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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个赠与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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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7 18: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96]    有一套婚后丈夫单位分的福利房,房改后办的产权证上写的夫妻双方的名字.后来丈夫患痴呆证,妻子通过公证将房子赠与他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夫妻都已经去世.
  请问各位高人,在丈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妻子有权这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吗?但是公证处又已经进行了公证,且房屋已经过户.这个赠与合同有效吗?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异议?
发表于 2007-5-7 21: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丈夫是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妻子就是其监护人了。监护人的设置旨在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无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份额。本案中,妻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她是没有处分权的,即使经过公证的且过户,受赠与人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毕竟受赠与人是无偿获取的。
不过公证处也应该存在过错吧,共有人没有意思表示,也给公证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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