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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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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14: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2005年12月23日  北校区模拟法庭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四宝
公司法构架
一、  公司的法律地位、性质
两个有限,一个例外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有限的
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也是有限的(限于全部资本),也可以理解为无限,从法人的角度来讲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一个例外:法院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三个分离:股权、股票与出资权分离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股一债六个报表
三股:股本,股权,股东
一债:债券
六个报表(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 2、审议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变动表  5、利润分配表 6、财务说明书

管理(人): 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两事一高” 其中:两事:董事、监事 一高: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新公司法中,任意性规定多,强制性规定大大减少
新公司法的新亮点:
1.很好地集合了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于一体,适应了时代的发展。
2.与国际贯例相靠拢  (全球化的核心是市场化)
3.可操作性大大增加
4.  给法律工作都智慧的发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五个结合:
1、把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比较好地结合起来,突出了任意性规定,大大减少了强制性规定。
2、把股东,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对滥用有限责任制的处罚有机的结合起来
3、很好的处理公司自身营利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4、关于公司利益和平衡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机结合
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义务的平衡

肖海军教授:
1、公司是什么? 
   是投资人的一种工具,同是又是主体,是一矛盾体
2、公司利益,权利何在?
权利源泉:营业权
投资人:投资权(资本权)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财产权
公司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权
3、公司法到底保护什么?
以投资人利益为本位(对股权的保护,同时又要防止股权滥用)

公司法的修正也只是一个逗号,没有句号。
对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挪用募集资本问题,这或许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漏洞,没有相应的法规对之调整
发表于 2005-12-26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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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6 19: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了个问题,不过觉得自己没有说得清楚。很多人没有懂我的意思~~
哎,不过沈教授的回答我也不是很满意的了~~
呵呵~~以后加强下自己的表达的能力~~
发表于 2005-12-27 16: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应该这样了……
发表于 2005-12-27 2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疑惑的一个问题是沈四宝和沈家本有没有什么关系?

那天讲座没有去,满可惜的。沈先生谈公司法必然会借鉴很多国际经验吧。。。
不知在现场时候用语方面是不是讲得很开。。
那次梅夏英教授过来讲“民法与行为控制”的时候,开篇第一句就猛批苏力,让人充分领教倒京派学者的个性。。

另外,在微观操作方面,新公司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与国际“趋同化(李双元首提好象?)”是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亦即我国现在立法的边际分析。
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塌实地学好基础知识,看透本质,站稳立场。
发表于 2005-12-28 2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沈先生就是一个很是成功的人啦~
开了公司,自己研究公司法,又是几个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佩服啊~
发表于 2005-12-29 08: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从哪里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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