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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开的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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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1 16: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公开)申诉状

原告:谈XX 性别:男 联系:65XXXXXX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王XX 性别:男 联系:138XXXXXXXX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诉讼请求:
1. 取消初审的判决。
2. 返还本人应得的租屋押金200元。
3. 其他所有一切仲裁及司法费用(包括本次上诉资料准备及复印费等)均由对方负担。

事实及理由:
  8月19日,本人拿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71号)。

  我这里不想再象“民事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表示“遗憾”了,我唯一的感觉就是“恶心”——对中国法律在那些“别有用心的专业人士”的操作下,其貌似的“公平公正”觉得“恶心”!!!与其这样“道貌岸然”地愚弄百姓,还不如全社会公开声称“都市丛林法则”——尔疑我诈,弱肉强食——就算这样,我想凭我的脑子及特质,还不至于生活得象现在这么“窝囊”。

  我可以这里明确地表示,此次中级法院内部的“申诉”只是走走形式,因为我根本就不对你们法院能“公正审判”,报有任何一丝的希望。按标准程序,接下来我想向检查院对于此次二审判决提起“抗诉”。

  我这是第一次打官司,在我的所有社会经历中,从没有象此次事件对我的“事物认知价值体系”有那么大的冲击(精准地说,专指“国内社会层面上”,而非“整体更广泛的认知价值体系”)。我的社会经历极其复杂,在当今的社会中,平常的人们的“利益间交往”并不期待公正,只以所谓的“市场标准”,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个人心理价位”为准绳:草根阶层被中间管理人员盘剥,那是现实,无关“公正”;而中间管理人员受更高层风向标的牌局式的“人事调配”,那也是现实,无关“公正”。

  我这个人什么都看透了。但却没想到,在我向作为社会表面“公正”形式的法院机构,期许一个小小的、短暂的“公正”时,却尝到了很久不知滋味的“失望”的感觉——希望越大,失望越大。而我以前从不“希望”,当然也不会失望。

  双方两次庭审对其后判决异议的焦点,绝大部分都在于“证据”的问题。但仔细研读此案就可得知,此案属直线型、逻辑两段论案件,据案件陈述可直接判断事非曲直的案件,期间对关键证据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一般此类案件在居委或治安等调解阶段就能处理。我在二审后,承交的两份“事后个人说明补充”及上诉状中都已一再说明,此事双方争端是由“租屋翻修”为始的,只要确认“(欲进行)租屋翻修”的事实,即可直线型地、只需两段因果逻辑推演即可得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承租户在此情况下,有没有权利要求中断原先的长期租赁合同!

  因为根据,1992年法发(22)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5条第一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而此案中,“(欲进行)租屋翻修”的事实,是无需我再找其他人证或物证来证实的,其本身就是案件审理的基点嘛。而且,此案逻辑上简单地只适合两段论直接因果推演,而不是复杂案件的三段、四段甚至更多的关键结点的推演、确证和判断。

  初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属违约行为”,根本就回避了此一事件关键点,认为“房东(欲进行)租屋翻修”根本就不是我要中止合约的正当理由。而终审法院的判决呢,在我一再陈述此“翻修”焦点的情形下,其判决书中如下表述:

“谈XX在使用该房期间,因该房的卫生间造成造成相邻隔壁房屋的渗水,在物业管理公司决定对该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时,谈XX依法应给予方便,但其却擅自搬离并不再承租该房,显系违反协议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不再象以前驳回我的其他上诉请求一样,套用证据缺失的理由了。细辨之下——还好我经常网上搞些文字作业,要是其他一般非专业人士,嘿嘿——这里显现了“判决书”的2个“战略防御点”:一是引入了“但其却擅自搬离并不再承租该房”,其中焦点是“擅自搬离”;二是把“租屋翻修”表述成“防水处理”。其实,不管怎么表述,其作业“事实情况”是:租户需离开租屋2天,以让施工队在其间更好地“大展拳脚”。

  而且,更关键的是,法庭擅自引用被告方未经“法庭明证”的所谓的事实,明显忽视了被告方对此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参照法庭对原告方举证责任的苛求的话。法庭凭什么确证其他无关事实“卫生间造成造成相邻隔壁房屋的渗水”(没有相应人证物证),法庭凭什么确证其他无关事实“物业管理公司决定对该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没有物业公司出庭或书面作证),法庭凭什么确证事实“(租户)擅自搬离......”(该事实可能还与本案相关些)。而这些按照最基本的法律诉讼要求,都是应由提出人即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

  看透了这一点,我只感到“恶心”,对中国法律事实的状况,对“真相的真相”的恶心。借用经典影片《肖申克的救赎》启头台词的内含意蕴,如下:

“请各位再考虑一件事,这里的关键:左轮枪只能装六发,而非八发。所以他并非一时冲动——冲动并不可饶恕,但可理解——然而,这是有预谋的复仇,是邪恶、残忍而冷血的谋杀!!!这两人各中四枪,共八枪,而非六枪。也就是说,他是先射完一轮,再装弹补上两枪。一人一枪,射穿脑袋”

  邪恶,对邪恶的人性——我所能用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只能是“恶心”来表达我此刻的心情:

“请各位再考虑一件事,这里的关键:此案经过两审,而非一审。所以法庭并非一时技术失误问题——在司法领域中,技术失误问题也不可饶恕,但可理解——然而,这是有预谋的专业人士操作,是阴冷而邪恶的人性的世俗表现!!而且就清楚地、实录地表现在这中国司法的内嵌过程中!!!”

  还有,这里我还想对庭审后书记员的某些“职业习惯用语”,作出我个人的建议。我认为,很多情况下,庭审后,法官及陪审员都离去后,在作庭审笔录签名时,书记员往往会这样“误导”当事人:对笔录如有什么异议,可以附一份“个人补充说明”。我想很多法庭当事人都会碰到此类情况,我两次庭后签字都碰到了。第一次是让我直接在笔录上更改,然后按了红手印。而第二次则事后连续交了2份详尽的“个人补充说明”。

  但问题是,当我拿到判决书时,明显感到其最终判决没有受我递交的“个人补充说明”一丝影响。在我要求复印当庭笔录时,笔录后也没有附上我的“个人补充说明”。最终,在我的一再追问下得知,“个人补充说明”的证据效力,并不等同于“庭审笔录”!!法律专业范畴中,其证据效力与庭审笔录的证据效力可是相差了一大截啊!!!

  很多书记员的那类言语可能只是技术失误上的“误导”,希望确实是由于专业技术上失误的原因,虽然,这已经给很多诉讼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希望法院方面能尽快更正此一错误。

  最后,根据我复杂的社会经历,所归纳出的一些“个人经验”,我希望那些所谓的“派系力量”不要渗入到我的案子中来,他们有他们的“利益”,但我的利益谁来保障?我到法院来打官司只是来讨“公道”,哪怕只是小小的、暂时的“公道”。如果法院中那些拿着国家薪水的专业人士都不能坚定自身中立的立场,在现在这种社会生态状况下,自身或家人受一些外在的骚扰,如回家时被人有意无意地跟踪惊吓,或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突然发生的“意外”小麻烦,等等等等,就“潜规则”似地认为怎样怎样,最终按中国传统文化的惯性,还是安事息人吧,那还有什么资格享受,现相较于其他行业还很不错的薪金福利呢?

  而且,其实“真相的真相”也可能是,所谓的“派系力量”,也只不过让人心生恐惧,实现其调教、利用的本质目的。我在学校中就没有被“传统文化”达成所谓的“社会化”的目的,在社会中当然也就没什么好“怕”的。我希望那些所谓的“派系力量”别再用非法律化的“调教”来规范我,否则,“玩火者,必自焚”!!!

  我只认法律!!!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办公室

                 原告:谈荣刚
                2005年8月22日

注:
本文字已经,且将会在网上可能的各大华文论坛及网站上发布,当然会屏蔽掉具体当事人姓名及其私人信息。如有相关法律责任,一切由我本人承担。本文算是一份“民事公开申诉状”吧。

另外,庭审中法官曾提到过“在论坛上发文不是很好,因为这么小的一件事等等”,而我在拿判决书时,在交涉我的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助理也一再重申:法院判决是由法院来作判决,而不是你的个人看法。给人的感觉好象法院受了我这方面很大压力似的。如果真有这种“压力力量”存在的话,我只能认为它可能是明帮暗拆,其实质是让我输,而最终结果也是如此。在复杂的社会中,判断事物要看结果及综合各方面,因为正正反反的事往往会迷花人眼。我一个人独来独往,没有那么大的势力。

其实,我个人的原意也不是要拿舆论来影响判决,但客观上,由舆论来监督判决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法院判决要以法律来作准绳,而不能太本位了,只想着自己的声誉和面子。毕竟,说到底,在一件案件中,当事人才是最具利益相关性的。

附:
我在二审提交的上述提及的2篇“个人补充说明”复印件各一份。

#论坛贴子后记:
我也没想到事件会到这地步。可能整件事都在某件事的“策划”中,我不喜欢这感觉,我不喜欢被人“利用”。当然,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还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我认为这也很公平。可能这种方式是现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出的最为公平的一种社会组合协作方式。


======================

个人补充说明

  本人谈荣刚,今日有幸参与本次开庭,并作为本次庭审的“原告方”。本人没有请代理律师,相关辩护事宜由本人自己全权处理。因此,希望法庭就有关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事,在某些不明之处,能进行善意的告知。

  本来这个案子是很明显的,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就很“简单”。唯一的一些困挠就是:由于我是第一次打官司,并且也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来帮我处理此事。因此,我不知我需要提供些什么“证据”?我也不知法庭要求我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更关键的是,我不知哪些“证据”是适用的???

  根据,1992年法发(22)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75条第一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及第二款“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亦无需举证。

  我认为,本案中的关键:第一,被告方欲强行对原告方的租屋进行翻修整理,此一“事实”是无需原告方举证的!第二,如被告方不能出示合理逻辑说明,那么依据上述“意见中的第二款”,可以合理推定该屋,即“原租赁标的”存在缺陷。这一点也无需原告方提供另外的举证说明!!!

  (而且,单赁第一点,也可确认被告方的“骚扰”被告人正常居住权的行为事实。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五条:“乙方(即被告方)出租给甲方(即原告方)的房产为乙方自有的房产,乙方保证(甲方的居住)不受外人干扰”,显然,乙方已违反了此一条款,故原告方解除合同理所当然)

  ...... ......

  言及于此,我也不多说了(我的上诉状最后已写得很明白了)。

  期待公平、公正的法律审理!!!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谈荣刚
             2005年7月21日

个人补充说明(2)

  7月21日下午庭询后,看了法庭笔录后,总体感觉背景事实有很大出入(虽然个人认为那些事实与本案并无多大关联)。

  在笔录第12页上,“王:卫生间翻修是事实。当时物业公司和谈荣刚和我一起协商,他们当时也同意了,所以他既然同意了也就存在违约了。且中途搬出也没有通知我们,所以上诉人违约了。”

  但当时真正的事实却是:我们三方是会过一次面,时间是12月9日,地点物业办公室,而不是被告在庭上所述发生争执的当天(12月16日)。最后三方会谈结果,是给我七天时间另找其他租屋,即到7月16日止,我需搬出那屋,到时房东来验收。由于只多住7天,物业方对卫生间翻修之事,认为可延至我搬出去后。也就是说,我搬屋的过程他们全都知道。但在16日下午17时,我约好房东来验收交屋时,被告却提出不返押金,终至事情到这种地步。
  (此事证明,可找物业方了解。甚至在16日下午17点前,我在空屋等房东时,那门口保安还上来问是不是到办公室中去等。但由于本人一向不喜无意义的人际接触,担心枯坐物业办公室中,可能会有任何东拉西扯的家常式的“嚼舌头”,因此,我还是拒绝保安,只一个人在空荡荡的已差不多清空的租屋中等房东)

  看着庭上被告信口雌黄,本人实在是感到可笑,因为本来那些事就与案件无多大关联,至多可能会给陪审团一个“好的印象”——如果那些陪审团们真的信了被告所述的那些无关事实的话。

  但“好印象”并不能成为“判案依据”,本案的关键还是在“欲强行翻修卫生间”这一焦点上,或者更省略那些状态修饰词,即“(欲)翻修卫生间”这一焦点上。

  笔录中,有陪审员询问有关怎样“强行”法?其时,当时为了达到“翻修卫生间”的目的,其态势是一波高似一波,从基层施工人员,到保安,到物业办公室,直至房东最后一次打电话的“最后通碟”:房子是他的,他想怎样就怎样?在这种“强行态势”下,作为租户的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法律中,好象把那些在“强行态势”下的作为,也认作一种“强行”的实施。

  其实个人认为,是否“强行”也不是本案的真正焦点。理论上说,只要房东跟我说要“翻修卫生间”,我想我就有权利来合法中止合同。我跟房东是纯粹的生意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把“翻修卫生间”这句话,看成是“开玩笑”或其他轻描淡写的事来看待。

  (关于“欲翻修卫生间”这一事实,我想其举证方面,可太多了,施工、保安、办公室、甚至我周边的小区住户等都可作证。如法庭方真的需要此一证据,本人可正式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代为取证,费用我出)

  我不知我是否还需提供更多的“背景事实”——虽然个人认为与本案并无多大关联——但我想可能在某些方面或会用得上,因此,这里我再提交一份2004年11月8日,给小区物业方的正式书面投诉。从一定程度上,这也表明了当时我与小区物业,特别是施工队的一些麻烦。本人对小区物业的“证明”资格,表示一定程度的质疑。。。但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述,这并不是本案的关键之处。

  期待公平、公正的法律审理!!!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谈荣刚
               2005年7月25日

附上:2004年11月8日至南沙公寓物管处正式书面投诉

南X公寓物管处(龙华区城建管理局):
  你好!
  本人是海口市南沙路78号南沙公寓2XX室的住户。我是从9月27日搬来的,但搬来没几天,南沙公寓物管处即在已建成的套房内进行全楼统一位置室型的室内房型的改造,当然,对于现在市场环境下,我们住户也能理解。虽然,每天好象都是在建筑工地环境中生活。
  我知道南沙公寓物管处为了广大住户的利益,根据海口市居民区装潢规定制定了本小区的作业时间表,但由于那些民工几次三番地在非作业时间进行敲打,严重影响了小区住户的安居环境。而且本人主要是在家从事计算机网上工作,早已申请每月的宽带包月上网,更是深受其影响。
  今天(11月8日)中午12时过后,那些人又再进行违规作业敲击,我当场去制止时,竟回答说,“你要去投诉就投诉吧”。
  这里,本人正式向南沙公寓物管处进行书面投诉(口头投诉已不知几次了),希望能约束好作业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改造作业,并尽量有效利用。因为有时我发现他们在充许作业时间中却静悄悄的,听说是临时招来的,要赶几个地方工地???不知他们有没有“海口市装潢作业施工许可证”???
  我是一个搞计算机网上作业的,大多数人也知道,有些玩计算机的不喜“人际太复杂”,我就是这样一个人,不喜欢浪费时间与别人进行无意义的交往,所以我平时也不会有事没事到物业办公室中“拉关系”。我不管你们物业内部到底怎么样,我希望你们就事论事地处理住户的申诉,否则象我这种性格的人可能只会按“标准程序”进行一系列的上访区及市的有关部门。
  我从不认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就低人一等,但相反我也不认为住户看见本区物业人员,就有一种要拉好关系的心态——毕竟,我们之间只是“交易关系”,我付钱,你们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
  就到这里吧,有些事谁都不希望发生,大家好自为之吧(也包括我在内)。
                                 2xx室住户 谈荣刚
      2004.1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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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aili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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