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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现代汉诗版主鱼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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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 0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他发表在现代汉诗版块内《现代汉诗QQ群开通了,各位爱好诗歌的朋友请进 》一帖中做了回复:不就是建个群嘛,至于在版主群里粘贴复制那么多次,吵的别人不得消停吗?
被他重新编辑了。上面只有省略号。我自己把这个帖子删了。以免发生事端。
另一个会员天涯狂生看到了,问他为什么重新编辑,他把狂生的帖子也编辑了。
我说他这样随便编辑人帖子不好,又被他把内容改成了“支持”
现在向站务组提出投诉,鱼昆侵权,他对帖子的编辑,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鱼昆站内短信道歉。并且保证下不为例。
请站务组查证。
发表于 2006-10-2 00: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核,现代汉诗版主鱼昆在未经发帖会员同意的情况下,编辑发帖会员的非恶意言论,违反斑竹工作条例.现处理如下:
1.对现代汉诗版主鱼昆提出警告.
2.现代汉诗版主鱼昆应向棒棒糖与天涯狂生进行书面道歉.
3.现代汉诗版主鱼昆应应棒棒糖与天涯狂生的要求决定是否恢复其被编辑的言论.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书面申请复议.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 01: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务英明!
发表于 2006-10-2 18: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受站务的处理:一,接受警告.二,接受向棒棒糖和天涯狂生公开道歉,并站内短信向他们道歉.三,第三项的要求已经无法完成.考虑到申请加入那个群的人越来越多,我希望能控制群成员的数量,板块内部群毕竟不等于整个论坛 的群,我决定 以后以站内短信的方式 邀请在现代汉诗里发贴的会员加入群,故已经删除了整个帖子. 四,本人不申请复议.
发表于 2006-10-2 18: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我昨晚利用斑竹职权,删除了棒棒糖和天涯狂生在《现代汉诗QQ群开通了,各位爱好诗歌的朋友请进 》一帖中所做的回复,天涯狂生的两个棒棒糖一个共计三个回复.侵犯了他们发贴的权利,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这里向他们二人诚挚地道歉.
   作为一个斑竹,我随意删除让自己不愉快的回复,实属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有负于会员对我的信任,在这里向所有的会员致歉,并保证下不违例,以后一定认真履行斑竹职责,为望麓的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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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 18: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就改,还是好同志,
发表于 2006-10-2 19: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p> 保留对站务处分在程序上的质疑  </p><p>一,站务在处分之前,没有对我进行调查,没有听取我对投诉的答辩,比如我为什么要删除那些回复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站务没有问过我.虽然承认了我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在作出第一次处理决定的时候我就应该有申辩的权利.  二,处分决定公布后,站务到现在为止没有告知我被处理这一事实,如果不是棒棒糖告诉我的话,我到现在还不知道.这相当于法院判决后不送达判决书,实在是不可想像.  三,站务在处理决定中没有说明根据斑竹管理规定那一条对我进行处分、,并且其所说的斑竹管理规定我在望麓上任何地方都没有找到.  四,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处理整个过程任何阶段,站务都没通知我参与. </p><p>总之,该处理决定严重侵犯了我的程序性权利.在此表示质疑</p><p> PS一点说明 我之所有要质疑站务处分决定,并不是我有什么怨气,事实上,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很乐意改正,毫无怨言,我只是希望站务以后受理投诉时注意程序的合理性, </p>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 19: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律的人就是不一样。
月光,出来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06-10-2 19: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管理条例,在站务公开的版面。自己找去。
不需听你的解释。直接去那个帖子看看就知道真相了。几个帖子都有被你编辑的痕迹。被你改成了省略号或者“支持”。虽然现在这个帖子现在已经被你删除了。乘风逐影可以作证。
判决发布在投诉仲裁版面,你作为版主,应该经常去浏览。
发表于 2006-10-2 22: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鱼昆的回复:
1.根据现行投诉处理流程(见本版置顶)规定,初步处理结果发布不需要当事人申辩环节,当事人可在申请复议时进行申辩以达公正.
2.根据现行投诉处理流程(见本版置顶)规定,此投诉初步处理结果已书面公布.
3.斑竹管理条例已公布在站务公开版面.
4.由于论坛管理层在人员配置与管理性质上都与正规法庭存在明显的区别,故在管理流程上相对正规法律程序难免适当简化.请各位站友谅解.
5.对现行处理流程存在意见,请至意见建议版发表建议.我们将酌情考虑修改.

ps:你们两口子想玩死偶啊~~~
发表于 2006-10-2 22: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口味卷的工作。
鱼昆可在判决公布24小时内提起上诉。
发表于 2006-10-2 22: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议楼上的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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