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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岳麓法律人]非公益募捐引发的纠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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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0 12: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岳麓法律人协会:学术沙龙活动内容精要
时间:2005年12月16日晚7:00  
地点:行政楼模拟法庭

主题:爱心惹的祸――非公益募捐引起的纠纷探讨
主持人:杨舒婷
主讲人:杨蓉、任燕、于文超、田志平、欧平、冯威
嘉宾:屈茂辉教授、蒋学跃老师、肖洪永老师

各主讲人观点陈述:

杨蓉:社会捐助分为公益募捐与非公益募捐,对于公益募捐有《公益事业募捐法》的调整,而对于非公益募捐则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制,只能借助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进行调整,于是出现了违法募捐,监督缺失等一系列募捐纠纷。是否出现一个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就要靠一部新法条来解决呢?是否有这样的必要?

任燕:当捐赠人交钱交给了募捐人时,那他就和募捐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信托关系,可以借助《信托法》来进行调整,设立一个基金会,由媒体来对基金会进行监督,使捐款去向能够明朗化。

于文超:从三方面来阐述:一、非公益募捐的价值核心是信任,捐赠人是基于对受予人,募捐人的信任而献出自己的爱心;二、救助标准,就采用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作为是否对受予人提供救助的评判标准;三、具体的制度,可采用信托制度,但必须专款专用,在募捐机构方面则可直接利用现有的红十字会,扶贫办,不必另设基金会。

田志平:主要与现场观众讨论“谁可以发起募捐?”这一问题来引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非公益募捐人,关键是要看为谁发起,基于什么理由发起。

欧平:不应对募捐发起人作特别规定,募捐是一种自救行为,受予人希望通过募捐来给自己度过难关,对于捐助人与受予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合同。

冯威:从“募捐难题背后,当代社会的道德生态和组织机制”这一主题阐述自己观点。爱心官司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这是为什么?他从陌生人道德生态与熟人道德生态的原理来分析,这为当今社会普遍表现出一种个体的道德冲动与整体的道德冷漠。

老师点评:
屈茂辉老师:1、追求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是人类永恒的目标。而对社会弱者的救助问题是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都存在的,这是人类的共性。我们学习法律并不仅只是研究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要研究社会现象,从社会现象出发来研究法律。2、道德是法学的最高标准,但毕竟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出现了案子你必须运用规则来解决。

蒋学跃老师: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来从法律的层面探讨,是提升学术水平和人生价值
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也是学术沙龙活动讨论的主题中最核心的,最有价值的。
对于非公益募捐建议相应的立法规制。

肖红永老师:募捐是乞讨的扩大化,非公益募捐是事关道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道德并非抽象的,而像毛细血管一样渗透在社会的各个角落。真正的法学就建立在宏观的社会科学之上,而不应仅仅只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否则以有限的规则来应付无穷的变化将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所以我们不应急着去出台一部法规,而应该借助道德,运用强大的道德力量去推动法律的发
发表于 2005-12-21 19: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现有法律已经足够调整这种捐赠关系
何必强调法律全能法律至上?
我不想生活在一个制度更多但自由更少的社会
既然捐了,那捐赠人就丧失了对该比款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顶多在道德上可以支配,那就不在法学讨论的范畴之内了

如果确实需要捐助,又没有欺诈的行为,那收赠人享有的款物的所有权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是在捏造事实,且达到一定金额,造成一定影响,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这么简单,没必要人为复杂化
发表于 2005-12-26 22: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因为时间没能去
也准备了一些
觉得爱心官司的出现不仅反映的是规则的机械(目前的规则体系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只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最深层次反映的是当今社会的诚信危机,有恶意炒作的记者,有虚假募捐的个人,还有习惯食言的代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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