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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无罪判决”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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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3 09: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黄静裸死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姜俊武强奸中止罪名不成立。看到这个消息,我和我的同事不禁都一咯噔,心想雨湖区检察院这下应该是蛮被动的了,不仅面子上不好看,在绩效考核上可能还面临不利局面。这种担心不是没理由的,最高检对全国基层检察院的考核最重要的一项指标便是看有罪判决率是多少,如果出现一起无罪判决,那便会被视为重大案件责任事故。所以近年来,各个检察院最引以为自豪的便是法院判决100%有罪的相关数据。

最高检出台这种考核指标,本意应该是好的,无非就是督促检察院狠抓案件质量,确保人权,不至让无罪之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这种机械的考核方式,在实践中却是大大的值得商榷。

要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100%被法院判决有罪,必须要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的法制健全,现有法条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二是司法从业者的素质极高,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能快速准确地认识其本质;三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同一案件的看法一样,没有不同意见。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只要是人主导着司法活动,那么这三个条件便不可能同时实现,而出现错案本身就是司法活动的必然结果,我们不应当理想主义的地彻底消灭这种现象,只能追求尽可能地避免错案的发生。

最高检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权,但无罪判决的硬性考核指标存在一天,人权便极有可能遭到损害。如果出现了无罪的可能性,检察院绝不会任其利益遭到损害,总会想方设法置被告人于有罪之地。检察院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任何强大的个人在其面前都显得渺小,当检察院有了这种想法,被告人想逃脱刑事追究就难上加难了。而法院在得罪律师或检察院之间,往往会选择前者。

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可能使人权遭到损害,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理想状态,更多的时候则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只有靠法官通过法庭的审理来判断是非,辩明黑白。而检察院如果遇到该类案子,出于不想出现无罪判决的动机,往往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存疑不诉、罪微不诉,根本不会起诉至法院,有罪之人也无法被追究,背离了刑事诉讼的目的。

司法工作者既然应该是唯物主义者,就应当明白司法活动的规律,不完美、不圆满也是司法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盲目追求完美主义只会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只要一个案件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的,即使出现了检法两家意见不一的局面,也不应该算是错案,只是不同的人的视角不同而已。世界和而不同,更何况都不是傻子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呢?
发表于 2006-7-25 20: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怪就怪检察院无能为力了,毕竟自己的证据不全,活该面子受罪.
发表于 2006-7-25 20: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罪判决我认为正是合理的地方...
发表于 2006-7-26 01: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子面子又是面子

中国人以前有多少人死在面子上,又将有多少人继续前赴后继的死在面子上。。。。


如果没有面子,只为真实,活着也许简单很多
发表于 2006-7-26 1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无罪?很不理解.
发表于 2006-8-13 16: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带来的是思考
发表于 2006-8-21 1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理!
无罪之类云云,倘若操作不当,正义的机关很可能就变成了执行“循环语句”的机器了。自己掉进自己的陷阱!理想与实践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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