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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贺卫方论战之四: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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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7 12: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2005-9-5 2:11:25  
   对法律教育的讨论,并不仅在于法学本身,更关乎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等诸多领域。有鉴于此,本版拟陆续发表贺卫方与薛涌二位学者的通信,以期对中国法律教育深层次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贺教授:
   谢谢你的回应!你说我嘴不饶人、出了错误反把责任推到你身上。其实,我们最大的不同是:我认错,你不认错。
   我从常识的角度对你罢招提出批评,并举出美国的例子:美国大学本科基本没有法学专业,法学院招生也不论专业。你回答说:“此硕士非彼硕士也”,人家的LL.M.读一年,我们的硕士读三年;LL.M.“是一种务实导向的学位”,“我们的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导向的学位”。在这个具体语境中,读者当然会从你的论述中推出LL.M.招的也是本科生。不错,我在《中国新闻周刊》上批评你的第一篇文章中,确实笼统地谈到美国教授不亲自带硕士生的事情,反映了我对美国法院院具体学位设置的了解不足,是我的失误。但是我们的讨论基本起点很清楚:就是从法学院招什么样的本科生开始。如果老实些,你本应该说:“我们的硕士大致相当于人家的法学博士,此硕士非彼博士也。”
   现在发现,你的错误不仅在此。LL.M.甚至也并非你所谓的“务实导向的学位”。耶鲁的LL.M.是给有法学博士学位、并希望从事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的人设置的。哈佛法学院网站上也清楚地说明,美国学生读LL.M.,是为了法律教育的生涯作准备。这分明是培养学术人才。我自己的错误当然不能归罪于你。但我劝你也公开认错。因为不懂英语的读者无法查证你讲话的根据。他们大部分现在还觉得LL.M.是“务实导向”,“含金量”没有我们的高。
   回到我们的大主题。你说“法学需要专业化”,这本身不是我反对的东西。法学在技术层面需要非常专业的训练。但是,谁有接受这种专业化训练的资格?我是说法学院招硕士要取消专业考试,不是讲硕士进了法学院后不需要学专业。
   你把法学是否要专业化和接受法学训练的人是否应该具备专业资格混为一谈,所以把我的观点引申到荒谬的地步,说我把律师、法官这种职业视为跟木匠裁缝一样,法学院可以变成中等职业学校了。难道我没有清楚地说明法学院应该从大学本科生中招生吗?在我看来,从事这行的人需要的基本素质是分析能力、批判精神、逻辑地表达自己观点的技巧(这常常表现在写作能力上)、对人类秩序的关注和热忱。招生考试就要考这个。耶鲁法学院要求的就是这个。难道你能说人家是在开中专、技校吗?法学院招生不考专业,并非就是法学不复杂,也不是要降低招生标准。在我看来,一般性的考试,更容易选拔基本素质好的人才。
   我反复要求你讲清楚你自己提出的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之分与我们的辩论的关系。可惜你还是没有说明我们应该从两个法系中各学什么东西。我这个外行也只有说说自己的观感,请你指教了。
   我个人是喜欢普通法系传统的。在我看来,大陆法系乌托邦色彩太重,先构造一个理性的法律原则,以为这些抽象的原则就可以覆盖复杂的现实。其实当年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民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三年而成,非常匆忙,却成了大陆法系的基础。好像几个聪明人的理性,能够支配几千年全部的人类生活。普通法系则是一个案例一个案例积累而成。每判一个新案子,就会对过去案例体现的价值、原则进行反省,根据新现实创造新案例,是从人类的经验开始。比如美国的民权运动、种族平权、堕胎等等,这些新问题,查士丁尼或拿破仑时代的法学专家的“理性”照顾得到吗?
   以我这个外行的解释,普通法系重视人类经验,在法学院招生当然不论专业,要把有经验的、有分析力和批判性思维的人选来学法学。大陆法系注重法学本身的理性,不注重经验,所以常常本科就有法学专业,高中生一毕业就钻进这些法学的理性和技术中去。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条条知道得多,但并不一定了解人类经验。让这些人规范人类生活,我看是靠不住的。
   中国所属社会主义法系,是从大陆法系脱胎而来。多学别的传统中的长处,才是你所谓的缺什么补什么。特别是大陆法学从大原则出发,而这些大原则,又是欧洲文化的产物。普通法系当然也是欧洲文化的产物。但由于其强调具体的经验,在其他文化中采用比较有弹性。这大概也是非西方国家采用普通法系的一般比采用大陆法系的发展得好一些的原因吧。   薛涌   2005年8月16日阿灵顿,马萨诸塞
   薛先生:
   在这次来信里,我发现你言辞之间颇有几分怒气。如果我说话过于直率,有些冲撞之处,还要请你多多包涵。坦率地说,我之所以有时过于直言,是因为我们所讨论者涉及到的是一门最古老的学科,而你本人未尝受过此种训练,却可以出大声、下决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固守本学科的“一亩三分地”。只是说,在进入一个陌生领域时,我们应当保持必要的谦逊。区区微衷,还希望你能够理解。
   这一次,我不想再讨论那些名词、概念问题了,我希望简要地谈一下我对于中国法律教育发展的整体看法,例如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问题。事实上,你也几次涉及到这个问题,这一次又比较了两大法系在法律教育上的优劣。其实优劣的判断不太容易,因为欧陆的法律教育也大致解决了他们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是,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法律教育有了可谓迅猛的发展,但是,发展使得目标定位上的混乱反而变得更加尖锐。当然,目标困惑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学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也缺乏稳定的法学知识传统。
   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各国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国家偏重前者。在那里,接受法律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而大陆法系则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千人而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主持的行业训练。
   在我看来,两大法系国家之间的这种偏重无所谓优劣之分。但是,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需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尽管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相似,但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国正规的法律教育长期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二十多年来全社会对于法治的要求不断强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模式却是长期徘徊。第二,法律教育层次以及办学途径的极度多样化。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后,低可下职业高中!
   凡此种种,原因都在于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并没有搞清楚,或者说,在理解上非常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导致教学内容上的参差不齐,欲想令如此驳杂不一的毕业生头脑中的法律概念、原则、理念具有统一性,从而带来司法决策的统一,势将是缘木求鱼。
   所以,当务之急应当是整合全国的法律教育。记得你在过去的信中曾希望北大能够率先示范,不过,在我看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大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先改革者往往是死路一条。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高中教育改革来改革去还是走不出应试教育困境的原因吧。贺卫方   2005年8月31日于蓝旗营
发表于 2005-10-27 13: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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