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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如果我们取消了严格的刑事证据制度和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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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10: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容易滋生的首先是陷害的方便:因为没有严格的“派出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制度,所以陷害者的即便没有完美的殚精竭虑的勾画,也可以使被陷害者陷入罪中;因为疑罪不从无,只要陷害者能够使公诉机关简单的怀疑被陷害者有罪,那么就很容易达到目的。

随后大量出现的就是顶罪行业:富人大可以犯了罪之后雇用穷人去顶罪。只要有钱,出的起钱,生计潦倒愿意用自由换钱或者用生命给家人换钱的人大有人在,甚至顶罪行业、顶罪中介的出现也可以预见。

接下来就是强力机关效率和工作强度大为降低:因为没有严格证据制度要求,所以大概的侦查也可以让被怀疑对象符合成为刑事被告人的要求;因为疑罪不从无,所以法院大可以将被公诉机关怀疑的犯罪嫌疑人关起来,既合法,又卖了公诉机关人情。

然后就是疑罪不从无=有罪:疑罪最终转化为定案,采取行动的义务在于公诉机关,以及相应强力机关,但是承担责任的却是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既然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关进监狱,那么之后的所谓“将疑罪继续侦查转化为定案”的工作,实际上没有展开的可能。

最后换来的,就是司法机关公信力大大降低,以及犯罪的持续猖獗:因为没有了严格的刑事证据制度和疑罪从无,产生冤案的可能性要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之前。产生冤案,既放纵了真凶,又摧残了无辜(等同于国家犯罪)。放纵了真正罪犯,自然导致犯罪的持续猖獗,只要犯罪分子最后动动脑筋把司法机关的视线转移到别人身上就ok。而摧残无辜,自然就是司法机关公信力大大降低。
发表于 2006-4-14 14: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排除合理怀疑”中“合理”的程度如何把握
现在司法机关中有一种倾向认识:放人就是放纵犯罪
所以对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控制得特别严
每年检察院宣扬的“政绩”之一就是被起诉的犯人被判有罪率高达多少多少
而法院也宣扬自己惩处了多少多少犯罪分子
而公安则把自己侦破的案子当做自己的杰作
对来自检察院的审查抱有一种天生的抵触情绪
除了在实际中对证据的把握更加严格以外
改变那些不切实际的内部考核指标也是必要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4-14 15: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寒说的不错,呵呵,去法院的实习过程中也发现了这样一个东西。
法院追求的不是惩处了多少吧?好像刑庭的指标是“当庭宣判率”“上诉率”“上诉维持原判率”
呵呵
所以在基层法院一些小的罪名,比如抢劫、盗窃,只要肯交罚金,就可以判缓刑。如果交不起,就坐几年刑期,反正不会人财两空。

但是这是另外的一个具体操作问题了。

上次在你的“强奸”帖子里,看到有人叫嚣只有被告人口供也可以定案,以及取消疑罪从无实行疑罪从缓的垃圾言论,实在忍不住就写了这个东西……
发表于 2006-4-14 15: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似乎必须经过审委会
没有哪个法官愿意经常要求审委会讨论问题
所以对缓刑的把握还是比较严格的
追求“上诉维持原判率”也不是个好东西
这样使得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了交易的空间
另外,似乎“只有被告人口供也可以定案”是偶在叫嚣呢,寒 [s:2]
 楼主| 发表于 2006-4-14 15: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被告人口供也可以定案……

不是你说的那个,而是有人说的一个案例……

缓刑没有那么严格啊……

我去实习那里几乎3/4的案子判了缓刑阿……

似乎罚金多了对法院也有好处,所以不会太在意。所谓讨论也就那么回事儿而已……
发表于 2006-4-14 15: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可能各地区不一样?
我们这里的法院都是缓刑必须经过审委会
有的时候相类似的两个案子如果在短时间内由同一个法官审理
可能就只有一个能判缓刑
因为自己手上的缓刑多了
别人会有看法
经常惊动上级也是不太好意思的,呵呵
另外,罚金都是收归财政
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
所以法院经常就返还款与财政局发生矛盾
发表于 2006-4-14 18: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在法院刑庭实习时,感觉到,钱可以抵刑啊,
轻的案子,只要你认罪,赔偿好,就可以缓.
老师要我写判决书,我总是给实刑,到老师那里总是要改,
变成缓刑.
我都成为老师口里的重刑主义者了.
发表于 2006-4-14 21: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zicong 自从 有那一种潮流以来,现在的法官法外施恩的越来越多,严重违反了刑法,表现在缓刑越来越多,越是残忍的凶杀大案好象判缓的就越起劲,仿佛不这样就不能显示自己是轻刑主义者似的,著名的有 贵州奸杀少女案  和前几天出现的 奸杀5岁幼女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毫无任何法定从轻的情节却语焉不详的被判了缓刑,这种趋势似乎越来越严重,别的不说,仅就量刑来看 就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制精神,。已经引起了公愤,目前正在申诉之中 估计没戏,因为当今的这种势力太强大了,老百姓没有说话的地方
发表于 2006-8-21 14: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几点想法:
1、取消了疑罪从无就一定意味着疑罪从有吗?
2、疑罪从无的很多地区,顶罪的事也比较普遍。每个有钱有权并且品行不端的人都不希望自己的人身自由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受限制。
3、评价正义机关工作能力的高低需要若干综合因素的有机统一,仅从某种制度的实行与否中得出的评价不一定是真相。
4、个案并不必然代表全体,事物是各种矛盾的统一体。建立在假设之上的逻辑不一定经得起推敲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 19: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钓灵感2006-08-21 14:37发表的“”:
几点想法:
1、取消了疑罪从无就一定意味着疑罪从有吗?
2、疑罪从无的很多地区,顶罪的事也比较普遍。每个有钱有权并且品行不端的人都不希望自己的人身自由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受限制。
3、评价正义机关工作能力的高低需要若干综合因素的有机统一,仅从某种制度的实行与否中得出的评价不一定是真相。
4、个案并不必然代表全体,事物是各种矛盾的统一体。建立在假设之上的逻辑不一定经得起推敲的。
1,取消疑罪从无必然意味着疑罪可以从缓(继续羁押)可以从有(按照起诉判刑)可以从轻(按照拿不准判刑,如佘祥林)可以从无,但是除了从无,别的压力都要小得多的多,自然从概率上,大家自己算吧。
2,不知道是否有证据证明顶罪必然是疑罪从无造成的?或者疑罪一旦不从无了就能够消减顶罪?
3,每一种制度的实行都是考量的标准,否则任何人评判法院,我们都可以说他评价标准不够全面。实际上,我们根据一种制度、一个标准对司法机关工作,仅仅是在评价:这一点你做到了,或者这一点你没有做到。但是法律制度发展如此长的时间,这些制度原则与效果间的环环相扣的联系,早已不是空想的构架了,反倒是取消他们能够达到大治的念头,似乎不仅仅不是空想,反倒被历史反证过。
4,同3
发表于 2006-10-1 20: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女人用安眠药毒死了自己的男友,又用硫酸将尸体分解,血水流到楼下,邻居上来时发现如此惊天大案,女人在开门时自己承认了 杀死男友,后到公安机关也供认不讳,可是在法庭上 翻供,声称安眠药是男友自己服用自杀,而其不过是毁尸而已,如此大逆转,给法院出了很大难题,如果照她所说,只能判侮辱尸体罪,最高5年,而按照起供述,应是故意杀人罪,请问此案如何处理?如果 不按口供 ,又没有证据证明起投毒杀人,那么这起骇人听闻的 明显成立的案件岂不是放虎归山?正义何在?按照严格的证据制度,这洋判决很令人心寒的,又怎么能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06-10-1 20: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疑罪从无和证据制度如果也是那样的 僵化,陷入非此即彼,不留余地的境地,则其带来的 可怕后果和以前的执法不严没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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