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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复位再推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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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2: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访谈动机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社会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是法律的复位,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一切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经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要哪些制度跟进,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而回顾历史,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司法改革如何与时俱进,才能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顽症?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所裨益。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将实现了,对此应做如何评价?

  陈光中:一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一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掌握上,过去各地宽严不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最高法院可以更严格地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律复位问题,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说来并不涉及体制上、制度上的变革问题。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也重申了这样一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的精神。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一种变革。

  但也不妨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收回来,使死刑复核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这一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一点改革的意义,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也未尝不可。

  新京报:此外,还有哪些方面急需法律复位?

  陈卫东: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在刑事诉讼领域基本实现了法律归位。但在其他领域,比如说检察权是不是一种司法权?批准逮捕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还是由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该不该负有法律监督职能?这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通过制度建设力避冤假错案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复位后,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陈光中:要求任何事情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只要办案就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但可以预测的是,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过去是上诉和死刑复核合而为一,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慎重。至于说能在多大几率上减少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我不是算命先生,算不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估计减少20%-30%是可能的。

  新京报:过去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怎样通过新的制度建设克服?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无疑属于审判程序。我国刑诉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法院就是一个审判机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活动,本质上都是审判活动,包括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本来是审判活动,但从形式上来说,过去的死刑复核在程序上有些行政化,成为法院内部行政化的审批活动。这就不太符合审判的形式特征的要求。

  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人无权介入,这必须加以改变,法官一定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如果公诉人没什么意见就算了,有什么意见也可以听取,但辩护人这方必须要加强保障力度。如果遇到关键事实发生严重分歧,我主张应该到被告人关押地审判。要真正审查事实,就要让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都到庭。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公开审理,但如果被告人要求证人、鉴定人进行对质,证人、鉴定人还是应该当庭对质。这是被告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他有权利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

  新京报: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之一,是可能实行听证程序,它对保证死刑复核的公正性有哪些作用?

  陈光中:听证一般用于行政诉讼或行政行为过程中,比如说是否在北京市禁放鞭炮,水费、供暖费是不是调整等。所以,我考虑用听审来表述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这一环节,或许更加合适。

  新京报:是不是一切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听审?

  陈光中: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分歧用不着搞听审,一般事实上的小的分歧也用不着搞听审,如果是在关键事实上有分歧就应当听审。

  比如说涉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人、抢劫之类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上。

  坚持程序正义“准”字当头

  新京报:死刑复核只是保证死刑案件公正的一个程序性规定,要真正实现判决的公正,还需要哪些方面的跟进呢?

  陈光中:首先还是要坚持程序正义,健全程序。辩护人要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关键事实不清楚的话要听审,甚至要传唤证人、鉴定人,类似这些都属于程序上的健全。程序上的真正健全,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结果的公正。

  第二,一定要严格证明标准,“准”字当头,万无一失,办成铁案。刑事诉讼法要求有罪判决的证明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正确理解和运用。

  任何案件要搞清全部事实情节是不可能的;但应当通过收集证据,搞清楚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事实情节,特别是主要犯罪事实(关键事实)必要证明到确定无疑,即达到惟一性、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接近其实”、“达到95%的概然性”就判死刑或者死缓,就有可能错杀。

  第三,归根结底是人的素质、法官的素质。要有一支死刑复核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这支队伍不仅有业务水平,还要廉洁、有真正的责任感。事在人为,制度再好,也要有人去执行;否则制度也是白纸一张。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在地方时,如果出现冤案,当事人还有信心申诉;现在收归最高院,一旦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持异议,又该怎么办?

  陈光中:仍然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能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绝对有利,但肯定利大于弊。

  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是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那么,如何评价中国司法改革在近些年走过的路?

  陈卫东:我国的司法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最初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这样一些基本的制度方面的问题开始,这种改革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自身业务的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六大正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勾画了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走势。“一五规划”和“二五规划”实际上就是在十五大报告到十六大报告发展的过程中,所进行方案设计的具体体现。从现在来看,司法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具体实施的阶段。

  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口号到具体行动,这是一个进步的发展过程;同时又不能不看到,目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一些具体方案,多是一些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内部调整等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涉及最关键的问题。所以,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京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总结了司法中的三大顽症: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今后的司法改革该如何克服它们?

  陈卫东: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从人事权和财政权入手,这是克服三大顽症的突破口。人员方面现在有司法考试,这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至于行政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如果法官经费保障不受制于地方财政而是中央财政,如果法官不是由地方而是由中央直接任命,法院就没有后顾之忧,法官也不必在乎升迁和福利待遇。这些问题完全可以从技术层面操作。比如说中级法院的经费可以由省财政直拨,高级法院可以由中央财政支持。

  和谐社会理论明确司法改革的着陆点

  新京报:近些年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越来越引人关注。未来的司法考试会面临怎样的发展趋势?

  陈卫东:我参与司法考试和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已十几年了。如果司法考试一直沿着现在这条路走,是会出问题的。现在的司法考试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录取率很低。北大、人大、法大、清华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们,有很多通不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说明什么?

  新京报:能说这是法学教育的问题吗?

  陈卫东:在目前情况下,没有数据、没有资料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是失败的。这里有一个司法考试该如何与法学教育接轨,从而更好适应的问题。我想,问题还是出在司法考试上。越是落后、越是边远的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越少,因为他们考不过;即使政策上给予一定照顾,也很少有人能够通过考试获得司法执业资格;虽然有人考过了,但却往往选择到内地执业。

  新京报:以后的司法考试改革,应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陈卫东:起码应该让这些名校中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和硕士、博士通过司法考试;至于通过司法考试后能不能进入司法部门从业,那是另外一个问题,需要由司法部门去考核。但这可以为社会储存大量司法人才,使我们能培养出优秀的、能胜任司法工作的人才;另外,也可以让没有学习过法学的人进不来这个门槛。

  新京报:人权写入宪法以后,如何影响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

  陈卫东: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这说明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人权保障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对人自身的价值发展也在提升,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国家尊重。

  这样一种宪法规定,必将在保障人权方面,为各个部门法带来重要的、宏观方面的引导作用。就刑事诉讼法来讲人权,主要是涉及被追诉刑事责任的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我们还要从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一审、二审乃至于生效判决、裁定以后的再审开始,很好地审视和研究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人的权利保护,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从一定程度上说,现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落实宪法人权条款的表现。

  大家公认刑事诉讼法修改,要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这些制度设计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国家公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不能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使被害人受到再一次伤害;另一方面,就是如何进一步丰富、保障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实现,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怎样加以救济。

  新京报:现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与司法改革是什么关系呢?

  陈卫东: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跟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推进司法改革、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终极目标一脉相承。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这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使司法改革有了更加明确的着陆点。和谐社会本身就是司法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

  ■链接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摘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核准案件的22.0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21%。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复核案件的38.1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4.44%。

  ———新华社10月25日电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袁烽 实习生 高松
发表于 2005-11-15 14: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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