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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从港剧看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可作扫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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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4: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看了多年的港剧,映象最深刻的就是香港法律题材的电视剧,包括专门描写警察和破案的《刑侦系列》,《鉴证实录系列》,《保护证人组》和《反黑先锋》等等,还有专门刻画法官,律师形象的《一号法庭系列》,《法网伊人》,《律证新人王》《老婆大人》等等.
此外,其他港剧中也大量涉及警察戏和法庭戏,如《大时代》,《创世纪》,《流金岁月》.可见,法律是港剧中一个比较活跃的元素,也为多姿多彩的剧情锦上添花.
因此我想结合港剧通过对几个关键字的解读剖析一下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顺便谈谈内地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警察。
  香港建立的是比较单一的警察体系.其中央机构是警务处.警务处长是最高领导并向行政长官负责.香港的警察总部共分为5个部门:
  
  1.行动处(甲部门)包括行动部和支援部.行动部由行动课,警察机动部队(ptu),特警队和爆炸品处理组【拆弹专家所属部门】组成.
  在行动课中有观众比较熟悉的反恐活动组和警犬队【《宠物情缘》里戴展硕所属部门】.
  支援部由支援课,警察公共关系科【《谈判专家》里叶可人所属部门,《扫黄先锋》中江楚凡所在部门】及交通部【《陀枪师姐3,4》里陈三元和卫英姿所属部门】组成.
  
  
  2.刑事侦缉及保安处(乙部门)包括商业罪案调查科【《笑看风云》里包文龙所属部门】,毒品调查科,总部科,刑事支援科,刑事记录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刑事情报科【《刑侦4》里文婉兰和《无名天使3d》里杨sir所属部门】.
  
  
  3。人事及训练处(丙部门)包括人事部和警察训练部。警察训练部由警察训练总部,警察训练学校及侦缉训练学校组成。所有加入警队的警员必须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一系列的关于法律法规,搏击技巧,体能训练,枪械技术等知识的训练,为期27周课时。此外《陀枪师姐》里陈小生所属的军械组隶属于警察枪械政策委员会,负责枪械的设计和战术训练。1995年首次出现了佩枪女警。
  
  
  4。监管处(丁部门)包括资讯系统部和服务素质监察部。服务素质监察部里有观众熟知的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扫黄先锋》里欧阳枫开始做在的部门】。有独立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监察和管理。
  
  
  5。文职及政务处(戊部门)这是一个专门为警队职员服务的部门,包括心理咨询科【《刑侦4》里武俏君所属部门】等等。
  
  此外,香港警察队伍中还包括了验尸官(法医)【《鉴证实录》里的聂宝言】,香港还于1960年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打击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总之,香港的警察体系分工较细,职责明确,各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行动,有效的打击了各类犯罪,使香港成为世界上罪案发生率较低和破案率较高的地区之一。
  
  
  PS:《陀枪3》中陈小生所在的特谴队在剧中说是隶属军装部,但他们上班又都是便装,而且配枪需要申请,应该是比较特殊的部门!~


作者:一枪见血 回复日期:2005-8-3 19:04:48   
  补充: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 俗称“O记”
  是警察部中比较牛B的部门,有关O记的事在《O记实录》1、2部都可以了解很多。
  
  比较奇怪的是,《O记实录2》中的罗嘉良,已经是警司了,竟然还是经常要直接参加行动,太关照兄弟们了吧?


作者:一枪见血 回复日期:2005-8-3 19:07:55   
  内地的警察队伍亦有5个部分组成,包括:
  
  1。机关的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
  
  3。监狱和劳动教养部门的警察
  
  4。法院的司法警察
  
  5。检察院的警察。
  
  
  内地的各个警察部门均是的组成部分,受到司法和行政的双重领导。
  
  香港和内地由于体制,法律渊源,法律法规等的不同,警察被赋予的权限也不同。最明显的区别是香港警察拥有部分案件起诉权,而内地警察则没有。
  侦查中,香港警察在询问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改人发出警戒:“你不必说,除非你自己想说,但是你所说的可能用笔记录以及作为呈堂证供。”
  这种警戒我们在很多的港剧中都会看到,我记得《流金岁月》里程小雨调到cid第一次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太紧张还差点忘了说警戒。
  此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刑讯逼供,香港警方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同期录音录像手段。用来录音录像的盒带经过特殊技术处理,警方不能中断,删剪,拼接从而能全过程的监控警方的审讯行为,防止出现诱供问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待遇。我们在港剧里经常可以看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进行同期录音录像。
  
  当然,以上所述情况都是理论和条例,具体情况尚不能做准!~
  
  内地由于资金,技术手段的匮乏大部分的审讯场所都没有录音录像设备,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而且还出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如车轮战,使身体长期保持非正常的不舒服的姿态,心理恐吓等。这些行为都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一枪见血 回复日期:2005-8-3 19:11:26   
  (二)律师。
  香港的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
  
  符合一定资格的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成为御用大律师,类似于英国的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
  御用大律师出庭身着丝质法袍,坐第一排椅子,享有崇高的荣誉。在香港,律师和大律师的执业分工不同且相互独立。一系人士均不得跨越到另一系执业。
  
  相对应的香港也分别成立了律师工会和大律师公会对各自成员的执业活动和专业*守进行监察。香港没有专门的律师资格考试,只要取得有关证书并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就可以申请律师资格。
  
  香港的律师(事务律师)只能办理一般性法律事务,且只能出席裁判署或地方法院代理诉讼。大律师(出庭律师)就没有执业范围的限制,可以出席高等法院进行较为复杂的刑事辩护。但是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发生关系,必须通过事务律师去接触当事人。
  
  由此可以判断《律政新人王》里的四位年轻律师均为事务律师,而《一号法庭》里的若辉,余在春和子强就是大律师咯。
  
  
  
  
  
  
  内地的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3类。兼职律师一般为法律院校的教授。
  
  内地取得律师资格有2种途径:1。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再经过1年的实习期就可以申请律师资格。2。符合一定条件申请律师执业的,可以不经过考试而由司法部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内地的律师并无执业范围和出席法庭级别的限制。内地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监察,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因为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诉讼模式,所以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大区别。
  香港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享有侦察机关审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会见委托人时要求警方回避的权利,豁免作证的特权以及律师执业豁免权等。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港剧里警察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旁边的律师频繁的做“善意”的提醒,避免当事人的言语被警方抓到小辫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和被告也可以随时交流。反观内地《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比较笼统,律师会见委托人不仅要经过层层审批,而且一般都有警方在场,更有甚者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谈话还经常被监听。
  
  律师也没有豁免作证的权利,因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难以做到“坦诚相见”妨碍了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可恶的是《刑法》第306条专门针对律师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公诉方经常以这一条给律师乱扣“大帽子”,让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
  


作者:奇怪的兔子 回复日期:2005-8-3 19:13:06   
  值得学习


作者:一枪见血 回复日期:2005-8-3 19:17:34   
  《一号皇庭》中,丁柔所在的部门就是律政署,而他们很大的一部分工作就是作为检控官对疑犯提出诉讼。
  
  
  (三)检控官。
  香港刑事诉讼采取“控审分离”和“检控分流”的原则。控诉犯罪一般由律政署负责,
  但是警队和廉署也有部分案件的检控权。律政署下辖的刑事检控科有检控律师(检控官)专门负责检控工作。
  从1994年起,律政署开始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代表律政署进行刑事检控工作。《一号》中余在春就曾经被请去当做检控官。
  如《流金岁月》里的程天蓝就是律政署的检控官。而《法网伊人》里石修扮演的那个角色就曾经是律政署的“外聘大律师”。此外,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律政署的训练也可以在裁判法院行驶检控权。
  
  
  
  内地的刑事案件有公诉和自诉之分。除自诉案件外,所有的公诉案件必须由侦察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必须派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内地也实行“控审分离”原则,但是没有采取“检控分流”原则。
  


作者:一枪见血 回复日期:2005-8-3 19:22:04   
  (四)法院及法官
  
  在很多的港剧里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喷水池的后面有一幢高大威严的建筑,前面的牌子上写着“高等法院”。
  其实香港不光有高等法院,1997年回归后,香港的法院体系从高到低为: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专门法庭。
  另外还有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
  《律政新人王》里描述过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债权额比较小的追讨案件,并且当事人双方不能由律师代表出庭。剧中vincent(陈建锋饰)的父亲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2万元欠款,vincent代表其父以非律师身份参加了案件审理。
  
  香港的法官是终身制且在任职期内不得被撤职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官有级别之分,终审法院的法官是首席大法官。法官个人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老婆大人》中宣萱在片尾的法律常识也有提到法官的级别和待遇。象高希敏这个级别的法官月薪最低是9万8(大概是这个数字,不会差很多)。
  
  个人认为在香港当法官好比当神仙,不用贪污也能发大财。
  
  
  
  内地的法院体系从高到低为: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内地的法官分为12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至12等级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内地的法官亦遵循独立审判原则,但是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香港和内地的审级制度也有很大区别。
  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当事人拥有双重上诉权。
  内地实行两审终审制,只有一次上诉机会。
  
  香港回归后,还拥有了司法终审权。以前英国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香港的终审法院,现在香港设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做出的裁决为最后生效裁决。这项权利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绝无仅有的。


作者:一枪见血 回复日期:2005-8-3 19:26:48   
  (五)诉讼模式
  
  当今世界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均采用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则倾向于职权主义。
  
  在当事人主义的指引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由控辩双方各自举证,陈述案情,进行控诉和辩论,法官只是居中消极裁断。
  
  而在职权主义下,法官始终处于积极地位,主导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公诉方与辩护方地位不平等,辩护方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
  
  香港的法律制度承袭英美法系,因此当然采取了控辩式的诉讼模式。
  
  《一号法庭》中控方与辩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对各自的证人进行交叉盘问,在经过一番质证,争辩后最后作结案陈词。法官对争论不作表态只是主导程序性问题,所以整个庭审过程自始至终都弥漫着紧张激烈的气氛。
  
  
  内地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虽然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但是总体上纠问式的色彩依然比较浓厚。
  法官积极主动的对被告人,证人进行讯问和询问,调查案件事实,主持法庭辩论。由于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庭审过程中往往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辩护律师不享有和公诉方平等的调查取证权,在法庭上的发言还经常被审判长打断或剥夺。因此难以看到控辩双方有理有据,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的精彩场面。
  
  关于这个区别可以在《创世纪》中很明显的表现出来,叶孝礼在台湾受审及岑颖欣的审讯虽然故意夸大职权注意模式的弊端,但是这个弊端是确实存在的!~~
发表于 2005-10-19 21: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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