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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讨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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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12: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ly]该案例在一个月前被我放在中国民商法网BBS上,讨论了四页,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答案,想请各位大虾帮帮忙[/fly]
职工以标准价从单位购得住房一套,离婚诉讼时女方同意将其对住房的共有分额出让给男方,而单位则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要求基于其对房屋有限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收回住房,而男方也主张其基于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确认其优先购买权。
请各位大虾就两种优先购买权之优先位阶予以明晰,晚辈不胜感激!!! [p:1]
发表于 2005-11-19 13: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还要去翻书了`~偶是菜鸟~!~~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9 13: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谦虚了!!
我问过我们的好几个老师,他们意见不一
发表于 2005-11-19 13: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考刑法~~
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9 13: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有个靠公务员的老乡问我一个刑法题,我还错了,汗颜啊
我主要是对公法不感兴趣
其实刑法还是蛮有意思的
发表于 2005-11-19 2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是学民法的……
那个单位的基于有限所有权的优先购买权是怎么产生的?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0 12: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LISTEN哥!!!
  单位主张的依据  http://www.law110.com/law/guowuyuan/2018.htm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二十一) ......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0 18: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东东从部门法的角度不是很好考虑,需要从法理角度吧
发表于 2005-11-20 18: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不是张虹布置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0 18: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问过他和另一个经济法老师
不是老师布置的,是一个实际案例
发表于 2005-11-20 18: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忘了你大三……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0 18: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也一样,我还听张老师的课,继续作他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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