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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请教法学达人,公司此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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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7 19: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朋友现供职于某大型国企,公司于06年底曾发文实行\"薪点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对于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没有绩效工资,随后以每年30%递增,即从入职到拿到正常工资需要5年时间,请教法学达人从学术的角度上说该规定是否与劳动法\"同工同酬\"的规定相抵触.
发表于 2008-6-8 21: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子的问题就比较专业了哦
尝试说一下吧
不对的地方楼下的多多指正

门子所称的同工同酬应当是出自《劳动法》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但紧接着47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以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47条意味着只要单位不违背最低工资标准和其它标准,可以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

而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30条涉及劳动报酬的规定也主要侧重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这个足额的理解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在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47条,单位有确定工资标准的自主权;

因而对于同工同酬的理解不能片面化

故该公司如此规定是合法的

另外,这个制度里面规定的绩效工资是不是有级别工资的意思在里面

即便是过度解释同工同酬

不同熟练程度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自然不同,领取不同程度的工资从这一层面上讲也有合理性

权当抛砖引玉了
发表于 2008-6-9 0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合法的,,
基本工资应该算是同工同酬吧,
奖金绩效之类的公司貌似有自己权利,
反正我们公司也黑,,
迟早人要走光光,
发表于 2008-6-9 10: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乘风的理解也有道理了

貌似我现在看到工作的没有人说自己待遇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6-10 09: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lion的解释。
发表于 2008-6-10 09: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子这就客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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