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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无法忍受了!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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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2: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亡命徒棉被盖住电网越狱 身负B级通缉令逃至广州杀人抢劫。昨日上午,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越狱犯林光顺因故意伤害、抢劫、脱逃三罪及没有服完的刑期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后,林光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棉被盖住电网越狱

  据悉,林光顺是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文化程度初中。1998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林光顺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后便在湖南永州监狱服刑。2005年11月5日凌晨,他与同监室的服刑人员曾昭叶(另案处理)开始密谋越狱,将监室窗户的铁栏杆锯断后从窗户爬出,绕过重重关卡,一路狂奔到监狱的围墙边,用木杆做成简易梯子架在围墙上,用棉被与大衣盖住墙顶的高压电网,以此逃出监狱。

  当天早上7时,永州监狱狱警在清点人数时,发现林、曾二人失踪,迅速将情况上报,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出B级通缉令,各悬赏1万元缉拿两名逃犯。同年12月13日,试图潜回老家邵阳的曾昭叶在所乘坐的K267次列车经过张家界火车站时被警方抓获。

  逃至广州杀人抢劫

  据曾昭叶交代,他和林光顺一起跑到了广西玉林,在广西躲藏期间,本来林光顺曾提出一起偷渡去香港,但曾昭叶没有答应。两人不久在玉林分开了。当警方闻讯火速赶往玉林追捕时,狡猾的林光顺早已潜往广州躲避,并接二连三犯案,至最后被警方抓获。

  据法院查实:2006年1月16日晚10时许,林光顺在广州荔湾区光复南路按摩时,发现手机被偷,与按摩女及另外两名男子发生争执 扭打过程中,一名男子随即掏出一把尖刀,林光顺顺手抢过刀将对方捅死,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4天之后的晚上8时,林光顺潜入白云大道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尾随女老师李某至其住房,持刀威逼李某问出银行卡密码,抢劫得手4500元和其他首饰等物;同年2月2日晚10时许,林光顺再次来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用同样手法抢劫女老师张某,得手800元与MP3一台,林光顺嫌钱少,又持刀以强奸作威胁,要张某拿两万元,后因惊动该校保卫,只好逃离现场。

  认罪态度好获轻判

  2006年2月13日,林光顺在广州市东山口租房时被警方抓获归案。同年11月23日,林光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脱逃三项罪名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受审。

  经审理后,法院全部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但法院认为鉴于林光顺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是事出有因,且被抓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法院决定从轻处理,遂以上述三项罪名及在永州监狱中没有服完的刑期十四年八个月零十七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楼主| 发表于 2007-2-9 12: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比美国还美国  比西方还西方的判决。越狱  杀人 加抢劫 再加上余刑16年 一共判了20年????????????????我日!!!!!!!!!!!我要气死过去了!!!!!!!!!!!在西方这样的案子要判个几百年的啊。1!!!!!!!!!!西方的废除死刑论 加上我国的四不像的有期徒刑,简直是个怪胎!!!!!!!!!!!!
 楼主| 发表于 2007-2-9 12: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也无法忍受了 ,中国的法律界怪胎们已经令人恶心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发表于 2007-2-9 16: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这个案子量刑过轻,不知道一审法院是不是存在事实认识问题。
第二,“比美国还美国 比西方还西方”……楼主懂美国懂西方么?动辄拿美国西方说事……要拿自己懂的说事儿不然会被人笑话死的。
第三,怪胎……如果我没理解错你是在意指中西法律结合的产物或者学习西方的产物……还是那句话,你这么揪个案……实在很无聊而且没有证明力。如果揪个案的话,是不是聂、佘案就能说明死刑的问题?佘祥林案当初可是顶着压力没判死刑,要不然人早没了……
好像西方就是轻刑主义一样……好像我国每一个案子都是全体法律界协商一致然后判的一样……
拜托先了解了解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然后再了解一下中国的审判机关活动的现实……
脚底下没踩着结实的基础,脑袋上虚无缥缈着几个假想的敌人……
发表于 2007-2-9 16: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死活看不出这个案子和废除死刑有什么关系……
楼主刑法学好了再回来主张你的观点吧……磨刀不误砍柴工……
别摊上个案子就唐僧一样的絮叨废除死刑不对啊法学界垃圾啊疑罪从无放纵犯罪啊刑讯逼供可以采用啊……
烦不烦啊……
 楼主| 发表于 2007-2-9 18: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还看不出来和废除死刑的关系的话的话,你可真是空空如也了 。没什么和你辩论的了,因为你脑子里全是别人塞进去的东西,自己的东西是没有的。
  我之所以不想用刑法的观点,是没有必要。因为现在的法律界正在有意无意的践踏着刑法,甚至利用一些前卫的观点来影响司法界,但是同时却连刑法的 基本原则都抛弃了。试问: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不是法律的铁的原则?从上述案例乃至最近两年来的死刑改死缓案例来看,有几个没有违反这个原则?罪大恶极的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不错,问题来了,罪大恶极也可以语焉不详的认为可杀可不杀从而轻判,这样的例子还少吗?如果北群认为以上案例与废除死刑无关的话,未免幼稚的可以。
  另外,我认为,学习法律的人最基本的准则应该是遵守法律,在死刑还存在的情况下,该杀的一定要杀,决不手软,以震慑犯罪分子,安抚受害者,至于其他的。。。等待制定成法律在说。
  我已经举出了很多很多案例了,不信你可以查查,都是同样的可以证明我观点的案例,绝非个案,恰恰佘祥林之流的才是个案,这些冤案全都发生在十几年前 ,是毫不为奇的,那时侯中国的法律很乱,而法学界就是利用了这些案例为自己的观点辩解,其实哪跟哪呀?大张旗鼓的谴责,甚至把它当作死刑存在无必要的依据,简直是乱弹琴。真正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些案子只要细心一点,按照程序来进行,根本不会错的,也就是说,冤案的发生只是司法人员的素质不过关,没有严格执行程序而已,谴责的应该是这些司法人员,与死刑制度有何关联呢?更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收回复核权,最高院法官也是人组成的,也是从全国的省市法院抽调来得,难道这些人在下边判案不值得信任,一抽上来旧变成神了?旧能看出冤假错案来了?简直是荒唐透顶。这种荒诞的做法竟然没有人质疑,真他妈的没希望了。
如果因为质疑学术界的(暂时性)通说  旧可以遭受谴责的话,我只能感叹,中国的法律没希望了。
发表于 2007-2-9 18: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无法忍受了
发表于 2007-2-9 19: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轻了,估计涉及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07-2-9 2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举出了很多很多案例了”
你一共发了多少主贴谈案例,被大家批成什么样,我都清楚。
但是每年各种犯罪有多少?其中恶性犯罪有多少?你据数据来说话啊。就算你在这里给我们举了10个15个(貌似你的证据还不超过2位数),还不跨年,也才多少?这些有代表性还是全国每年重判的那些有代表性?

“都是同样的可以证明我观点的案例,绝非个案,恰恰佘祥林之流的才是个案”
原来如此,您举出来的就是“绝非个案”,我们举的就是个案。那么我们还有人举数据举分析呢,您呢?连西方的做法都只有一个模糊的口号而已,将西方做法的原因单纯归为宗教,没有丝毫论证(且不说对不对),您还真以为您是上帝啊?
另外,怎么叫可以证明您的观点了?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吧,您一定把他算进可以证明您“不可废除死刑”的论据中了。但是这个案子,压根儿都没判到死缓,主贴里也没有涉及本来要判死刑结果因为慎用死刑而压下来。比死刑低两个刑档呢,还没包括死刑缓期,怎么就和死刑挨边了??

我就纳了闷了,您举出一堆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素质或者可能涉及司法腐败或者干脆就是诉讼中重大失误的案子,来证明法学界的失误,是不是牛头不对马嘴?
发表于 2007-2-9 20: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表演如果一开始还能迎合某些人后现代解构的口味需要的话,那么经过了这么多胡搅蛮缠牵强附会的“声张”,已经被批成什么样子,你自己心里也有数。
不多废话了,继续您的表演。我看美剧去了,恕不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07-2-10 14: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也无法忍受了,这样的低能人,本身案件事实都已经表明了如此重大犯罪案犯判死刑都绰绰有余的,却连无期都没判,正表明其中的问题更是从轻主义思潮的泛滥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北先生竟然无视???????????????脑袋里有水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07-2-10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以前从重判主义到轻判主义的分水岭是张金柱开车肇事一案,如果少有点记性的都应该知道,其被判死刑的时候说了一句话:都是媒体把我害死的:确实,是媒体一边倒的同情受害者使得法院判了重刑,从那以后,中国的不约而同的从重型主义倒向了轻刑主义,而且又是一边倒,全部同情加害者,所有的受害者都不值得一提,再加上最近出现的十几年前判错的佘翔林等案 推波助澜 逐渐形成了轻刑主义气候,司法系统也不能幸免,慢慢的越来越轻,这就是中国的 现状,凡事都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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