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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中国法学的乌托邦 ——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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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21: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学的乌托邦

                ——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按照我近来对自己的要去,看完一本书,是必须得写点东西的。但对于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却实在不太愿意写,可以说,我读中国人写的书还从来没有如此辛苦过。书中的每一句话都是几十甚至上百个字的长句,我认为这不太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而且那些长句说要表达的意思,往往是十几个字就可以说清楚的,不知道邓先生为什么如此不惜笔墨,先生在书中批判中国法学完全受西方的“现代化范式”支配,我倒是觉得先生自己在语言的表达方式都受着西方的深刻影响,这实在是一个有趣的反讽。邓先生的语言还有一个特点,每一个地方都是生硬的学术化语言,很多地方还有造词的嫌疑,古人作文要求行文如流水,邓先生的文章读起来让人感觉像是在爬坡上坎,有些喘不过气来。要说学术就非得用高深的语言的话,我看也不见得,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的语言十分朴实,但并没有掩盖它的学术光辉,反被认为是社会学的经典之作,苏力教授被法学界当作认真做学问的典范,他的语言却也是通俗易懂的。

邓正来先生是一个富有批判精神的学者,这一点让我非常佩服,在中国当下的学术环境下,学术吹捧之风盛行,邓先生的批判精神真是难能可贵,而他自己更是长期游离于体制之外,去年好像又离开了吉林大学,再次学术闭关了,这大概是因为他认为在体制外更能对体制形成批判力的缘故。即使在体制内的时候,他也未放弃批判体制的努力,《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证明了这一点。在学术的语境中,批判应该是一个中性的词语,应该是一种平等的交流和商榷,但邓先生的批判确有自己独特的风格,这种风格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表现得登峰造极。邓先生的风格在于把自己定位于一个最高的学术水准上,采取一种俯瞰的姿势对别人的观点进行批评,这已经近乎于一种学术上的指责,邓先生在书中对梁治平和苏力的批判,让我想起了读小学时语文老师在我的作文本上写的评语。这么一种舍我其谁的语气,忽略了对被批判者应有的尊重,怕是不利于学术的交流。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自出版以来,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这里套用邓先生对苏立的评价,“影响大不一定就代表观点正确”。邓先生在书中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有些地方的确是击中了要害,比如书中以“消费者权利”为个案,指出的中国法学的“都市化”趋向,这也许不只是触动了法学人的神经,同样也会让其他社会科学的学者们感到羞赧。先生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中,“中国”本身的主体性未能凸显,主张我们应从主权中国向“主体性”中国迈进,以中国的现实背景为依凭,摆脱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先生的这种主张对于虽然走出幼稚但旋即进入迷茫的中国法学,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犹如一座理论的灯塔,为在黑暗中摸索的中国法学指出了一个也许值得期待的前景。因为诚如邓先生所说,我们现在不应该只是世界机构中规则的被动的接受者,而应该以主动的姿态去参与世界规则的制定。

让我感到失望的是,先生在书中所摆的架子似乎是要在最后为我们绘制一幅其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直到读完书后才知道自己被耍了,先生在《暂时的结语》里对我们这些希望他能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读者作出了一个不是解释的解释“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的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我的老师肖洪泳博士认为这是一种学者的狡黠,我倒是觉得更像是在耍“学术无赖”,但对此也许我们不应该过分指责,诚如邓先生在《暂时的结语》中所说“本书所主张的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和研究,还只是刚刚起步”,言外之意是,他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研究还在继续,本书只是暂时的段落,欲知后事如何,还可以看下回分解的,我真诚的希望邓先生将来能为我们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好让我们的法学研究不再迷茫。《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以邓先生2005年在《政法论坛》上连续四期刊发的论文为基础形成的,也就是说邓先生提出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主张已经快三年了,但到现在为止,邓先生没有在这方面对我们作出更多的解释,怕是很多读者和我一样都些心急了。

  法律是否完全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西方诸如民主自由的价值观是否具有普世意义, “传统-现代”的二元划分是否恰当,历史究竟是沿着由较低级向较高级的单一路线发展,还是以一种多元的复线发展,所有这些,也许是一个永远也纠缠不清的理论歧途。邓先生在书中试图通过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但我在他的这种批判中并没有看到创见,他的切入点以及所秉持的观点无非是后现代所惯用的套路。邓先生在书中也承认他的批判是“结合西方论者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现代化理论以及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的种种观点”,但他所谓的这种“结合”,也许只是对西方论者所提出的观点的“集合”,这就让我非常困惑,因为邓先生在书的开头就认为中国法完全学受西方话语的支配,因此要从主权中国向“主体性中国”迈进,那么在邓先生对西方论者的“结合”过程中,“主体性中国”又是怎样体现的呢?邓先生否定了“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等几乎所有的理论模式,认为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那么我是不是也可以认为邓先生自己也是受西方“后现代范式”的支配呢?如果这样,那么这与先生在前文中提出的构建“主体性中国”的主张是否矛盾?

全球化进程让我们必须接受的一个现实就是,各种文明的冲突和融合,东方和西方的相互影响,这才是真正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样的世界结构中,西方为我们提供了一面反观自己的镜子,西方的价值观自觉不自觉地而且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我们的参照。打个比方,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地方,先前只有我们一家人居住,我认为自家的生活过得很好,而且也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生产,可是后搬来了很多邻居,那么我对自家生活状况的判断以及对生产的安排,就会不可避免地和邻居们作一些比较。邓先生想构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或建构起来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在当今的世界结构中,要构建这样的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可怕我们不可能做到完全忽略西方的存在,正如著名诗人叶芝说所,“你和我都深深嵌于这个世界之中”。

然而邓先生自己似乎不太愿意承认这个现实,因为他对现存四种理论模式的都作出了否定,认为它们未能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者是从根本上拒绝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诚然,这四种理论模式还没能描绘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作出了这方面的努力,历史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由点滴的成就积淀而成,每一小步的前进都值得我们表示敬意。更何况在我看来,如果说邓先生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论”的批判还算还较中肯,那么他对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的指责则有些于理无据。邓先生认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批判完全以西方的价值观为参照,因而给我们提供的只能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本土资源论’”在根本上是一种接受‘现代化范式’之“‘传统-现代’二元框架和‘传统’向‘现代’单一进步观支配的理论模式”,因而也根本不可能摆脱“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如果仅仅是把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作参照物或以“传统-现代”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分析的思路就被指责为受西方价值观支配,我认为是有失公允的。参照和支配中间有很大的差距,不知道邓先生为什么会认为参照即为被支配。在现有的世界结构中要完全摒弃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参照意义,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到现在为止邓先生未给我们提供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真实原因,他要构建的那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许只能是中国法学的乌托邦。
发表于 2007-12-20 23: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敢说俺们邓老师的坏话,不想在法学界混啦 [s:234]
发表于 2007-12-21 11: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鱼昆兄出击了,先留名后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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