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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兵:建议弃用“人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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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8: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把人分为人才与非人才的歧视性和僵化性在本质上是不尊重人、不尊重人格,没有尊重每一个人。这种歧视是比较普遍的

  相比于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这些中性的体现平等的非歧视的概念,人才概念之非中性、歧视性一目了然,“人才”概念与制度创新、市场经济的不相容是必然的。现在到了弃用“人才”概念的时候了。

  从本质看,人的才能是动态的、经常变化的,把人贴上固定的人才标签是一种僵化的做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贴上人才标签的人不可能时时处处都符合所谓的人才要求,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你是教授,但你今天做得不好,那你只是名义上的教授;你不是教授,但你做的比教授还强,那你就是事实上的教授。贴上人才标签的人只能是对他过去的一种肯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那只是一种可能。但是,如果我们把他看成劳动者或就业者,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因为作为就业者或劳动者,自然应该有劳动质量的差异、就业贡献的差异。因此,相对于人才概念,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这些概念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人力资源说明人人都是资源,都是可开发、可利用的;人力资本说明人人都是资本,都是可流动、可增值的。人可以有资源开发程度、资源利用程度的区分;人可以有资本流动程度、资本增值程度的区分;人可以有劳动力商品稀缺程度的区分;人可以有劳动强度与长度的区分、就业程度的区分;但人绝不应该有人才与非人才的区分。

  把人分为人才与非人才的歧视性和僵化性在本质上是不尊重人、不尊重人格,没有尊重每一个人。这种歧视是比较普遍的。例如过去我们曾经把涉嫌犯罪的人叫犯人、罪犯,后来改为犯罪嫌疑人或嫌犯。同样的,我们不应该把关在监狱中的人叫劳改犯或囚犯或罪犯或犯人,应该把他们叫做特别公民或非自由公民或受强制公民或待自由公民或监狱公民。实际上,无论是涉嫌犯罪的人,还是关在监狱中的人,他们仍然是公民、国民(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不过是失去了某些公民权利的公民。相应地,这些人的家属也不应该叫做罪犯家属,应该叫特殊家属。再例如,赌徒、暴民、恶人、娼妇等说法在政府机构、新闻传媒、公共场所等领域都是应该禁止、杜绝的。应该把不诚实或可能不诚实的人叫做道德迷茫者,不可轻率地说某人道德败坏,可以说某人是道德缺乏者。当然,文学作品、非公共的私人场所等可以例外(晓西,不可思议的美国忌语,《报刊文摘》2005年2月14日)。如此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人的尊重,对每一个人的尊重。我们很多时候不能做到换位思考。实际上,中国有很多传统的概念需要改进,如果这些概念不改革,所谓创新式思维就很难推进,一旦被这些概念束缚住,就跳不出这个圈子。

  人才概念的歧视性和僵化性在中国的政府管理机构上也有深刻的体现。比如中国的政府机构管人分为四个等级:所谓的高级人才按不同档次和级别分别归国家管、省管、组织部管;层次低一点的归人事局管;广大的工人阶级并且有本地户口的归劳动局管;如果是工人但没有本地户口的则归公安局管。其结果造成实际上本来统一的“人”却被分为四类、四等,分属不同的机构去管。几年前在南京,五千多大学毕业生的户口落不下去,为什么呢?原来主要是因为这五千名大学生的档案材料存放在劳动厅所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里,而没有放在人事厅所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里,人事厅认为大学生是人才,人才的档案要放在人事厅的职业介绍机构里面,否则,人事厅不同意把户口落下去。但劳动厅说,大学生也是劳动者,劳动厅有权管理。结果,双方争执不下。其实双方争执的核心是每份档案的保管费这个稳定的财源,本质上是个人利益的部门化、部门利益的法规化,是对人的不尊重。

  因为把人分成人才与非人才,所以必然要设定所谓的人才标准。大体有:学历标准,英语标准,电脑标准,体检标准,年龄标准,性别标准,相貌标准。它们没有一条是真正科学的。学历标准就是把学历等同于学力,把有学位者等同于人才,把无学历者等同于非人才。这就导致钱学交易,权学交易,文凭商品化,真的假文凭,假的真文凭。英语标准阻碍了人的才能发挥。实际上,随着有了义务教育的英语基础,有了社会分工,有了机器翻译系统,有了伴随着开放的大量的语言实践机会,这样的英语标准还有多大价值?究竟是我们的教育部门、英语教师需要英语考试还是我们的考试者真的需要这样的考试?同样,随着电脑的傻瓜化,电脑的高速更新,目前的电脑考试也根本没有必要。

  体检标准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如果说做航天员、参军需要体检,这当然是可以接受的。但现在是进任何机构都必须搞体检,这就不能不说是个问题了。这里,且不说古往今来,自古英雄多磨难,置之死地而后生,“无病不成才”。首先,中国至今没有任何的法律证明体检是合法的,看到的只是某个部委的文件,或关于体检的指导意见等等。其次,这是有罪推定、进而是有病推定的传统思想在作祟。法治的精髓是无罪推定,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罪,某人就是无罪的,这种足够的证据绝不是依靠任意盘查、随意搜查,而是依据危害结果、依据他人举报。同样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病,比如某人不能工作,或有人举报,任何机构无权对该人体检,任何体检都是对该人人权的侵犯。

  至于相貌、性别、年龄等标准更是比比皆是。如果说人的才能认定有标准,那也绝不是以上所说的这些形式上的标准。真正的标准只能是实践,实践检验才能的唯一标准。

文本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顾海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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