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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邓祥瑞老师参评全国十佳律师而努力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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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08: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路边社消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 以下简称“评优活动” ) ,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我院邓祥瑞老师作为日月明律师事务所代表参与了此次活动,目前在评选中暂时处于领先地位。

   本着公开的原则,现将邓老师参选材料发布如下,请各位踊跃投票。



投票地址:  http://www.hnlx.org.cn/ls.htm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08: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法崇法,弘扬法治,敢以正义为己任

  敬业精业,仗义执言,但凭佳绩铸风流

  ——邓祥瑞申报优秀律师事迹材料


  在我所执业的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珍藏着两面当事人赠送给我的大红锦旗:一是“活鱼堂”案件获无罪宣告的范某与罗某夫妇所送,上书“法律卫士,社会精英”;另一面是因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刑、经我二审辩护后被改判死缓的陈某所送,上书“德高艺精,回春有术”。面对当事人寄寓如此厚重感激之情的溢美甚至过誉之词,我不敢欣然接受。但是,做一名德才兼备、仗义执言、技艺精湛、服务优良的律师,使自己真正成为法律卫士和社会精英,却正是我始终不变的追求。从业十五年来,我发自内心地热爱律师这份职业,一直在努力实践着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人生价值。

  首先,刑事辩护取得丰硕成果。刑事辩护被许多律师视为畏途,但我却因刑事辩护对维护人权无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富挑战性的特点,而情有独钟。在我承办的近400件各类诉讼案件中,刑事辩护占到七成以上,多达近300件。作为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和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副主任,刑事辩护是我的专业优势所在。一是无罪辩护取得较大成效。继1996年我承担辩护的“活鱼堂”案(被控欺骗他人吸食毒品)两名被告人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宣告无罪之后,先后有原长沙市出国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张某“特大跨国诈骗案”、长沙某实验工厂厂长彭某“非法制造、销售枪支案”、原长沙永和钢厂厂长陈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案”、原五强溪建设公司工程师周某“流氓案”、长沙1998年“7?27”特大投毒杀人案、长沙县付某“诈骗案”、常宁杨某“非法采矿案”,均因我的介入或辩护,或被撤销,或不起诉,或宣告无罪。最近一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是2006年中国长城资产公司长沙办事处周某涉嫌“贪污案”。我在双峰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向双峰县、娄底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其无罪的法律意见,后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该案被责成侦查机关新化县检察院依法撤销。此外,在被告人被控数罪的案件中,经我辩护否定一罪的亦有多例。如原涟钢董事长宋某同案廖某被否定窝赃罪,原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局副局长曾某被否定徇私舞弊罪,原省高院法官朱某被否定枉法裁判罪,原株洲物贸中心总经理罗某被否定玩忽职守罪,原湘湖管理局副局长柳某被否定贪污罪等。十余年来,平均每年至少有一宗刑事指控因我的介入或辩护而获得无罪处理。

  二是死刑案件辩护有不俗表现。长沙社会青年定某和陈某分别因抢劫和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经我辩护,均获死缓改判。原长沙市农业银行职员邓某一审因贪污罪被判死刑,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原株洲物贸中心总经理罗某因贪污罪一审被判死缓,在发回重审阶段经我辩护,被改定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6年陈某抢劫致人死亡案在长沙市中院审理时,我提出其有重大立功情节被认定,结果陈某被判死缓,免于一死。

  三是在有罪案件的辩护中,坚持据理依法,力求意见中肯,从而收到实效,大批经我辩护的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仅以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为例,如1995年原娄底市(娄星区)市长廖某被指控受贿5。3万余元,依据当时的刑法,法定刑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因我提出部分指控不成立的意见被采纳,最终法院核减其受贿金额一万余元,从而使其法定刑期降为5年以上并被从轻判刑5年。又如原省高院法官朱某、原省煤炭厅社保中心主任李某和原长沙某区委书记王某等受贿案,均因被认定自首或立功情节,而得到减轻处罚。前已提及的廖某受贿案和湘潭敦煌公司总经理戴某诈骗案,均经我二审辩护,刑罚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后者的犯罪金额更是由原审认定的910万元锐减至240万元。在我近期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原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某一审被核减受贿金额5笔共8。3万元,二审获改判减刑二年;原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黄某被指控受贿201万元,一审判决核减其犯罪金额40余万元,黄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5年。另外还有一批经我辩护而改变定罪的案例,如:河南巩义人陈某和谢某被长沙县法院一审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12年,长沙市中院二审改定过失致人死亡判刑二年并缓刑;邵东县张某一审被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二审改定窝藏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

  第二,在执业过程中,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勇于坚持正义,敢于仗义执言,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遗余力,不畏艰难,甚至不避风险,不计报酬。在为活鱼堂案件进行无罪辨护时,因有记者在内参撰文直斥有关方面“炮制新的冤案”,有人迁怒于我,扬言要进行“法律监督”,但我不为所动。某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因索要巨额罚款遭拒,而将福建来湘办厂的陈某刑事拘留。我拍案而起,连夜代为起草“请制止某公安局胡作非为”的申诉材料,支持其家人向领导机关投诉,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关注。该局某负责人曾表示要与我“协商”,我坚持撤案放人,绝不妥协。上世纪90年代中叶,邵阳某县征收定购粮在执行政策上出现偏差,引起农民对国家政策发生误解,进而拒交定购粮。当地公、检、法联手展开整治行动,将城郊某村3名农民判刑,8人送劳动教养。我在穷尽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直接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该委信访局1998年第3期《信访简报》全文转载,引起时任副总理温家宝同志的重视并批转湖南省委领导处理,后被羁押农民被提前释放。1998年10月,河南巩义人陈某和谢某行车经过107国道长沙县境内,遭遇路边饭店强留用餐。在他们逃离现场过程中,店主爬车阻行而坠车身亡。经公安机关三天留置审查,确认为意外事件。事后,谢、陈为讨回被死者亲属扣押的车与货物,委托我和石爱民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招致死者亲属不满并引发群众性上访,事态发生恶化。同年12月8日,被通知前来法院出庭的陈谢二人,在我们眼皮底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为了维护法律和律师的荣誉,我们自愿免费担任了他们的辩护人,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努力,虽无力达到使他们脱罪的目的,但总算在二审为他们摆脱了一审十二年的判罚并得以缓刑释放。陈、谢二人走出看守所时对我长跪不起,用这种古老的方式表达了他们的谢意。娄底涟钢医院护士吴某在1988年因已生育一小脑畸形儿,故在1995年再次怀孕时倍加小心,定期到本院进行超声检查。直至临产前夕,该院一直诊断胎儿发育正常,致使其在当年11月再次产出小脑畸形儿,令其原本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她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愤而将涟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和赔偿。但一审法院却将主要责任归之于“原告夫妇的侥幸心理”,判决其败诉。吴某在身心疲惫几近崩溃的情况下,只身来长沙哭求我代理二审,并言明无钱支付代理费。我不忍拒绝,无偿接受了委托。通过遍查有关超声医学书籍,广泛收集胎儿双顶径正常值资料,并根据书上的线索,两度向年逾古稀、堪称国内超声医学权威的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会长郭万学教授专函求救,并有幸得到郭老两度专函答复,我得以确证医院的诊断错误。后娄底中院二审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为她讨回了公道。双峰人谢某2002年下半年在通道与一陆姓女子同居,其间斥资与贷款以儿子名义在当地置地建房,2004年2月上旬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分手,谢先是归还了陆某借款2万元,后又补偿陆某3万元。陆某出具收条并载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关系”,随后搬走。令谢某未料及的是,2004年3月下旬,陆某向通道法院起诉谢某,请求解除同居、分割财产、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谢预感不妙,托人在长沙聘请律师,我被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经4月底法院审理后,陆某自知请求不当,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起诉。但当年8月,陆某再次兴讼,以谢某曾有口头承诺为由,要求法院将谢某儿子名下的房屋判归己有,我再次受谢某委托应诉。通道法院竟然莫名其妙地对谢某之子名下房屋进行估价,经扣除贷款,剩余部分按其双方共有财产分配,于次年2月判令谢某补偿陆某20万元。谢某欲哭无泪,他本就负债累累,又经历二次诉讼折腾,已是生活拮据难以为继,无奈之下决定举家南下打工谋生。临行前他变卖了所有值钱的家当,勉强凑足上诉费,请求我全权代为处理其后续诉讼。我无法容忍如此判决,也同情其遭遇,当即表示愿与本案相始终。从2005年初至2007年4月,该案历经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再发回重审,我不仅未再收取分文代理费,连差旅交通费都是自筹,其间曾请同事协助,费用亦由我支付。谢某从广东来长沙探询案件进展时,我还接济了他200元生活费用。总算峰回路转,通道法院终于在2007年4月作出第三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我为谢某连续三年不屈不挠的抗争,赢得了通道许多正直法官的尊重。该案最后一任审判长事后仍与我保持联系,曾多次提出有关法律问题与我讨论交流,并有通道法官的亲友慕名来长请我代理诉讼。在许多案件的办理中,我都能为追求公正的结果而不计报酬,如在长沙涟源商贸城聚众斗殴一案中,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刑8年,我以为不公免费为其上诉,结果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有些案件我为求得公正,坚持不懈,不言放弃,如前述邵东张某一审被认定故意杀人(未遂)获刑12年,我历经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历时一年半,终于在2002年使其获邵阳市中院改定窝藏罪判刑二年。但被害人申诉不止,事隔数年后的2005年被有关领导机关指令省高院重审。我继续担任张某辩护人,不仅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交流,而且主动前往领导机关汇报案情,辩明是非,终使重审维持了原终审处罚结果。对我在该案中体现的敬业精神和辩护水平,承办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第三,重视理论研究,乐于承担社会工作与社会责任,自觉弘扬、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我在执业之余,联系实际开展理论研究,先后参与编著三本,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并有4篇论文在湖南省法学会和刑法学会获奖。多次参与省律协组织的重大疑难案件论证和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与司法调研座谈,曾代表省司法行政和律师界参加湖南日报和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反法轮功座谈发言。同时,重视律师与法治宣传。作为《中国律师》特约撰搞人,在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其中1997年的二篇全部入选年度优稿。此外,在《湖南日报》、《长沙晚报》、《人民公安》、《中国律师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近二十篇,并多次担任湖南卫视、政法频道法制类节目的嘉宾。尤其是从2000年至2004年,在《当代警察》连续四年开辟“说法”专栏,每月一稿,联系实际,答疑解惑,说法析理,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作为长沙仲裁委聘请的仲裁员,我在仲裁工作中认真负责,秉公办案,2005年11月获评该委“第三届优秀仲裁员”。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08: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祥瑞个人简历


籍贯:湖南祁阳

社会兼职:

长沙市仲裁委仲裁员

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

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学习及工作经历:

1981年至1985年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

2000年至2003年 在湘潭大学攻读法律硕士

1985年7月至1993年5月 在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工作

1993年5月至1995年5月 在湖南省贸易局促进会法律部工作(开始律师执业)

1995年5月至2002年8月 在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兼任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2年8月调入湖南大学法学院 兼职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09: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边社独家:

  邓老师首次执业于90年代初,初次工作为代写文书,酬劳为月工资数倍,几近年工资!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09: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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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0: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呃……原来这里也可以发。。。。
汗。。。
早知道就发过来了。。。。
没有这个概念了。。。。
发表于 2008-5-27 1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确实!
支持邓老师!
发表于 2008-5-27 11: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只能投3票哦 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8-5-27 11: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上网第一件事,先投票
 楼主| 发表于 2008-5-28 0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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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情况
发表于 2008-5-28 00: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投了3票。。。。
发表于 2008-5-28 00: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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