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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贺卫方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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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19: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06-3-10 23: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了,嘿嘿
发表于 2006-3-12 11: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3-12 1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看过吧 [s:2]
发表于 2006-3-17 20: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前,我很意外的去水了第一帖,哈哈,运气不错,他还回复了。 [s:2]
发表于 2007-4-27 0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福建省特大冤错案被将错就错,两个无辜者羁押11年今被判处死刑
文章提交者:永不放弃4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黄兴(当年21岁如今32岁)、林立峰(当年20岁如今已31岁)、陈夏影(当年不满18岁至今三十而立了)人生有多少十一年,他们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竟是在冤狱中度过。这是个什么样的世道呀?!


与杀人案毫无牵连的无辜被羁押在看守所近11年后,以“疑罪从轻”判处死缓,送往监狱服刑 十年六审终遭枉法裁判的福建省福清市“4.26”绑架案值得领导关注和过问
  这是一件典型的违法超期羁押最终又被违心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造成冤假错案的起因是:侦办本案的福清市公安局面对上级的“限期破案”和社会舆论的重大压力,为了及早“完成”破案任务,竟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大搞刑讯逼供、抓打证人、制造非法证词、把一起原本案情并不复杂,且具有充分破案条件的刑事案件弄成了迷雾重重、疑点众多、矛盾接连、查不出真凶,硬把几个案发时根本不在作案地区的毫无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的无辜小伙子充当替罪羊的冤假错案,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福清市1996年4月26日发生的)所谓的“4.26绑架、勒索、杀人案”。  在三人均不知自己犯了何罪却被莫名其妙地被抓的第二天,福清市公安局就先声夺人,大造声势地在福清县城所在地融城镇到处张贴“海报”,宣告本案告破,并在连续几天中对三无辜进行惨无人道的酷刑逼供、大肆抓捕三无辜提供的可以证明他们三人确实没有参与作案的证人。制造了大量非法证词,同时还向各新闻媒体通报“破案事迹”,向上级报喜,大庆其功。许多干警都超前骗取到嘉奖,有的还平步青云,得到职务上的大步升迁。如:原融城镇派出所副所长潘明生、原普通民警郭成长等都成为既得利益者。省、市一些新闻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展览,也早在本案判决之前就争先进行舆论误导,推波助澜,极力助长了办案不正之风。最明显的是,一审公、检、法不是各负其责,互相制约,而是互相联手护短,掩盖错案真相,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严重超期羁押无辜者达11年,而不向任何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申批,目无法纪、胆大包天。善后问题累积成堆,让人以为此案十分复杂、棘手难办。从1996年6月2日三人被抓至2006年12月4日福建省高院第三次作出二审裁定的宣判,共历时10年六个月之久,故而省、市法院相关领导人,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谁都不愿意挺身而出,引导秉公依法予以公正判决,以至一审二审之间,实际形成踢皮球式的责任你推我让、矛盾你上交我下放,案件审理被久拖不决。这就迫使承办二审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实身临了一次最矛盾、最尴尬的审判历程。该院早在1999年10月21日第一次二审裁定就白纸黑字明确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的事实,只有三上诉人在侦察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认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直接证据缺乏,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消原判发回重申。2001年7月9日第二次二审裁定又明确指出:“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笔迹鉴定,其他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绑架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不直接改判而又再次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公然违背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对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迟迟不判”的“两高一部”文件规定,再一次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仍依旧再次把矛盾上交,此后一拖再拖,一直拖到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受理三被告人第三次上诉长达四年多后,竟然一反常态,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本院曾经两次认定的三上诉人“绑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打嘴巴,自食其言,自行推翻先前两次裁定作出的正确意见,违法、违心、违实地在“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且本案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诉人陈夏影家中(按:即被公安认作为作案的第一、第二现场)也未提取到上诉人的指纹、脚印等的非常情况下,作出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裁定:“上诉人犯绑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十分错误地维持了曾经两度被自己(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撤销了的原审判决。至今历时十年六个月,总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三次一审判决,被告黄兴、林立峰先后蒙冤被判处死缓、死刑、死缓,被告陈夏影三次均被判无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曾两次撤消原审判决,最终以《(2002)闽刑终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审法院“疑罪从轻”的错误判决,把这个如果被认为确有犯了“绑架、勒索、杀人罪”又无任何可从轻情节的就铁定应判处死刑的“疑罪”从轻判处“死缓”,公然违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抗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指示,把三个与该案丝毫却没有关系的无辜者强行枉法昏判后送到福建省龙岩监狱进行“劳改”。本案的久拖不决,已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悍然的昏判更是激起强烈的民愤,本案三个无辜的被告人及其所有的亲人、亲戚、朋友、乡亲均表示十分强烈的不满、不服,纷纷表示:此案不翻,死不瞑目。从此,我们又要走上艰辛的上访、申冤路。
难道沉冤终无由昭雪?请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中众多的清正廉洁、有爱民之心的领导人关注并过问此案吧!相信这个十分离奇且典型的冤错案在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新年代一定会得到十分公正的再审、改判,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法治精神得以充分的体现。
  我们发誓,只要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无辜一天不洗雪奇冤,我们就一天也不会停止伸冤,我们坚信福建这一起十分典型的冤错案是绝对掩盖不了的!
发表于 2007-4-27 1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还可以去看他的法律博客,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
貌似法律博客比新浪的要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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