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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通知
信息来源 200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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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科生专业选择工作,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专业选择
第一条 从2006级开始,符合条件的学生有资格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在学校同年的招生专业中一次性选择一个专业申请转入。
第二条 可以选择专业的范围。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大文类、大理类和其他类的范围内选择专业,也可以跨类别选择专业。
大文类专业有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财政学、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险、金融学、统计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行政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等18个。
大理类专业有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车辆工程、工业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安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28个。
其他类专业有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英语和日语等8个。
第三条 有下列之一情况的不能选择其他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的艺术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这些专业。
(二)生源属于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联合招收的华侨港澳台湾学生。
(三)国防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学生。
(四)外国留学生。
(五)外校转入的学生。
(六)因学籍处理、休学或其他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可与该年级学生一同选择专业。
第五条 在第一学年选择专业未获得通过的个别学生,因为特殊要求申请选择其他专业的,只能在本学院所属专业范围内进行,在第二学年春夏学期申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办法》,在第一学年春夏学期第3周上报每个专业的转出、转入计划人数和转出、转入的规则,经学校审批后,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公布。
拟接收跨类别选择专业学生的学院,必须同时公布针对拟转入学生的学业特点制定的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以确保转入学生有可能顺利完成后续学业。
第七条 各专业原则上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
对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作为学科支撑的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化学和统计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第一年允许转出的计划数为年度招生计划数的8%,每年按3%递增,四年后与其他专业相同。
第八条 学生在第5周内向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提出选择专业申请,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专业选择操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第九条 学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在第6周内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在教务系统内进行确定转出操作。
第十条 学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后,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第7-8周内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跨类别选择专业的学生由接收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确定接收名单,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确定接收操作。
第十一条 接收学院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后,经公示三天后,在第9周周四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系统中公示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在第12周内根据选择专业后的学生数在教务系统中重新编排班级。教务处在第13周将重新编班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和后勤处。
第十三条 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按照批准后的专业进行下学期选课,教务处根据重新编班情况完成下学期排课。
第十四条 第二学年开学前,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正式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并按照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五条 因专业调整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在每个小学期补办学生证时集中更换,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 选择专业后学分和课程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在转出专业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与转入专业学时和学分相同的通识教育阶段平台课程仍然有效。
(二)学生已修读,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可考虑作为专业教育阶段的选修课学分记载。转出专业已修读,并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成绩和学分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记载,所收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但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重新修读的课程须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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