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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的草不再白养网站的羊(转,借此帖讨论时下网络转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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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9: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洋新闻2007年01月09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赵琳琳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内容。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删减,却引起了知识产权法专家和媒体研究者的强烈关注。
   许多专家认为,对于那些商业网站来说,“以内容制造者的草,养肥门户商业网站的羊”,随意到传统媒体家去淘换内容,不费吹灰之力把网页装点得焕然一新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文/本报驻京记者赵琳琳
   此次修改删除的内容是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法律界人士称,这意味着网络转载报纸杂志等媒体作品可以不经特别授权这一规定在新解释中没有了。
   背景
 司法解释修改影响传媒江湖
  
    有媒体观察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如同巨石投湖,将给“传媒江湖”带来不尽变数。
    本报记者了解到,第三条规定的删除,最直接的背景是要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相适应。
  据悉,国务院制定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曾向一些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征求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就是其中之一,他曾几次<参加国务院有关方面为此召开的会议。
   “很多人都对最高法院对此解释进行修改感到不解,从最初的背景来看,修改的直接原因是,国务院在今年5月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这一条例内容有相冲突之处。”
    李顺德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的第六条同时规定了一些可以用于网络转载,不必征求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付报酬的情况,其中包括: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问题,所写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所写的作品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等八种情况。
   “但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修改前,第三条规定和条例中的这些内容明显冲突。而且早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很多专家已经发现了司法解释中存在此问题。”
    起因
  司法解释与法规相冲突
  李顺德说,当时,根据有关的规定,转载报刊等媒体的新闻作品,只要注明转载出处及作者,并应支付相关费用,就能在不征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载,这是一种法定许可。
  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范畴。
  因为,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一般报纸杂志,可以以法定许可的方式进行转载。但是严格来讲,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由于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本国作品报纸杂志,对于外国作品不一定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将本就需要斟酌的著作权法条款延伸到了网络环境中,变成了网络转载也适用于法定许可的情况,问题就更为突出。”
 那时,有许多专家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言将这一条款进行修改,但一直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回应,一直延续到现在,最高法院才对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
   “第三条被删除前,只要作者没有声明不能够转载的,网络上就可以随意转载,但是,第三条被删除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有新闻性作品,包括政治 、经济等时事性文章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就转载的,网络如果想转载报纸杂志的其他普通作品,将必须经过作者同意。这些时事新闻作品以外的普通作品包括,记者采写的个人专访,记者自己进行的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新闻图片等等。”李顺德解释说,“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高等法院的司法解释,除了少量时事性新闻可以被转载,大部分文章、评论、照片都不能被随意转载。“他表示,目前,报刊和杂志还未对自己的新闻作品进行严格区分,如果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和归类,那么,大部分报纸新闻作品将不允许再被随意转载,换句话说,一张报纸的大部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被涵盖和解决。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作品转载”历来是焦点问题之一。
    影响大部分新闻不得随意转载
  
    在传统与网站的合作中,新闻作品被随意转载是最令报纸头疼的问题之一,为了扩大传播渠道和影响力,传统媒体不得不和网站进行合作,但是,低廉的版权费用相对于报纸庞大的采编成本,无异于杯水车薪。以至于有新闻出版界官员频频呼吁成立报纸联盟,以增加报界对网络的集体谈判能力。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崔保国向本报记者表示,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来说意义重大,也是还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尽管最高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只是个小小的删除动作,但对于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的影响可能在今后显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室朱玲娣表示,这一条款被删除,将会影响到网络媒体消息的“即时性”和“全面性”,并因此对网络媒体形成冲击。
   后果
   网络与其他媒体走向平等
   “以前,网络看到合意的文章,马上就能挂到自己的网页上。该条款被删除以后,网络媒体要转载报刊的文章,需获得报刊的同意。而报刊在允许网络转载文章前,还要与作者达成协议,网络传播的速度可能受到很大影响。”
     崔保国也明确表示,“条款修改后对于以新闻报道作为吸引点击率的最主要手段之一的各大门户网站和商业网站来说,冲击显而易见,那些靠转载纸媒等其他媒体作品而
  突然暴发起来的门户网站和商业网站,在赚取了一笔不法之财后,不得不开始中规中矩。今后,以‘内容制造者的草,养肥门户商业网站的羊’的这种不合理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和其他媒体相比,过去,网络拥有了太多权利,和太多可以被滥用的权利,网络使许多著作权人处于被动状态,自己的作品不愿被转载却不得不被转载,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无处追讨责任,最高法院修改司法解释的这一行为,体现了尊重知识产权的精神,也将促使网络媒体和其他媒体走向平等。”
   他说,网络作为一种新兴技术,经历发展中的一段混沌期很正常。网站在发展中逐渐由不规范走向成熟规范时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该是让他们走向秩序化的时候了。
   冲击
    网站新闻成本将提升
    国内最早进行网络新闻研究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彭兰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相关规定,商业网站只能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而不能有自己采写的新闻内容,对于商业网站来说,转载时政类新闻是其内容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这一调整将会给网络媒体带来影响。
  不过,她并不认为冲击会很大,“因为,商业网站现在转载传统媒体新闻,都需要签订协议,也就是获得了转载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这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如果网站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就不会与著作权保护的法规相冲突,也不会给网站的主体内容带来太大的影响。”她说,一些有影响力的商业网站已经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保护,这些年也已找到了一些不会与相关法规冲突并进行内容原创的方式,因此,虽然法规的变化对网站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会一下子带来一种结构性的冲击。
  崔保国则认为,虽然这一调整不会给网站带来根本性影响,但会使网站的新闻制作成本大大提升。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19: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下,大部分网络转载都没有注明作者出处。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原创,对于转文借用这样的轻巧事情给予了过份的青睐。或许,我这个转来的主题就验证了这个问题。我不想用别人的文章来充斥自己的学府,只意借题发挥。

1:很多人喜欢转文章。
2:转了文章,还不注明是转的,更莫谈注明了出处作者了


到底是我们懒了,还是我们故意的?我觉得懒是主要原因。网络网络,更多的人只扮演着看客的角色。当这些人意图用些牛文来装饰自己的用户名时,写作自然成了大问题。一部分人自己写了,于是他们成了被转文的牛人。另一部分懒得动,于是便转了牛人的牛文。客观环境造就主观的人。人本就有惰性,有了现成的东西肯定叫好就抄。就像有了繁殖的温床,细菌怎能不疯长?

针对许多人声讨,转帖不注明“转”字,把性质定为恶意盗用。我看恶意的人基本死光了,留下的几个只是盗印书刊的文化商人吧。网络本就消遣,转个文不至于上升到如何如何的性质。这个转的人连写文的懒都有,在标题里少写个“转”字估计就更不在话下了吧?


综上,我觉得  1:转载文章这一问题,是又转载人“主观因素”和社会背景“客观因素”共同造成的。
          2:即使是转了,没有注明“转”字也不是因为恶意。


严正声明:以上几百字为原创。
舒一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6 03: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1-16 10: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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