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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胎死腹中周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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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5 16: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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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胎死腹中周年祭
  2005年12月29日,《物权法》草案并没有如此前人们预期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这部经酝酿多年凝聚了无数法律学人血汗并承载着厚重期盼的法律草案在最后的关键时刻胎死腹中。她被冠上“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弥天大罪一把掐死了。杀死她的凶手是“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的人,他叫巩献田。
  民法学人将痛愤转为奋进,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物权法,空前的第六次审议稿为已去的第五稿立起了一个小小的坟头。黄土未沾青。嗜血的刽子手又舞起魔爪,汹汹而来。据悉,最近有718名政学界人士联名上书,指称修订后的物权法仍然违宪……
  也作为“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具备起码法学修养的法律学人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基本理性,笔者“认定”巩献田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三无主义者” 。
          一、巩英雄的无畏无恐
  我们不得不佩服在民法学举界对《物权法》草案持肯定观点的背景下,巩老先生敢自忱所学向一个非已专长的法案进行指责时的气魄和胆量,而且出手即非凡,横扫全国,纵达天听。所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直博得了“民族脊梁”之盛誉,此举试看古今几人欤?
             二、巩教授的无知无识
  常言:“无知者无畏。”这种“经验”在巩英雄身上再次得到了实证检验。
巩党员表明了自己的坚定立场,宣誓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信念和苏格拉底般的坚贞宪法效忠品性;巩公民表达了自己对国家安危的关切和对改革的不满,展现自己的“良心”,于此我们唯有敬佩。
  然巩教授指出了别人“在哲学上的无知”,炫耀了他的高级职称和十多年的法学修养,正是在这点上我们遗憾而无奈地看到了他的无知——对物权法的地地道道的无知,彻头彻尾的无知!在这点上,我们实不愿多谈,以令他愤慨异常的“对穷人讨饭棍和富人别墅进行平等保护”为例,他竟不知如果穷人连自己的讨饭棍都不能得到保护那岂是公正?富人的别墅若属合法财产当然没有不受保护之理——别墅与讨饭棍皆为劳动所得,皆是合法财产,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正是宪法不易之理?!至于穷人为何穷,富人为何富,如何使穷人脱贫致富以达共同富裕之社会主义追求实是一个与物权法无关之问题。法各有分工,功能相异,巩竟风马牛不相识。我们实不忍睹一个有最高职称和最高学位的法律学人竟然对此一窍不通,这不仅是巩个人的悲哀而且是全社会的悲哀!
  巩之无知源于其思想僵化的保守主义和顽固的本本主义。拜读巩教授的经典大作,我们不禁惊叹于其对伟大导师马恩列著作的谙熟,却通篇本本来本本去,“奴隶般地照抄”马恩列的原话,“还是听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如何谈论平等和平等保护的吧!”——这是巩老先生孜孜以求,诲人不倦时的口头禅! 夺目而出的两行泪水中一行是对其奴隶式忠贞的感动,但另一行却更是对一个思想僵死的老顽固的同情与悲哀!
  巩老先生红着双眼叫卖着他自己的所谓正宗社会主义,却绝口不提脚下的路在何方,就像痴人在说着自己的美妙的梦。他一方面痛斥《物权法》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利却又提不出任何阻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制度设计,只在一味地高喊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好似他的呼叫就是最有效的措施。他试图在本本中找到解决实现社会主义的一切答案,恕不知 “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的简明之理!
             三、巩献田的无耻无德
  法者人民之公器,自当民主立法,每个公民——哪怕一个卖菜的农妇更何况一个北大教授,都有权表达对《物权法》草案的观点与见解,然而这是一种学术范围的讨论——不论此种讨论何等激烈。但巩献田采用的却是一种卑劣的非常手段,他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不发一言,却在行将交付表决这一非常时刻,将草案盖以背离社会主义原则这一非常之政治高帽残酷地将《物权法》草案扼杀,真乃欲成非常之事,当在非常之时行非常之举。此绝非正派学者所为实乃无耻政客之伎俩,试问巩老先生所自称之知识分子的“良心”何处去了?
  巩之上书堪称法制史上的“公车上书”事件,《物权法》的起草者终将被人忘记,但从此在民法史上巩献田却成为一个绕不开的人物。此一个无知、无耻之徒,行此不逆之举为何能在社会上引起相当之凡响,甚至使巩得“民族脊梁”之美誉?
(1)欺世盗名,大打“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的惑人幡。
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职称和学历的社会背景下,在北京大学闻名遐迩的声誉影响下,巩献田凭以上响当当的名头挺身而出,大叫一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这一叫尤如平顶炸雷,在常人中影响自是非同一般。加之,物权法可谓各部门法中最抽象难懂之法,纵法学家亦难以驾驭臻熟——且看我国担保法之漏洞百出即可观其一孔,更何况平民百姓。但如上述我们看到这个法学教授是多么的无知与愚昧,盛名之下以售其奸,简直是骗子的行径!
(2)大棒主义,肆意乱扣政治高帽以决学术问题,大搞意识形态主义的复辟!
国外评论:“巩献田获胜的关键在于,他成功地将这场辩论置于对中国政治仍有巨大影响的意识形态范畴内。他表示,这部法律草案背离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原则。用意识形态术语来说,这部法律‘姓资,而不是姓社’”。虽然邓小平的黑白猫理论冰封了改革之初的意识形态之争,而当今中国人尤其是政治高层对意识形态的问题仍然十分敏感。同时改革进程中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贪污腐败问题,两极分化问题等等,矛盾冲突日益尖锐逐渐爆发。于是以社会主义卫道士形象出现叫喊着《物权法》背离社会主义原则时,部分民众便将对改革的不满全都宣泻到无辜的物权法身上,物权法成为可怜的替罪羊。此种意识形态主义的复辟完全是在开历史倒车,胡适在上个世纪的论断对我们当前的时代仍有适用:少谈些主义,多做些问题!
  事实上,实现社会正义的宏图实乃《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任,而物权法也不负有此责任,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为何强加物权法如此众多之不堪重荷?巩献田至少也应该在知晓物权法的价值功能这一基本常识后再来走秀。
(3)逆动行为仍在继续。
巩教授一鸣惊人之后,其洋洋之自得固不待言。据悉,近日又领衔718名政学界人士联名上书,指称修订后的物权法仍然违宪,破坏中国“公有制”基础,声称“越是有人急于让这部法律出台,我们愈是要警惕”。不成《物权法》“终结者”之功业,巩将修行不止。此种毅力让人动容,巩若为僧必成正果。
  然观其所谓之政军学各界,所谓之“民意”,实属无稽之谈,一则此718人相较于中国之十几亿大众何谈“民意”?二则从具体构成看,其所谓学界人士懂民法懂物权法者几人哉?三则其所谓政界要人,军界大元皆冠以原职位,于此须注意两点:彰显其高位进一步表明了其以政治高压解决学术问题的大棒主义作风;而职位前的“原”字更是说明了此小撮人之年迈高龄,察其思想亦是巩类——僵化保守之辈。
  低级的《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一则显示了愚昧与真知的斗争,二则暴露了学界意识形态主义复辟的新动向。为挽救仍处险境之物权法,为使民族的悲哀的不再沿续,莫要再让几个民法学者在那里苦苦地独自支撑了,有胆有识者应勇敢地跳将出来,为真理而战,为人民之福祉而战!
发表于 2006-12-16 03: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上不比巩高明多少
发表于 2006-12-16 20: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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