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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婚姻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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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0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自由论

我国的婚姻法之重要原则就是婚姻自由,也可以说是一项基本的制度。这条原则对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旧式婚姻道德给以全面的否定,从维护妇女的社会地位而言具有不可抹杀的作用,堪称新中国妇女从思想到身体的一大解放。但凡事不可过于急切,否则会适得其反。

婚姻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结婚自由,非当事人不得干涉,甚至在刑法上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二是离婚自由,只要夫妻一方以感情破裂无可修复为理由,就极可能因此而得到离婚的目的。法律的规定没有错误,但缺少 的是一种限制和一种道 德的约束。婚姻的神圣就在于婚姻的稳定,意味着家庭的和睦,使当事人的子女不受到非因本人的决定而遭受的痛苦。不晓得婚姻的自由是何考虑,当时修改婚姻法时引发的全民讨论,但具有发言权的最急切表达心声的肯定是一些对婚姻神圣遗忘的以表达自由为乐的男人女人们。中国的离婚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

当传统的儒礼善德不能维持婚姻当事人对对方的厌恶时,于是一个最好的借口就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感情破裂的证明是极其困难的,因此立法者将这一裁量权授予了法官,却没有得到等式级的标准。假如由于第三者的插足,一方婚姻当事人觉得第三者更能使自己焕发精神的愉悦和肉欲的满足,然后以一个极其荒谬的理由告诉法官法定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不可修复,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自由心证,在没有受害方体会时,完全可以将一方曾经恩爱、海誓山盟的鸳鸯拆散,而不负任何谴责------以法律的名义。

离婚自由的另一弊端就是容易产生社会的动荡。中国的社会从传统至今一直以家庭为单位,当家庭感情破裂之时,会使对方由于爱的依托的消失,从而报复社会对他(她)的不公,其子女也会因其受害,甚至走向邪恶的道路。

小结:法治的一大弊端在于人们忽视道德的作用。即使立法者的考虑是周密的,动机是好的,但缺乏对社会传统的认真评价,而单纯的“拿来主义”,只移不植,以本法律部门的利益出发,其危害是不可避免的产生“和谐的汹涌”。

度,是一个关键,是一把通向光明的钥匙。对于离婚自由的约束,我认为不仅要在法律上加以严格的限制,又应该加强制度的改进和道德的感化。中国没有一整套强有力的根植于社会之中的法律文化,但善德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执政党如何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以人民不反感的方式加强道德的建设、培养道德情操,乃是不可忽略的治国良剂。

婚姻自由,应是让婚姻在自由的国度中享受天堂般的爱意与情感依恋,而不可认为结婚、离婚自由化是婚姻自由的本质。让我们在婚姻神圣的自由中,本着自己的良心去爱身边的人!

我没有提出解决问题解决的办法,但我们应当看到问题的存在。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社会的美德,而不是一个学者在著作中简单的论证。方法是一个行为,它可以有多种解决的手段。

爱人先会爱己,是婚姻的根基。
发表于 2006-5-22 09: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
其实这个视角是好滴……
不过我觉得离婚自由……怎么说呢,还是优点多……
如果妻子不能挽回丈夫的心,非粘在一起,无非是为了不让丈夫得逞,用自己的痛苦为代价换取丈夫的痛苦。
在裁量的时候不能说没有任何处罚,财产分割上的倾向性就是一种价值取向。现在虽然在防止丈夫转移财产等方面还做得不够,但是这就是需要立法完善的地方了……
另外,家庭暴力又是离婚自由的重要要求……
个人认为,两个人没有感情了,绑在一起对双方都是折磨……能协议离婚最好,不能协议离婚,法院就判了吧……
发表于 2006-5-22 11: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自由的确应该受到一种限制,
发表于 2006-5-22 11: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一大弊端在于人们忽视道德的作用"楼主这个说法缺乏根据,法治并不排斥道德的作用,只是以谁为本位的问题.
发表于 2006-5-23 17: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论文吧也要求在说理时能带着感情的。初中时因为偶然的机会看了朱光潜的文章,一看之下竟就被他的文字深深吸引了,原因是他的文章虽然说理但是情趣盎然,一点也不让人感觉枯燥,所以我一向认为写说理性的文章要做到如朱先生那样情理交融才是好的说理文。
发表于 2006-5-23 2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只是法官掌握好了,不一样可以解决这个东西
发表于 2006-5-24 14: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说的有理,离婚自由应该被严格限制.
发表于 2006-5-24 15: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自由为什么要被严格限制?
请问,如果一方出墙,另一方当然是受害者,这个没错。但是不让他们离婚,那个受害者就不是受害者了么?他或她依然是受害者,并且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
这里面就有两种可能:一种,受害者能够挽回出墙者的心;另一种,受害者不能挽回出墙者的心。

如果是第一种,与离婚自由没有必然关系。如果离婚前没有挽回,真的放不下这段夫妻感情,离婚后挽回了,再复婚就是了。

如果是第二种,既然不能挽回了,非把两个人绑在一起,请问对受害者的补偿在哪里?

婚姻是个人问题,没有必要上升到国家控制的层面来讨论。的确,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但是这并不是靠压制婚姻自由程度来强行维持的。如果说离婚自由可能导致被抛弃的一方报复社会,那么非把两个人绑在一起,是不是会导致没有感情的两个人之间互相伤害甚至杀人求解脱?已经有多少人因为老婆或者老公作死也不同意离婚而下狠心杀人灭口?

如果对方的心已经无法挽回,则离婚自由与否,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让离婚自由,并且给与其经济补偿上的倾向,或许才是给那些受害者一个新生活的机会。
发表于 2006-5-29 12: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继续讨论啊
发表于 2006-6-2 16: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是个人问题”?不敢苟同!!!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无家则无国,而家又以夫妻关系为基本纽带,婚姻怎么会仅仅是个人问题。要这样说,那么哪些事不是个人的问题?婚姻是,合同是,继承是……何况法律本来就不是什么“国家控制层面”的问题,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
    离婚自由的确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婚姻不就象个合同吗?如果每个人都能随便的“解约”,那么我们整个社会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契约”就同样会被践踏。而且,离婚自由究竟保障了谁的利益?是那些始乱终弃的人,是家庭中处于强势的一方。他们没有为家庭承担过责任,在分手之后,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却把债务、贫穷、情感上的伤害留给了对方。
    既然你结婚时是自由的,那么你就应该受自己先前行为的约束!
发表于 2006-6-3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这是一个社会素质问题。自由都是相对的,我们如果单单的靠法律来保证和维护那是不够。
发表于 2006-6-5 10: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
如果按照蓝色基调的说法,什么不是国家问题?个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那个人的一切国家都可以说了算?
我上面说过的话就是白说了……
婚姻类似于合同,只是类似,但不是……要不然为什么不把婚姻归到债法合同法里?
离婚自由代表随便离婚?有点逻辑好吧??

“如果每个人都能随便的“解约”,那么我们整个社会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契约”就同样会被践踏。而且,离婚自由究竟保障了谁的利益?是那些始乱终弃的人,是家庭中处于强势的一方。他们没有为家庭承担过责任,在分手之后,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却把债务、贫穷、情感上的伤害留给了对方。”

这个就太牵强了……
在这里面主张离婚应该受到限制,那请问怎么限制?谁说了算?组织?党?法院???
请问,法院如何知道以个人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如何程度上才符合离婚的条件?
不要以稳定为借口来压制自由。自由的确应该受到限制,但不是所有的自由都能以此为借口来加以限制。要给出正当的和充足的理由
请问,如果离婚不自由,债务、贫穷和情感上的伤害就不留给对方了么?如果是一方背叛,在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上都是会有所偏向。
离婚自由为什么要被严格限制?
请问,如果一方出墙,另一方当然是受害者,这个没错。但是不让他们离婚,那个受害者就不是受害者了么?他或她依然是受害者,并且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
这里面就有两种可能:一种,受害者能够挽回出墙者的心;另一种,受害者不能挽回出墙者的心。

如果是第一种,与离婚自由没有必然关系。如果离婚前没有挽回,真的放不下这段夫妻感情,离婚后挽回了,再复婚就是了。

如果是第二种,既然不能挽回了,非把两个人绑在一起,请问对受害者的补偿在哪里?
如果说离婚自由可能导致被抛弃的一方报复社会,那么非把两个人绑在一起,是不是会导致没有感情的两个人之间互相伤害甚至杀人求解脱?已经有多少人因为老婆或者老公作死也不同意离婚而下狠心杀人灭口?

真的想不明白,那些始乱终弃、在家庭中处于强势一方的人,把他们和受害者绑在一起,受害者情感、经济就不受伤害了?

受害者的伤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存在的,而不是因为离婚才存在的。所以不要因为看到离婚后有伤就认为这是离婚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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