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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看刑法学教材上写“对象认识错误”时经常举在打猎中把人当成野猪枪杀的案例,总以为是“法律虚拟”——怎么可能把人当成野猪嘛?!什么眼神?!怎想到中午刚打开网页就看到了下面这则新闻:
(来源:天山网)新疆塔城地区发生“7•27”枪击误伤案件
7月27日凌晨4时,塔城地区裕民县野巴旦杏保护区发生一起打猎误伤致1人死亡1人重伤案件。
7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吕笃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在接待四川来疆朋友时,约定次日与客人一道去裕民县塔斯特景区旅游并狩猎。26日上午 11时,吕笃功等人携带枪支一支及子弹32发,与四川客人前往裕民县塔斯特景区。27日凌晨4时,吕笃功等人猎杀一头野猪。返途中,吕笃功等人绕道农九师 161团11连张玉川家打瓜地边时,将在地内看护打瓜的张玉川、李娟夫妇误当作野猪,吕笃功开枪致二人中弹。吕笃功等人遂将伤者送往裕民县医院。经法医勘验,李娟当场死亡,张玉川肝脏破裂,右肾脏贯穿伤。经医院抢救,张玉川已脱离生命危险。
案件发生后,塔城地区迅速通报“7•27”案情,地委书记彭家瑞要求“彻查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吕笃功等犯罪嫌疑人已被农九师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说明:塔城市是新疆塔城地区下辖的县级市,吕笃功曾任该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07年初被中共塔城地委任命为塔城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并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在市委常委分工中分管政法、城市建设、交通、工商、人大、政协、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部门为:市委办公室、经工办、党史办,联系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还担任着塔城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名誉主任,属于正县级干部,在塔城市是排名仅次于市委书记和市长的“三号人物”。
一点疑问:从新闻内容来看,本案尚处于“进一步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基本事实尚未完全弄清,检察院和法院尚未介入,而部分媒体(包括“最高”媒体——人民网和新华网)过早地以“枪击误伤”来定性,未免显得不够专业,另一部分媒体则显得聪明很多,以《新疆塔城副书记涉嫌将瓜农当野猪猎杀》、,一个“涉嫌”,不仅体现出了法律素养,而且于无形中规避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看来对于新闻从业者的普法工作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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