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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妙的讽刺:普法志愿者反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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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2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3月15日下午15时许,湖南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长沙火车站附近阿波罗商业广场前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义务法律咨询时,一位志愿者同学的手机(诺基亚、黑色、直板、型号为6030)被人窃取。据当时在一旁目睹全过程的一位报亭老板证明:偷窃这名同学手机的是一个身穿白色上衣的新疆少数民族小男孩。在窃取了手机后,窃贼随即向火车站方向逃窜。失窃的同学与其余四名同学(其中包括本版中若干“灌水”活跃人物)发觉后立刻在后追赶。追在前面的同学乘机拍下了窃贼的一个同伙小男孩(身穿橙黄色上衣)的照片,可令人难以理解地是,窃贼团伙中的一个新疆少数民族成年男子此时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对拍照的同学高声叫骂,而后扬长而去。事后据报亭老板介绍,他们是一个犯罪团伙,有2-3名成年人和5-6名小男孩,每天下午和晚饭后都在阿波罗广场前作案,其气焰十分嚣张。经拨打110报警电话,本案中失窃同学已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作了笔录。在此,失主对于所有协助“追逃”的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向接到报警电话后能够迅速出警的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致以崇高的敬意!最近手机被窃案件频频发生,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同学们千万小心谨慎!!!(如有线索,请与本版“狮心王”联系)
广而告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少数民族,鉴于民族问题的特殊敏感性,在此敬告楼下的同学,发言时一定要注意用语,失主在文中用“新疆少数民族”一词而未直接点出某一民族的名称,其意就在于防止“以点带面”,破坏民族团结的事情发生。请后来者理解失主的良苦用心,谢谢!!!
发表于 2006-3-16 2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风格,也只有楼主才能写出来了!
呵呵……
发表于 2006-3-17 20: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关切,出门在外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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