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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新语丝] 可笑人也,聂资鲁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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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3: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心

  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指控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的《一部
宪法与一个时代》的有关段落抄袭其《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文,要求聂公开
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近日,聂资鲁投书新语丝,在辩解绝非抄袭之余反控
杨玉圣捏造事实、诬陷、诽谤,要求杨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否则“将通过
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中国学术界又将上演一出反学术打假的好戏了!

  首先回应聂资鲁的投书的,看来是一位尚未涉世的网友“伟大的NCBI”。这
位年轻人实在是存心忠厚,对聂资鲁的辩解,只提出了“文章中结构性的句子,
是否可以照搬过来,是否算抄袭” 的疑问,并向聂资鲁献策道:“只要在对待文
章中结构性句子时稍加修改,哪怕换两个同意(义)词.有(就)不会出现抄袭之
嫌。”

  其实,无须“伟大的NCBI”提耳面命,聂资鲁教授抄袭时,除了一字不漏地
照抄之外,用的就是稍加修改、换一两个同义词之类的办法。

  感谢聂资鲁辩解时的“逐一对比”,我们可以不用费力就知道了他是怎样抄
袭杨玉圣的。让我们试看他“逐一对比”中的一例:

  杨文: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
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
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
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
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
(《海国图志》,第39卷,《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在《海国图志,后
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聂文:又如,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
“国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
“公举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
盒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
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
不谓周乎!”(《海国图志》,第59卷)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
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对比之下,聂文“独创性”的文字只有开头的“又如”二字,至于将杨文的
《美国宪法》写成“美国宪法”显系聂的错抄,因为魏源所指的乃是1789年制定
后几经修正的以文本形式出现的美国宪法,应当用书名号。此外,聂对杨的一处
注释作了一点改动和取舍,将“39卷”改为“59卷”,并去掉了“《外大西洋墨
利加洲总叙》”,这正是“伟大的NCBI”教授的伎俩。

  聂资鲁的辩解似乎振振有辞:什么“《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是我多年来研
究的成果”,什么“为了搞好这项研究,我曾跑遍了大半个中国,查阅了数百种
原始档案、文献”,什么“恪守学术规范,严格按照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高等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以证明并非抄袭等等。

  聂资鲁援引《学术规范(试行)》第七条“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
为原则”的规定,声称他“在文中对所引用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全部标注的
是原始出处”。

  从聂资鲁的“逐一对比”中,我们看不出他对《海国图志》、《合省国说》、
《环游地球新录》、《20世纪之中国》、《新大陆游记》等著作的引用出自他亲
自掌握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其标注的也绝不是什么“原始出处”,倒
分明是从杨玉圣的论文中原封不动地转引过来,而《学术规范(试行)》第七条
中“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
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等重要规定则被聂资鲁有意
省略了。

  对所引用资料与杨玉圣雷同一事,聂资鲁的说辞是:为什么你可以引用而我
不可以引用?当然,大家都可以引用,但聂的引文的起迄与引文出处的注释乃至
引文前后的“自己的话”全都与杨相同,岂是“英雄所见略同”能够解释?难道
他与杨玉圣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吗?如果两个人在同一问题上的思维及语言
表达均一模一样,那简直堪称世界第九大奇迹了!(这里必须排除杨玉圣抄袭聂
资鲁的可能性,因为杨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早在1989年就已经发表。)

  聂资鲁又搬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
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属于
合理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一语为聂资鲁擅自添加)“转引”了杨玉圣那
么多文字而不加说明,算是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吗?!

  他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著
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品人对
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聂资鲁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有误,其后的推理也不能成立。“独创性”的并非
指惊天动地的,而是指独特的、不与他人雷同的。就以文字形式表现的论文而言,
“独创性”指的是:我的文字是这样的,我的材料(即论据)是这样的,我的论
证方法和过程是这样的,与别人的文字、材料和论证绝不雷同。

  杨玉圣10年前发表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迄今还没有人指出其与他人在
同一论题上的文字、材料和论证雷同,因此,他的这一论文属于“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10年后
聂资鲁的《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与杨玉圣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的有关段
落在材料和论证以及文字表达上几乎完全雷同,因此,聂的论文不具有“独创
性”,并因为其雷同而应视为抄袭。

  聂资鲁的《杨玉圣的所谓“学术批评”文章及我的答辩文章》本意在于辩诬,
但他的辩解实在太拙劣了,结果是越辩越污:不仅自暴了抄袭的铁证,还暴露了
自己的弱智。

  如此弱智的人,还配当什么教授?如此弱智的教授,还有脸到以学术打假著
称的新语丝上来为自己的学术造假争取同情?可笑人也!

  不过,我还是要向聂资鲁教授进上一言:别再在媒体上自暴丑陋了,别再指
控杨玉圣“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你了(从你进行的“逐一对比”,我们看到
杨对你的指控句句属实),更别打算可怜巴巴地“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了。
你最好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如若丢不下面子,保持沉默也好。

  如果忠言逆耳,那就让咱们拭目以待吧!

(XYS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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