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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干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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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2: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大陆,所谓“政法战线”囊括的对象有公检法、司法行政、国家部门等,而这些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干警”,比如公安干警、检察干警、法院干警等。初来检察院的时候,对于自己在各类行文中被冠之以“干警”的名号还觉得不习惯,总觉得自己和“英勇顽强、孔武有力”的“警”有些差距,但久而久之也心安理得的接受了,但细想之下,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被称为“干警”多少有些不妥。

我国的国家架构采用“一府两院”的形式。“府”即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两院”为检察院和法院,前者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后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刑事、民事、行政等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止纷定争的作用。公安局是政府的内部机构,由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性,公安局长在政府中的地位一般较高。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两院在理论和实际运作中被认为是维系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和民众也逐渐意识到了两院地位作用的特殊性,它们的存在,与其说是镇压敌对阶级,倒不如说是代表了理性、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大概是基于上述理由,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两院在器物层面上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比如法庭开始使用法锤,不少法院门前建起了高高的罗马柱,象征着司法的严肃与公正。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法官和检察官们的服装不再有军装式的肩章、大盖帽等,而是代之以法官袍或西服便装,从此中国人打官司便不会有了身临军事法庭的错觉。

但是,在两院中,“干警”这一称呼并未改变。窃以为“干警”实际上是一种武力,代表国家对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它更大程度上应该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充当。而法官和检察官们是文职官员,代表了严肃、特殊的司法权,“警”的称呼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适合,有矮化和混淆之嫌。虽然检察院也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但这种权力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在法院和检察院内部,“干警”称呼的运用不利于法官、检察官们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不利于民众厘清其与行政部门的区别,不利于司法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正确运用。虽然我们要注重实际效用,但这些看起来形式上的内容的变迁,多少也会反映中国司法的进步吧。
发表于 2007-3-3 23: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我党领导下的革命队伍,虽然有点别扭
或许是统一指挥的需要吧
发表于 2007-3-3 23: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干警那干谁
发表于 2007-3-4 12: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干警”一词的由来:警察的身份是公务员,过去没有公务员这一称呼,统称为干部,但是由于警察身份特殊,既是干部身份,又是警察,所以称为干警!
发表于 2007-3-4 12: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家还是没看到干警./
 楼主| 发表于 2007-3-5 2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乘风逐影2007-03-04 12:14发表的:
回家还是没看到干警./

呵呵,有机会滴~
发表于 2007-3-5 22: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月光依旧2007-03-03 23:30发表的:
不干警那干谁
我就知道有人要这么回答……
发表于 2007-6-22 13: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矮化了法官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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