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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管线规划管理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的管线规划管理工作,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路灯、交通信号等市政管线(包括建筑配套综合管网)和综合管沟,以及热力、油气、化工等特种管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与规划相关的管线建设与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xx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建设、市政、公路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六条 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协调建设。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促进城市道路综合管沟的发展。
第二章 审批规程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副本及正本,但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加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电力线路;
(三)利用原有预留套管加设的电信与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
(四)不直接与城市道路市政管线相接的建筑配套综合管网。
(五)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的临时管线;
(六)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第八条 管线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掘路审批手续。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情形外,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副本的,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应不予批准掘路。
第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线权属单位盖章的申请报告
(二)带地形的建设范围现状管线图
(三)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的管线设计资料;
第十条 架空管线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副本之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点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杆塔位置进行现场测量放点,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副本。
架空管线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正本。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副本之前,管线建设单位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签署竣工测量责任书,之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副本。
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委托协议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乙类)正本。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 可能引起所穿越地区矛盾的管线工程,应进行规划许可公示。
第三章 设计标准
第十三条 管线设计图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一般单项管线工程应提供平面设计图,重力流管线还应提供纵断面设计图,架空管线还应提供杆塔立面图。建筑配套综合管网应提供综合管网总平面图。
第十五条 设计资料中附带的文字说明应包含下列相关内容:
(一)管线配套设施(变压器、给水加压泵站、污水提升泵站、调压柜等)的配置情况;
(二)目标用户用量计算(用电负荷、用水量、燃气用量、雨污水等),建筑配套综合管网应全部写齐;
(三)建筑配套综合管网应说明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商业面积、总户数、设计使用人数等相关指标;
文字说明可以用图纸说明的形式表示。
第十六条 综合管网总平面图应该使用下表所示图符表示不同种类的管线:
管线种类 给水 雨水 污水 雨污合流 电力 通信 燃气 热力 工业 路灯 交通信号
图符 JS YS WS HL GD TX RQ RL GY LD JD
第四章 技术规定
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沿城市道路、公路敷设或架设,并保持走向顺直。若因为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沿城市道路、公路敷设或架设,由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考虑临时建设路线。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允许架设架空管线,电压35千伏或以上的电力架空线除外;
(二) 路幅36米以上的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建设综合管沟,实现市政管线集约化,给水、电力、通信、热力、雨水、污水管道均可进入综合管沟,综合管沟一般埋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与慢车道下。
(三) 不设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给水、电力、污水管一般敷设在道路西或北侧人行道下,燃气、通信、雨水管一般敷设在道路东或南侧人行道下,若人行道敷设不下,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管可敷设在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慢车道下。
(四) 路幅20米以上的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以中央绿化带等形式预留高压电力走廊。电压35千伏或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一般架设在绿化带中,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维修、养护,且不可影响市容。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覆土厚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交叉、避让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与数量须满足检修要求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和市容美观,井盖上应标明管线类型与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管线地面以上的非建筑物附属设施,如变压器、调压柜等,一般布置在绿化带中。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道、轻轨、民防设施、河道、防洪工程、绿(林)地、文物保护区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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