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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法学院自己写的稿子貌似校对出很多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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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00: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国技诉海南众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前面用简称,后面就应该用简称,或者二者同时用全称,应该保持一致)一案开庭审理  
2007-06-17
   6月14日上午九点,湖南大学法学院04级学生(本科生?研究生?)曾国技诉海南众通电脑网络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这里又用上了全程?)一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学院各年级同学纷纷(形容词不当)前去(动词不当)旁听,并感受法庭庄重,严肃的气氛和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搭配不当,岂有感受庄重,感受气氛,感受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之理??)
曾国技起诉一案(起诉一词多余)也引起了长沙市媒体的普遍关注。许多报社,电台以及电视台都派出记者,进行采访和报导。
   本次事件起因如下:2006年8月18日“超级女声”复活赛期间,原告根据湖南卫视“超级女声”比赛直播节目上公布的投票方式,使用自己的手机进行了投票。本案第一被告海南众通电脑网络有限公司通过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湖南有限公司以每票一元收取原告费用。随着比赛中李璇未晋级,原告也停止了投票。但被告之后仍以每月15元的价格于2006年9,10,11月连续收取原告费用,直至原告偶然发现,多次协商被告才停止侵害。原告据相关法律认为,被告误导其通过投票接受其他有偿业务,收取原告额外费用,造成了原告财产,时间,精力的损失,故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向法庭递交起诉状,状告被告采取了欺诈行为,提出以下三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回原告45元并赔偿等额费用共计9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3.   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新闻稿与其诉状还是有区别的,不能生搬硬套,上面的内容,貌似完全就是抄起诉状上的内容了)


6月14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陈思女士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重复,代理人陈思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难道是为了凑字数),就此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此段与上面的联系非常突兀,明显又是抄代理词上面的)
首先,第一被告海南众通公司存在严重欺诈;
第二,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湖南有限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被告应当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第四,关于意义重大的书面赔礼道歉条款。

(这些话,很多是要点摘录,在庭上的时候是自由发挥的,在当时的场域下很好理解,完全照搬成书面语言,就显得不那么合适了)
   在举证期间,(代理词发表于法庭调查阶段之后,那么先写其发表代理意见,再写举证阶段,这个逻辑貌似不那么符合常态)原告列举证据“07年超级女声复合赛视频片段及其视频截图”,指认屏幕下方出现的收费方式“信息费1元/条”采取了模糊语句,隐瞒其业务收费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同时,原告举出(动词不当)业务受理短信和SP业务查询与退订单,证实也无(错字,业务) 内容与退订情况。原告列举(动词不当)话费票据,账(帐)单及详细阅读指南,06年11月份短信详单,06年8,9,10,11,12月客户账单及06年10,11月份业务收费发票来证实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为了指出被告主管(观)欺诈故意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拿出(动词不当)青岛纯生啤酒瓶身上的业务广告和来自互联网上315(语句不通,建议改为来自三一五投诉网上有关海南众通的投诉信息)投诉海南众通公司的信息。同时,被告还向法院递交了合理费用(递交岂能搭配合理费用?????)(交通费,调档费,快递费,案例受理费,餐费,打印材料费,办公用品及其他等费用)
   针对(起诉可以针对??) 原告曾国技的起诉,被告委托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尹智盛律师担任辩护(只有刑事诉讼才是辩护)律师。尹律师受被告委托,发表代理意见:本案第一被告海南众通电脑网络公司并未构成对原告的欺诈,第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不应承担责任。尹律师认为,原告主观上理解错误,并非被告语句模糊造成;第二被告在回复短信时标记详尽,属于原告疏忽大意;针对原告列举的“被告欺诈事实”和“原告损失”两组证据,其中某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起诉被告欺诈:而“被告主观欺诈故意及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没有关联性;同时对原告的合理费用涉及的数目表示质疑,并且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
   在经过法庭辩论之后,法庭提出控辩(这话一般用于刑事案件)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被告方同意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方则坚持法庭在同意原告所提出的控诉(控诉?应改为诉讼请求)请求下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被告方同意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费,但拒绝写书面道歉,而原告方依然坚持被告方进行公开赔礼,写下 书面道歉(以上曲解了赔礼道歉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赔礼与道歉极少分开使用),并对被告方支付合理费用的决定表示不满。(依然坚持?表示不满?这个逻辑不清啊)
   由于双方都不愿意遵从(动词不当)法庭调解的内容,本案将择日宣判,具体时间待定(后面一句纯属画蛇添足)。(法学院来稿)
最近更新 ( 2007-06-17 )
http://students.hnu.cn/index.php ... 2451&Itemid=111
 楼主| 发表于 2007-6-20 01: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初学校对,不当之处,大家多多原谅
发表于 2007-6-20 02: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誓,我是被"常识" "性错误"吸引近来的....
恩,最近变的好邪恶了
发表于 2007-6-20 02: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很诚实……
发表于 2007-6-20 07: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话有道理.像法学的东西应该是很严谨的
发表于 2007-6-21 0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稿子是大一的学生写的,现在大一的学生还没学过专业课,所以一些常识性知识还不懂,情有可原
这篇稿子的作者是专门给校报写通讯稿的
因此,这篇稿子写成这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写校报通讯稿写不出水平,锻炼不出能力。
发表于 2007-6-21 01: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证明楼上说的是真的.因为写此稿的就是我寝室的兄弟,我们没开专业课,所以还望见谅~
发表于 2007-6-21 13: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普罗米修斯于2007-06-21 00:20发表的 :
这篇稿子是大一的学生写的,现在大一的学生还没学过专业课,所以一些常识性知识还不懂,情有可原
这篇稿子的作者是专门给校报写通讯稿的
因此,这篇稿子写成这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写校报通讯稿写不出水平,锻炼不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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