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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和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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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2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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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5-10-31 07:50:4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这个话题,是因为公民张德军事件引起的。

  去年8月,张德军驾车追击逼堵抢夺他人财物、得手后骑上摩托车逃跑的歹徒,造成歹徒一死一伤,从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社会舆论再次高度关注。我注意到,压倒性的舆论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应为造成的后果担责。一些媒体的新闻标题甚至煽情地责问:见义勇为有罪?

  我认为,提出见义勇为有罪无罪的概念,是一个假设命题,表述非常不完整。同时,还是一个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假言推理,有逻辑错误,见义勇为与非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否定逻辑关系;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而罪与非罪则属于法律规范的概念。简单地混为一谈,显然失当。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见义勇为者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伤亡有罪吗?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道德传统所提倡、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理想道德标准。《论语·为政》说:“见义不为,无勇也。”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甚至不顾个人安危,这是一种大义。见义勇为在道德范畴内,属于理想的道德,具有更高的道德层次和思想基础,具有现实意义。有地方政府专门为此作出界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同时也要看到,见义勇为是理想的道德,但非公民义务的道德。必须遵守的义务的道德,是做法律许可的事,守法遵法,这就是义务道德的底线。要求每个公民都有高的道德水准,具有理想的道德,人人都能见义勇为,显然不现实也无此必要。但是公民必须守法,严禁逾越法律底线,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戒、处罚。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秩序规范。

  如果前述论点合理,那么不可逾越法律底线应是公民的义务,否则不论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有多么高尚,都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见义勇为者概莫能外。于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与后果,就被纳入法律的范畴之中。以为凡是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看法,是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观点。这种情绪除了对法律的误解外,还反映了一个带普遍性的疑惑:在自己或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时该怎么防卫才是正当的?从法律意义上讲,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法律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很多人都认为驾车追堵造成歹徒死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说明不少人都具有用法律来审视问题的良好习惯。但是有一点被忽略了,对作案后逃跑的歹徒进行抓捕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而实施的防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所能采取的行为也是完全不同的,对行为可能产生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从对该事件非常充分的报道看,死伤的歹徒实施的行为属于抢夺而非抢劫,与《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完全吻合。张德军协助被抢夺的妇女抓捕歹徒,是值得赞赏的行为,但是采取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显然没有必要也非必须。

  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而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看法,甚至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等严重后果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这并非法制的进步,而是倒退。没有法制的社会,也很难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公民守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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