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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公式汇总及2007税法备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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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9 15: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法公式大全
增值税
一、 境内
1、 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2、 销项税=销售额*率
3、 视销征税无销额,(1)当月类平均;(2)最近类货平均,(3)组税价=成本*(1+成利率)
4、 征增税及消税:
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消税
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1-消率)
4、含税额换
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率 (一般)
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征率(小规模)
5、 购农销农品,或向小纳人购农品:
准扣的进税=买价*扣率(13%)
6、 一般纳人外购货物付的运费
准扣的进税=运费*扣除率
**随运付的装卸、保费不扣
7、 小纳人纳额=销项额*征率(6%或4%)
**不扣进额
8、 小纳人不含税销额=含额/(1+征率)
9、 自来水公司销水(6%)
不含税销额=发票额*(1+征率)
二、 进口货
1、 组税价=关税完价+关税+消税
2、 纳额=组税价*税率
三、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免、抵、退”计算方法(指生产企自营委外贸代出口自产)
(1)纳额=内销销税-(进税-免抵退税不免、抵税)
(2)免抵退税=FOB*外汇RMB牌价*退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FOB:出口货物离岸价。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原料价*退税率
免税购原料=国内购免原料+进料加工免税进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税价=到岸价+关、消税
(3)应退税和免抵税
A、 如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期末留抵税
免抵税=免抵退税-应退税
B、 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免抵退税
免抵税=0
***期末留抵税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定。
(4)免抵退税不得免和抵税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税=FOB*外汇RMB牌价*(出口征率-出口退率)-免抵退税不免抵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扣税抵减额=免税进原料价*(出口征率-出口货物退率)
2、 先征后退
(1) 外贸及外贸制度工贸企购货出口,出口增税免;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算退税还外贸,征、退税差计企业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购不含增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 外贸企购小纳人出货口增税退税规定:
A、从小纳人购并持普通发票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销售出口货入免,退还出口货进税
退税=[发票列(含税)销额]/(1+征率)*6%或5%
B、 从小纳人购代开的增税发票的出口货:
退税=增税发票金额*6%或5%。
C、 外企托生企加工出口货的退税规定:
原辅料退税=国内原辅料增税发票进项*原辅料退税率
消费税

一、 境内生产
1、从价定率纳税
应税品的销售额*税率
***销额=价款+外费,承运发票及纳税人转交发票给购货方不计
2、从量定额纳税
应税品的销售量*单位税额
3、混用两法征税
应税销售量*定额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率(适:卷烟、粮食及薯类白酒)
4、卷烟从价定率
某牌格卷烟核定价=该牌格卷烟零售/(1+35%)
5、 换生产消费料,入股、抵债应税品
纳税人同类应税品的最高销售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6、准扣外购应税品已纳税款
已纳税=准扣外购应税品买价* 适用率
准扣外购应税品买价=期初存买价+购进买价-期末存买价
7、产销达低污小轿越野小客减30%的消税
应征税=法定率计消税*(1-30%)
8、自产用没同类
组税价=(成本+利润)/(1-消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税率
利润=成本*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给)
二、委托加工
1、没同类
组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税率
2、应税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收回连续生产
准扣委加的应税品已纳税=期初存已纳税+收回的委加已纳税-期末存委加已纳税
二、 进口
1、从价定率
组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率)
应纳税=组税价*消率
2、 从量定额
应纳税=应税量*单位额
3、混合
应纳税=组税价*消率+应税消量*单位额
***本节税除国务院令不得减免。
四 、出口
1、 出口免并退
适用:出口经营权外贸购进消品出口,及外贸受他外贸委代出口。受非生产性的商贸代理出口不退(免)。与增一致。
2、免但不退
出口经营权生产自营或委外贸代出口,不办退。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不退指免征的消税消品出口已不含消税,无须退。与增别:消税在生产环征及免,增是道道征。
2、 不免不退
3、 商贸
4、 退税额
(1)从价定率:应退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应退税=出口数量*单位额

营业税
1、 纳人供劳务转无资售不动价低无正由,按下法核营业额:
(1)同类劳务销同类不动平均价;
(2)最近同类劳务或销同类不动平均价定:
组税格=营本或工程本*(1+成润率)/(1-营率)
成润率省自治区辖市府属地税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城建纳税人的纳额三税“税和”定。
纳额=纳人实缴增消营三税和*适用税率
**市区7%;县城镇5%;非:1%。
2、 教育费附加
(1) 一般
附加=(增消营税)*征率
*率:3%。
(2) 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附加=(增消税)*征率*50%
关税
1、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海关审货原进口价*[1-申补税实用月/(监年限*12)]
2、从价税纳税
关税=进(出)货量*单位完价*率
2、 从量税纳额
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
3、 复合税纳税
关税=进(出)货量*单位货税+进(出)货量*单位完价*率
4、 滑准税纳税
关税=进出货量*单位完价*滑准率
5、 关税滞纳金=滞关税*滞征率*滞天
资源税
1、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土地增值税
1、 理论式:税额=∑(每级距的土增税*适用税率)
实际,按下法:
(1) 增额未超扣额50%,
土增税=增额*30%
(2) 增额超扣额50%,未超100%,
土增税=增额*40%-扣额*5%
(3) 增额超扣额100%,未超200%,
土增税=增额*50%-扣额*15%
(4)增额超扣额的200%
土增税=增额*60%-扣额*35%

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纳税=占用面(平方)*税额

房产税
1、 从价:纳税=房原*(1-扣例)*1.2%
2、 从租:纳税=租收*12%。

车船使用税
1、 动船货车纳税=净吨位数*单位税额
2、 非动船纳税=载重吨位数*单位税额
3、 载货车外动和非动车纳税=车辆数*单位税额
4、 动挂车纳税=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70%)
5、 运输的拖拉机税=所挂拖车净吨位*(载货车净吨位年税*50%)
6、 客货税额
乘人=辆数*(乘人车税*50%)
载货=净吨位*税

印花税
税额=赁证计税金额(或应税赁证件数)*率

契税法
税额=依据*税率

企业所得税
1、 年税工薪扣标准=年员工平均数*政府定均月税工资*12
2、 招待费扣标=销(营)收净*级扣例+速增数
销收 比例 速增数
小于1500万 5‰ 0
大于1500万元 3‰ 3万

3、 某年可补被并企亏得额=并企某年未补亏前得额*(被并企净资公允价/并后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4、 纳税=纳得额*税率
5、 纳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6、 核定所得率,所得税=纳得额*率
纳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本费支/(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一般题目都会给出。因此,以下这个表估计做综合题时没什么用处。在做选择题时可能会有用处:)

应税所得率表
工交商 7-20%
建、房 10-20%
饮服 10-25%
娱 10-25%
7、境外税扣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计的纳税*(源于外国得额/境内外得额)
8、境内投所得已纳税扣:
源联营企应纳税=投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率)
扣抵免=源联营企纳税得额*联营企率
9、新办劳动就业服企,当年守置城镇待业人员超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芝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所得税3年
当年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置待人数/(企原从业人数+当年置待人数)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占原从业人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减半征所得税2年
当年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置待人数/企从业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应纳税所得额
1、 制造业
纳额=产销润+其他润+(营外入-营外支)
产销润=产销净额-产销本-产销税-(销、管、财费)
产销净额=产销总额-(销退+销折让)
产销本=产品本+初产品存-末产品存
产品本=本期生本+初半品、在品-末半品、在品
本期产本=本期耗直材、工资+制费
2、 商业
纳额=销润+其他润+营外收-营外支
销润=销净-销本-销税-(销、管、财费)
销净=销总-(销退+销折让)
销本=初商存+[本进-(进货退+进货折)+进货费]-末商存
***注意制造业和商业的共同的地方
3、 服务业
纳额=主业净+营外收-营外支
主业净=业收总-(业税+业支+管、财费)
***以下是税收优惠
4、 再投资退税额=再资额/(1-原企率与地率和)*原企率*退率
5、 外投者源于外企一年的税后利润一或多次直接再投资,退税的累再投额不超下式:
再投限额=(税后利属年外投企纳得额-该年外投企实纳税)*该年外投者占外企股权比(分配比)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
6、境外税扣限=境内、外所得税法计纳税*源外国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7、应纳企税=应纳得额*企率
8、应纳地税=应纳得额*地率
***按年(终了后5个月汇算清缴)计,分季(终后15日)预缴,多退少补。
9、季预缴企税=季纳得额*率=上年纳得额*1/4*率
10、季预缴地税=季纳得额*地率=上年纳得额*1/4*地率
11、年纳企税=年纳额*企率
年汇缴企纳税=年纳税—1-4季预缴企税—减征所得税—外税扣额
12、年纳地税=年纳得额*地率
年汇清缴地税额=年纳地税—1-4季预缴地税—减征地税
13、境外税抵限额=境内、外得按税法计税*源某外国所得/境内、外所得和
汇总计纳所得税=境内、境外所得额*率—境外税抵扣额
14、国内支付单位与外企签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合同协议,按规定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无论是否实际付均认同已付,且按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预提实扣缴税=支付单位付额*预提税率
15、再投退税=[再投额/1-(企率+地率)]*企率*退率
16、所得税汇缴:
年纳税=年纳得额*(企率+地率)
税汇缴补(退)税=年纳税-减免税-政策抵免税-预缴税+境外补税

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月入-800/4000)*率-速扣数
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500    5% 0
500-2000   10% 25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40000-60000 30% 3375
60000-80000 35% 6375
80000-100000 40%10375
大于100000  45% 15375

2、 个体工商生产经营 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年收入-本费损)*率-速扣数
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5000    5% 0
5000-10000  10% 250
10000-30000  20% 1250
30000-50000  30% 4250
大于50000  35%  6750
3、 独资和合伙企生产经营所得
(一)查账征收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以上独资企,年终汇缴按下式:
纳得额=∑各企经营所得
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本企纳税=纳税*经营所得/∑各企经营所得
本企补缴税=本企纳税-本企预缴税
(二)核定征收
(1)纳税=纳得额*率
(2)纳得额=收入*率=本费支/(1-率)*率
4、 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
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年纳税收入-费用)*率-速扣数
5、 劳务报酬
20000 20% 0
20000-50000 30% 2000
大于50000 40% 7000

(1) 次收入<4,000元 纳税=纳得额*率
=(次收入-800)*20%
(2) 次收入>4,000
纳税=纳得额*率
=次收入*(1-20%)*率
(3) 次收入>20,000
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次收入*(1-20%)*率-速扣数
(4) 为纳税人代扣税款
A、
不含税收入<3,360
A)纳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率)
B) 纳税=纳得额*率
B、 不含税收入>3,360元
A) 纳得额=[(不含税收入-速扣数)*(1-20%)]/[1-率*(1-20%)]
=[(不含税收入-速扣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B) 应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上述A的B)、B的B)适用以下扣除数表
20000 20% 0
20000-50000 30% 2000
大于50000 40% 7000
A的A)、B的A)适用以下“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适率表”:
不含税劳报收入 率 速扣数 换算系数(%)
<3,360 20 0 无
>3,360-21,000 20 0 84
>21,000-49,500 30 2,000 76
>49,500 40 7,000 68

6、 稿酬所得
(1) 次入<4,000
纳税=纳得额*率*(1-30%)
=(次入-800)*20%*(1-30%)
(2) 次入>4,000
纳税=纳得额*率*(1-30%)
=次入额*(1-20%)*20% *(1-30%)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次入<4,000
纳税=纳得额*率=(次收入-800)*20%
(2) 次入>4,000
纳税=纳得额*率=次入*(1-20%)*20%
8、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纳得额*率=次收入额*20%
9、 财产租赁所得
纳税=纳额*率
(1) 次月入<4,000
纳额=次(月)入额-准扣-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2) 次(月)入>4,000
纳额=[次(月)入额-准扣-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10、 财产转让所得
纳税=纳额*率
=(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20%
11、 偶然所得
纳税=纳额*率=次入额*20%
12、 其他所得
纳税=纳额*率=次入额*20%
13、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纳税=[(年工薪入/12-费用扣除标准)*率-速扣数]*12

其它公式:
14、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取得不满1个月的工薪所得应纳税
纳税=(当月工薪纳得额*率-速扣数)*月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2)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一项所得计税
某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15、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征个人税:
纳税=[(年基本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率-速扣数]*12
 楼主| 发表于 2007-6-9 15: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注会《税法》备考要点

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税法余税收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3)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
3.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权利:①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检查;④约法缴纳税款等。
(二)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例如,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为消费者。)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16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例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四、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②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保证
六、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56条的规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本质区别)
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七、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例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有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八、税法的实施
(一)执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二)守法: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⑥关税: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2.地方税务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
3.特殊管理: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口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6:4
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为中央60%地方40%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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