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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正方反方1]初中生蹂躏10岁女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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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10: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方反方Ⅱ]初中生蹂躏10岁女不算强奸?

[新闻事件]

      据昨天8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2006年5月28日,对于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艳艳来说,是一辈子都不能忘记的噩梦。就在这一天,她和同村另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原本是去河边抓小蝌蚪,却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躏。3名未满16岁的少年无缘无故将她们一顿暴打之后,将她们带到一个水泵房实施了强奸。整个伤害过程长达5个小时,对两个女孩子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摧残。

     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证实3名少年实行了强奸行为,并将案卷直接移交检察院。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地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检察院裁定的依据就是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那部“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这3名少年全都不满16岁。既然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只好撤销了对这3名少年刑事立案的处理,仅仅给予了10天的治安拘留,3名少年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这件事情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在老百姓看来,检察机关如此办案,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所依据的那条“解释”看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实际上遭受伤害最大的却是幼女,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和她们发生性行为而不负责。一时间这件案子在当地被炒得沸沸扬扬。

     记者随后就这个案件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副教授聂立哲。

解释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

     在聂立哲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解释’,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之前中国的《刑法》有规定,只要是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存在强迫,一律以强奸论处。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许多孩子都很早熟,‘早恋’已经不稀奇了,他们中间很多人都有过性行为,可是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认知水平上的差距,他们的法律意识都很模糊,并不能真正地理解那些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该遵循从轻从缓的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聂立哲认为,可是在这个案件中,情况却不一样。3个少年不仅出现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还出现了强奸,甚至轮奸,这些从情节上来看都是非常恶劣的。两个受害人还不到10岁,这个案件对她们的生理、心理上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该要追究这3个少年的责任。而检察机关却对3名少年的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对于“检察院为什么有如此大的权力,可以在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强奸事实后,还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疑问,聂立哲也给予了解释:“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具有审批批捕的职能,公安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后,将材料交于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批该案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在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一定会对每一个案件都给予犯罪认定而批捕。”

     他补充说:“另外,已经被认定构成了犯罪的案件也不一定全部就予以起诉,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酌定起诉’的原则,检察机关会因为案件性质比较轻微或者犯罪人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给予不起诉,这也是法律许可的。”

    聂立哲说:“但是在这个案件中,犯罪事实明确,可检察院却从一开始就认定这3名少年没有构成犯罪行为,而不是在认定犯罪后的起诉中,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因,遵循‘酌定起诉’的原则,对这3名少年不提出诉讼,这确实就值得商榷。”

    在聂立哲看来,这其中涉及到一个监督的问题。不管是对公安部门关于案件的审批,还是在随后的起诉过程中,很多时候就是检察院自己说了算,甚至就是当时的办案人员说了算。如此一来,检察人员个人素质的差异有时候甚至就能决定一件案子的走向。

检察院办案出问题该如何监督

    公安机关办案出问题,检察院可以监督处理,可是如果检察院办案出了问题,谁又来监督?在这起案件中,当地检察院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错,除了上一级的检察院外,谁也不能判定。

    聂立哲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还没有一个相应的监督机构,所谓的反贪局实际上就是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部门,“自己监督自己,肯定起不到作用”。2004年国家出台了一个“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在基本上全国都已经实行了。可是实际上这样的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尴尬,因为这些“人民监督员”手里根本没有权,就算发现了问题也不能真正解决。除了靠检察机关自律来保证公正性外,别无他法。(黄嵩 窦丰昌)


[正方反方]

初中生蹂躏10岁女不算强奸? 司法解释遇现实挑战
发表于 2006-8-23 10: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新闻~~
13岁少年强奸杀人劳教18月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
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正当明芳准备绕路离开时,赵力宝凶相毕露,他
一把将明芳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连忙呼喊,可周围根本没有人。

  两人撕扯着进了苞米地,赵力宝一把将明芳按倒在地上。惊恐万分的明芳又踢又踹拼
命反抗,赵力宝对着她的头部一顿乱打,明芳只觉得一阵剧痛便昏死了过去。

  不知多久,明芳从下身撕裂的疼痛中醒来,发现赵力宝正趴在自己的身上。

  她哭着求饶,可赵力宝却变本加厉地蹂躏着她……

  发泄完兽欲,赵力宝恶狠狠地说:“你要敢说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杀了!
”然后,他穿上裤子扬长而去。明芳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吓蒙了,她跌跌撞撞地爬出了苞
米地。
  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记得自己是怎么走过去的。身体的重创与精神的恐惧将这个只
有14岁的农村女孩压垮。

  来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将弄脏的内裤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妈才发觉她神色不对,
反复追问下,明芳才哭着讲述了发生的一切。


  家人十分震惊,立即给明芳的父母打电话。


  宋惠丽夫妇急忙赶到了十几里外的弟弟家,接回女儿去通河县凤山镇派出所报了案。



  当天下午,警方在后山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


  赵力宝很快就供认了自己强奸明芳的事实。明芳被送到县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明芳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


  赵力宝被派出所带走的第二天,他父亲便托人到明芳家说情,想“私了”。宋惠丽夫
妇气愤地拒绝了。


  出事后,明芳的情绪十分低落。正当一家人愁眉不展时,一个消息传来:“赵力宝被
放出来了!”原来,经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发表于 2006-8-23 1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就因为岁数不够,一个黄花姑娘就白让他糟蹋了!” 宋惠丽一家悲愤不已。



  然而更大的烦恼还在后面,明芳被强奸的事很快在村里不胫而走。


  为了掩人耳目,赵家人放出话来,说赵力宝一直在和明芳搞对象。


  宋惠丽走在村头,总听见有人在身后窃窃私语。明芳则更是吓得不敢出门。


  不久,赵力宝去了外县的亲戚家。


  宋惠丽一家决定要到法院讨个说法。


  因为没钱打官司,他们只好借钱。为了还债,不久,于成义就到外地打工去了。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纸诉状将赵力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明芳医药费、交通
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经过审理,通河县法院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2005年9月21日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
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



 少年夜闯民宅再杀人


  赵力宝的家境在村里还算殷实,因为是家里的独子,备受宠爱。13岁的年纪已有1米7
的个头,体重也将近130斤。赵力宝初中没念几天就不愿意读了,整天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
的人混在一起,还常常在家里偷看黄碟。


  得知明芳家到法院告了他,赵力宝于2005年8月末又返回了青山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
后,赵父气得天天数落他、骂他。一天,骂到情急,赵父说:“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
是摆平呀!这以后三天两头来要钱,什么时候是头?有能耐你强奸完明芳你把她弄死呀!
”父亲这一席话把他刺激得血往上涌:上次被抓进派出所不也放出来了吗,我不够岁数凭
啥要赔她家钱!


  赵力宝便把这笔账都算到了宋惠丽头上。一个罪恶的念头从他脑袋里冒了上来……



  第二天傍晚,赵力宝便悄然来到明芳家周围踩点。他发现明芳家大屋的窗户没有插销
,明芳的父亲不在家,那天有个同村的女孩在她家住。他悻悻而归。


  9月26日晚,干了一天农活儿的宋惠丽格外疲倦,8点多就和女儿明芳一起在小屋睡下
了。


  迷迷糊糊间,明芳突然听到“嘭”地一声,她忙推醒母亲:“妈!院里好像有什么动
静,是不是有人到院里偷黄豆呀!”


  宋惠丽起身趴在窗户上往院子里看了一眼,见没什么异常,一翻身就又睡了过去。



  其实那“嘭”地一声,正是赵力宝从明芳家的大屋窗户跳进她家。此时,他正躲藏在
明芳家屋里伺机动手。


  又过了大约20多分钟,里屋传来了轻微的鼾声。


  赵力宝蹑手蹑脚地走了进去。借着月光,他很快分辨出了睡在外面的就是明芳妈。他
掏出怀中的尖刀,对着宋惠丽的脖子就是一刀。


  来不及反应是怎么回事,宋惠丽本能地伸手挣扎。


  几乎同时,明芳被一阵奇怪的声音惊醒。她睁开眼睛,突然发现赵力宝正站在床头向
母亲挥舞着尖刀,没等她喊出来,赵力宝便一把捂住她的嘴,压低声音说:“别吵吵!老
实点!要不我连你一块剁了!”


  胆小懦弱的明芳吓傻了,竟一把扯过被子将头盖上拼命钻进了被窝。


  接下来,她听到了平生最恐怖的声音“扑哧!扑哧……”


  杀红了眼的赵力宝一刀一刀地挥向毫无反抗能力的宋惠丽,脖子、前胸、后背……



  后来经法医鉴定,宋惠丽身上的刀伤竟有19处。


  起初,宋惠丽还挣扎着动弹了几下,没过5分钟,她便彻底不动了。


  此时快蜷缩到被底的明芳早已吓得浑身颤抖,几近昏厥。


  突然,赵力宝一掀被子,两只黏糊糊的血手便伸向了她,明芳此时已吓得魂飞魄散。
赵力宝并没想杀她,他胡乱地在明芳脸上啃咬了几口后,便仓皇逃走。明芳“哇”地一声
哭了出来,连滚带爬地跑到了院子里大声喊:“我妈让赵力宝拿刀捅了!”


  前后院的邻居闻声赶到,众人慌忙拨打了110报警。不久,警察赶到了现场。


  提取完笔录后,警方连夜追捕赵力宝。

但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发表于 2006-8-23 12: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怀念13岁的日子 [s:2]
发表于 2006-8-27 16: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weichengnianren 未成年人保护法因该改成:未成年犯罪人保护法,不然别来忽悠我们可怜的老百姓,看到那个可怜的小女孩的 悲惨样子,我再留泪!!!!!!!!司法解释错了吗,好象没错,因为人家是最高法院的命令,即使和刑法的强行性规则冲突也一样大行其道,是检察院错了吗?也不是,人家有司法解释这条令箭,看来错的就是这个可怜的孩子了,同样是未成年人,,一个可怜的孩子,被几个少年禽兽折磨却有冤无处伸,法律的光环却偏偏照在了恶魔的头上,逍遥法外,拍掌欢庆,也许他们还要商量 趁着距离16岁还有一段时间,再玩几个幼女,反正法律不能拿他们怎么的.
  者就是中国法律西方化思潮的一个牺牲品,而且这样的牺牲品将会越来越多,这样的法律到底保护了谁??????????????????
发表于 2006-8-27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simoncat为首的所谓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精英门怎么不出来说句话呢?
发表于 2006-8-28 1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竟然无人肯站出来就此事说句话,而宁肯谈论一些无聊的话题 ,实在是道德沦丧的一代
发表于 2006-8-28 19: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1!!!!!!!
发表于 2006-8-29 16: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未成年人要加以保护,这本身并没有错,也是我国立法所提倡的。但是对于某些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已经不思悔改,以年龄作为挡箭牌,就另当别论了。法律的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恶,法律无情,但无情的是针对行恶之人。如果因为年龄而使某些犯罪的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么只能说这是法律本身留下了真空,以致形成对犯罪的纵容。《刑法》之初,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概以强奸论处,那么在后来,又加以保护未成年人,肯定是有过这样的案例:其犯罪行为人本身,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确实是因为年龄不够,没有形成和成人一样的认知观念,以致犯下罪行,但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能够深刻地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并且积极悔改,有被教育悔改的可能的时候,在承担一定责任的条件下,法律对其从轻处罚。但是到了后来,这样的犯罪居然不能定性为犯罪,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性质都发生改变了。诚然,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无奈,用教条主义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交由一群教条主义者去执行,问题当然就来了。
   
  我们讲法律,那么怎么理解法律呢。在我看来,法律的精髓最重要的在于其体现的精神,而其详细的条款我们应该视为对理解法律精神的规范和补充。一概以年龄为标准一刀切,16岁以下的违法行为都不定性为犯罪,其实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已经不再适用。很多人在16岁以前就已经充斥了罪恶的灵魂,而我们的法律非要等到他们满了16岁才予以惩戒。也即意味着在16岁以前我们要任由那些已经不思悔改的罪犯危害我们的社会。与其说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毋宁说是法律摆着一副倒持太阿的姿态,而授人以柄。这样的留下真空的法律,可以想见是多么的被动。对于那些我们已经无法教育以使其悔改的少年犯,我们非要等到他成长到16岁,成了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罪犯的时候我们的法律才该出手时就出手。说句不好听的话:我们在培养我们的阶级敌人。
  
  奉法律为圭臬,遵法守法,在我们幼儿园的教育中就已经渗入我们的观念。我们看电视,我们谈故论今,举凡执法皆以包青天、海青天为执法的榜样。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他们的执法之所以经受重重阻挠,但是却能够大快人心,并非是其完全遵循了法律的条条款款,而是因为其深得民心,而至流传千古。其遵循的恰恰是法律的初衷,即:奉法平民怨,以治国安邦。而我,作为一个有知识、有良知、同时也有正义感的公民,我对此种事件的执法者是不满的,是怀有民怨的。
发表于 2006-8-29 17: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就因为他是未成年就不够成犯罪??
那个小女孩受到这么大的伤害这又由谁来负责呢!!
发表于 2006-9-1 18: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我的最后回应
昨天听同学说这里有人公然向我挑衅,很是诧异。于是今天特意上来看看,发现不过是一桩旧恩怨。那么好,就在今天这一个帖子里把话挑明,也算给观战的各位网友一个交待,同时避免了某些人自以为是的以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本文充满个人情感,故而语言上可能比较随性,各位见谅。
1.   恩怨的由来(本段所说皆有证据可查)
   发生在本版(望麓自卑法学院版)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争论,最初就是由wainong这个id挑起。他立足于一个案例,没有详细的逻辑分析,便抛出了一个观点:刑法上应该降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岁数。(我说得是否有偏差大家可以自行查找。论坛就是有这个优点,只要斑竹不删,证据就保留着)本版的寒武纪斑竹随后跟贴,用基本的学理阐述了他自己的观点,认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并不现实(大意如此吧,如果理解错了老寒你出来更正一下)。然而,wainong紧接着回帖,回避了自己本来就欠缺的逻辑论证(请注意,到这里,wainong的“降低说”都是没有完整的逻辑论证的,仅仅是抛出来一个结论而已),反而对寒武纪冷嘲热讽大扣帽子,说他盲从法学家,没有自己的思考。熟悉本人网络言行的人一定了解本人对于任何以扣帽子代替论证的红卫兵行径都十分深恶痛绝,更不用说老寒和本人在网络上交情一向不错,故而毫不犹豫的参与论战,只不过方法比较极端,属于“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以人身攻击为主,不过攻击目标仍然主要是wainong的“选择性失明”和“双重标准”。我印象很深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论争中我举出了一个真实案例,并且指出这个案例的出处是樊崇义老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马上就被wainong指责为盲从法学家,没有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参与论争的傅红雪也指出“降低说”的随意性,认为“现在是14岁以下不用负刑事责任,你降到10岁,那么9岁犯罪还是不用负责任。这么降下去只有降到婴儿了”。可惜很多类似的有力驳斥wainong都视而不见,执著于和本人的人身攻击战,并且似乎忘记了自己之前是如何喜欢给别人扣帽子,给什么人扣了帽子,反而夸赞过后来发贴讨论的寒武纪,这种嘴脸……实在是让本人感到不爽。
   2.“降低说”的荒谬性以及本人主张的解决办法
   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里很大一块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不过法定情节减轻处罚,这就是16到18的范围了。本人在法院实习期间就主要接触这方面的案子。同时,还有一部分也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范围,那就是已满14未满16的这个年龄段,需要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过依然是法定减轻处罚的。那么好,我们要讨论的焦点在哪里?就是已经出生到未满14的这个年龄段。
   把年龄段确定下来非常重要。为什么?大家自己琢磨琢磨,没到14岁是个什么概念?本人14岁上高一,在高中班年龄倒数第二(63人),大学班年龄倒数第二(39人),可见虽然远不及15岁上大学那样罕见,却也属于年龄偏小的范畴了。那么按照大多数人,7岁上小学,6年读完,13岁了。也就是说,未满14岁的人,一部分可能处于小学阶段,一部分处于初一至初三。
   我为什么要费这么多话给大家塑造这个概念?我的本意无非是希望大家能够建立一个形象化的“未满14岁”的概念。那么我要证明的是什么?是控制力。
   我们之所以惩罚犯罪行为,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是它造成了某种伤害或者危险(教科书语言应该表述为侵害了某种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是为了避免某位神仙栽赃我盲从法学家,只好连基础知识都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仅有这个是不够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某些职务行为以及被胁迫行为,都会造成某种伤害或者危险。犯罪人的意志因素,同样是我们惩罚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理由。
   那么,未满14岁的人控制能力怎么样呢?别的我不说了,大家看看黑网吧就知道了。为什么小学生和初中生迷恋网络游戏的危害远大于高年龄的群体?因为他们的控制力还不够强。
   那么作用到犯罪层面怎么理解呢?我举一个比较庸俗的例子:成年人看了一部a片,身体的某些器官有了反映,某些激素开始分泌,自己也知道有了感觉,但是能够自我控制,因为心智的成熟。所以大部分看完就算了,可能有部分要找点轻松渠道发泄一下,但是也有部分被内心的欲望左右,实施了犯罪行为。
   但是未满14岁的人又会怎么样呢?一大部分(刚出生的到9岁左右的)可能要么不知道那里面的人在干些什么,就算知道在干什么,身体也没发育到有反应的程度。10到14岁的人(小学毕业前后),正处于身体发育和心理逐渐走向健全的起步期,身体有了反应,有了可能连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的本能欲望,但是却还没有具备足够控制这种欲望的能力,所以模仿a片实施性侵害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成年人。道理很简单,大家看过武侠的都知道,这叫做被欲望所支配。他们对是非的判断和对自我的控制都处于一个很模糊的状态。
   因此,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预防其实施违法行为,需要的是堵和疏的结合,一方面尽可能的杜绝这个年龄段的人接触到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一方面通过性教育、电脑教育、监护人履行职责,来对其进行人格和心理的完善。所以我们完全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电影会有PG-13、家长陪同的分类,电脑游戏会有限制级、全年龄级的划分,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就连黄色书刊都要在封面盖上一个“18禁”的注明。
   所以,从主体上大家可以通过观察自己身边的不到14岁的小孩子自我控制力是多么的差,来判断把刑事责任能力降到小学水平是不是很荒谬。如果有这个功夫,还不如先解决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问题吧,因为两者实际上是一样的:缺乏行为控制力。
   另外还有许多相关的问题,同样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比如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界定。这些与刑事责任年龄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看到某些信息就叫嚣“降低说”,实在是有点思维简单的嫌疑。

上面分析的是主体问题。那么接下来看惩罚问题。是不是我们的惩罚在某些人眼里贫瘠的只剩下了刑法上的刑罚??当然不是。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现在中国的惩罚措施和帮教措施的确有点怪异。还记得去年看报纸,报道了那个刺杀里根总统的人的近况。这位老兄还在精神病院呆着,因为我依稀记得当初的判决是认定他是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的同时,判决他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被认为不具备危险性。同时,在大量的信息离我们也不难发现类似的附带有“评价性”类似徒刑。而真正的刑罚实施过程中也经常贯穿着类似的评价机制,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假释考察。这种机制在本人看来就远好过中国的量化减刑,没犯事就一定能减多少年……扯远了……
那么对不到14岁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行为,既然不够罪,那么该怎么处理?送工读学校未免太过严厉,且无法避免交叉感染,反倒把可能是无心之过的孩子培养成为未来的犯罪人……本人对此缺少详细资料阅读进行比较研究,只凭个人臆想,对其个人采取类“管制”刑或许比较妥帖。也即由其居住地有关机关、其就读学校等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一定期限。毕竟大概高中结束左右一般都成年了,就算考不上大学,走上社会再实施犯罪就要正常判刑了,而其个人在从不到14岁开始接受强制的监督和带有一定针对性的教育,都更有利于他培养正常的心智和控制力。

上面说的是正常人。那么是不是凡事都有例外呢?当然了。就拿强奸幼女来说吧。按说,和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违背其意愿,都是强奸。但是高院又出了司法解释,避免了一刀切,“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符合刑法谦抑的要求。
那么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侵害或危险行为呢?似乎也可以设定一项例外,比如心智确实已发育成熟等……但是这个例外的标准究竟如何确立,确立后如何判断,似乎已经超过了本人目前可以驾驭的范畴,留待大家群策群力。
同时,没有刑事处罚不代表没有惩罚,同样表现在两个方面,如高额民事赔偿、监护人责任追究等等,大家都好理解,我就不赘述了。
   
   最终的个人结论是:如果因为未满14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认为是犯罪,这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当这件事完全没有发生过,这就错了。可惜错的不在于14岁的这个标准,甚至不是错在刑法,而是别的配套法律措施上。如果刑罚成为国人所能理解的唯一的惩罚措施,以及给受害人的唯一补偿方式,那么我只能说中国的法治很悲哀。
   如果某些人非要给我扣帽子说我是精英,说我保护未成年犯罪人,那我也只好说你是只破坏而不建设的流氓红卫兵。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u/474382450100050k
       http://blog.sina.com.cn/u/474382450100050l
发表于 2006-9-1 19: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满十六周岁。。。应该对八类罪负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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