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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经典案例】法学院特别关注~ 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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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米兰达警告的故事】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忠告的具体内容

米兰达忠告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为: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


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是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诉讼双方公平竞争。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做法。在程序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价值一,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原则”(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使之适用于侦察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侦察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正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③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讯的定义。所谓“审讯”(interrogation),④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如果警察问被捕者:“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价值三,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2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资料】米兰达案件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

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
发表于 2008-12-8 22: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辖区流传一刑侦民警语录:你不说是不是?现在刑诉法修改了,我可以马上枪毙你!嫌疑人果然招了。
发表于 2008-12-8 22: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明显不符合程序啊~
发表于 2008-12-8 22: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记得那句话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将作为呈堂供证”貌似是这样
发表于 2008-12-8 22: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不宁唯是于2008-12-08 22:33发表的:
楼上明显不符合程序啊~

中国的程序是:你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编造,不得避重就轻。这个警察只是用了稍微不恰当的方式表达出来,不过“瑕不掩瑜”了,呵呵。
发表于 2008-12-8 22: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中国警察目前的能力素质、办案条件,99.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会冤枉。类似于米兰达规则的法律如果立即实施,对社会秩序带来的负面效应会远远大于人权保护的正效应,两害相较取其轻了。
发表于 2008-12-9 17: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中国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就低于老外吗?负面效应有哪些?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22: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寒~
编辑一下看着好多了。

第一次看到米兰达警告是在林达的一本书上,貌似是《历史深处的忧虑》吧~
觉得很有意思。那本书本身写得法律故事就很生动,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一下。此书的豆瓣地址http://www.douban.com/subject/1027191/
以及博客大巴上一篇相关的文章http://xb7902.blogbus.com/logs/10181931.html
发表于 2008-12-9 22: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寒武纪于2008-12-08 22:41发表的:
凭中国警察目前的能力素质、办案条件,99.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会冤枉。类似于米兰达规则的法律如果立即实施,对社会秩序带来的负面效应会远远大于人权保护的正效应,两害相较取其轻了。
正解………………
但不是因为国人的人权与外国人相比就低了一块,然而有的时候,我们绝不希望辛普森式的案件在我们这个社会发生,如果那样,恐怕广大人民群众又要质疑我们司法系统了……
两害相较取其轻,这个词用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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