法官以社会规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为由去进一步修改法律。\"这位当时唯一的女性法官多数情况下仍站在保守派一边。
  
    也许是托她的福,周三和周五的最高法院例会显得更平静了,但平静掩盖下的激烈争议却从未停歇。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51部,50个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州法院制度,联邦政府有联邦法院制度,它们均拥有同等地位。因此,全美90个联邦地方法院和11个联邦上诉法院既不是州法院的上级机构,也不是其下级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亦无孰尊孰卑之分。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受理来自下级联邦法院的诉讼,也可以受理经由各州最高法院呈送的诉讼。因此,作为\"唯一由宪法规定的\"法院,无论什么样的审判,最后都归结到这里。无疑,最终也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裁决起决定性的作用。
  
    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每年约5000件,但其中实际受理的却不到200件。至于审理哪些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心中有数。每周星期三下午和星期五全天,他们都围坐在红木桌子旁边商议研究。大法官们从银制的大咖啡壶里将咖啡倒到各自的杯子里,然后在礼貌地握手之后展开\"战斗\",这种会前\"仪式\"自1888年以来从未改变过。
  
    联邦最高法院能够受理的案件,只限于涉及到宪法、联邦法、与国外的条约、或者合众国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纷争等。\"蝎子\"们围绕着是否受理的问题进行讨论,9人中有 4人赞成方可受理。有时候,只有一位法官主张受理,其他8人均表示反对,但如果此人的主张有充分说服力的话,其他法官因此改变想法转而表示赞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联邦最高法院并不避讳它与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之间的看法不一。信念与信念撞击后作出的重大决定是最富有刺激性的。这与中国最高法院总是极力避免同人大和政府发生冲突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三) 4:1:4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时代,最高法院抛出一个接一个的改革性判决,如废除种族岐视,禁止在公立学校朗读圣经,扩大对嫌疑人的保护等等。不少判决现已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经典,影响深远。
  
    其时的最高法院带头大哥是阿尔•沃伦大法官。沃伦系由艾森豪威尔总统推举,但其所作所为却使这位总统很不满意。艾森豪威尔曾不无感触地说:\"在我任职期间提拔的人当中,他的表现是最差劲的。\"
  
    最高法院每周都会举行例会。据说每次开会时,法官们互相争吵,声音很大,有时争吵声甚至从会议室传到了走廊上。在这些嘈杂的声音里常常夹杂着沃伦的口头禅:\"知道啦,知道啦!但是,那对吗?\"
  
    20世纪70年代后,沃伦•巴加尔接任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从此开始寂静起来,例会上那种激烈的争吵声似乎一去不复返了。据说,法官们离开会议室后很少互相谈话,他们只看看会议记录,像商业谈判似的交换一下意见。
  
    沃伦•巴加尔作为\"启蒙保守主义者\"受到尼克松总统的赏识,但人们对他随风倒的做法给予更多的是批评。
  
    在审理案件中,当大法官们意见发生分岐时,沃伦•巴加尔一旦发现自己处于少数意见的一方,通常会不顾信念、不顾原则地轻易倒向多数意见一方。9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当然应依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判决。
  
    通常的判决撰写程序是,庭审辩论结束后,大法官们私下讨论,并初步投票,根据投票确定由谁来起草判决书。
  
    判决书完成草稿后要交由其他大法官传阅并提出意见,直至大家满意。在这过程中,可能有个别大法官,因为判决书强有力的论证和逻辑而改变立场。这个判决书无论是全体法官一致同意、还是多数法官同意,都被称为法庭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
  
    有些法官尽管同意判决结果,但可能不同意断案的根据和逻辑,便会另外提出补充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那些根本不同意判决决定的法官也发表自己的意见,通称为少数派意见( minority opinions),一般是各自撰写自己的异议(dissenting opinion),所有这些意见都一一记录在案。
  
    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虽然并不产生实际效力,但并不表示它就丝毫也不重要,因为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少数派意见也可能是一种超越时代的远见卓识,它不仅迫使多数派需要考虑和应对少数派对判决理由和后果的有力质疑,更重要的是,它可能为法院以后推翻不公正的判决奠定基础。
  
    1896年的普莱西案中,唯一投反对票的哈伦大法官就写下了一段著名的少数派意见: \"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肤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半个多世纪后,这一看法才最终被接受。
  
    但首席大法官只有在自己也赞成多数人意见时,才可以指名由谁执笔起草判决书。
  
    按照规定,如果首席大法官处于少数派时,则由多数派内的任职时间最长的\"资深法官\"指定起草判决书的执笔人。因此,人们议论纷纷,说巴加尔总是倒向多数派一边,是为了掌握主导权,在多数派中选择一个思想尤为稳健的法官来起草判决书。如果这是事实的话,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就正在成为一个推渌
发表于 2005-9-28 16: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法学院的优秀学生不适合成为九头鸟,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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