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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最近讨论火热的一则案例,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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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6 12: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张先生在小萍过生日的那天<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请小萍到一家酒店吃海鲜,并很大方地让小萍随便点自己喜欢的菜品。小萍点了一道清蒸鲈鱼。<br /><br />当清蒸鲈鱼被端上桌后,服务员帮忙划开了鲈鱼的肚子,然而,就在这时,鱼肚子里面竟然露出了一颗大珍珠。几人惊讶地叫出了声。随后,为了这颗珍珠,张先生、小萍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张先生,说这颗珍珠应该属于他,因为这顿饭是他付的钱;小萍说这颗珍珠应该属于她,因为是她点的这道菜,并且张先生也明确告知她,这顿饭是张先生请她;服务员主张这颗珍珠应该属于他,因为是他首先发现了这颗珍珠,理应享有发现权。<br /><br />就在三个人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酒店老板过来说,这颗珍珠应该属于酒店,因为张先生和小萍还没有买单,鱼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鱼肚子里的珍珠理应属于酒店。很凑巧,卖鱼的小贩恰好正在酒店与老板结账,此情此景下,小贩也不要鱼钱了,而声称珍珠应该属于自己。事情越来越复杂,最终几方为确定珍珠的所有权而闹上了法庭。</p><p>对于该案的处理意见,目前有多种处理方案,大致有:</p><p>1、孳息说</p><p>2、埋藏物说</p><p>3、发现物说</p><p /><p>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很有意思的</p>
发表于 2007-1-26 19: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拾得遗失物
归国家所有
赫赫
发表于 2007-1-26 22: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发现算谁的.

如果鱼肚子里有毒,那老板也吃下去么?
何况老板进货只是鱼,不是进珍珠.

换句话,假如点菜的人把鱼打包带走了....

明白?
发表于 2007-1-26 22: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去问搞物权法的那帮人吧,他们说起来什么都是国家的~~
发表于 2007-1-26 22: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妈了个B,水,空气全是国家的,人还活么?

直接自杀算了.

全他妈意淫.
发表于 2007-1-26 2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到这就生气,不好意思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6 2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能证明该珍珠并非生长于鲈鱼体内,则按埋藏物处理,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给予发现人表扬或奖励。
若不能证明珍珠来源,则按发现物处理,在本案中,张先生、小萍、服务员均为发现人,故该珍珠由谁先占谁就可取得所有权。结合具体案情,酒店与张先生之间订有酒店服务合同,该合同为典型的混合合同,融合了场地租赁、劳务、买卖几种类型的合同,其中的食物交付可准用《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标的物自交付时转移,所以虽然张先生尚未买单,但根据交易习惯,上菜即视为交付,因此鲈鱼所有权已转移于张先生,该鱼亦由张先生所合法占有,而珍珠于鱼内发现,按照占有外观,该珍珠为张先生发现时亦可视为其占有之物,故张先生可直接取得珍珠所有权。他发现人因没有占有鲈鱼,故不得取得所有权。

这是一个律师给的意见
发表于 2007-1-27 22: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祝贺楼主荣任斑竹
发表于 2007-1-27 22: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归酒店老板,他们还没付钱,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所有权!
打另外一个比方,如果里面发现一个脏东西什么的,那两个人肯定就会不要了,要老板再炒一个;或者再说如果这鱼有毒,两人吃着就中毒了,责任肯定在酒店吧,责任也就直接转给老板了.
而且他们点的只是鱼,吃鱼就行了啊,其他的东西不归他们吧,就像你点的是鱼但是你不能说那盘子就是你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17: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主为孳息,与鱼之所有权有关系,否则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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