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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联合国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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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9: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流程
一、点名Roll Call

主席点到国家名,代表请举国家牌并答:到(Present!”

二、设定议程Setting Agenda

当委员会的议题超过1个时,与会代表必须表决,决定首先讨论的议题。

本次大会由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B的双方各出3个国家,陈述为何首先讨论该议题。国家由主席在与发言的国家中随机点出。双方轮流发言。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为90秒。

6名代表都发言完毕后,将进行投票,投票原则为简单多数,即50%+1

三、正式辩论 (Formal Debate)

1.设定发言名单(Speakers List)

待主席宣布正式辩论开始后,欲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主席随机点出发言国国名,大会发言顺序依主席所点顺序进行。

每个代表发言时间初始设定为2分钟。主席会在时间剩余30秒的时候,提醒代表。代表可以提出动议延长或缩短发言时间。 如果需要追加发言机会(国家名未在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代表可向主席台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家,主席会将该过的名字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机会。

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没有任何代表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代表发言完毕剩余时间可以让渡(Yield Time):

A. 给主席,等同于放弃时间;

B. 给其他国家,该国不可二次让渡时间;

C. 给问题,欲提问的国家举牌,由大会主席决定发言国家(提问时间不计入代表发言时间);

D. 给评论。

2.提出问题(Point)或动议(Motion)

在每位代表发言结束后,主席会问场内有无问题或动议(Are there any points or motions on the floor?),代表此时可以提出问题或动议。

问题,包括:

A. 程序性问题(Point of Order):

当大会的进程与既定规则不符时,代表可以提出程序性问题,该问题可在大会任何时候提出,发言的代表将被打断,主席首先解决该问题。

B. 咨询性问题(Point of Inquiry):

代表对大会任何流程和规则不清楚之时,可提出咨询性问题。

C. 个人特权问题(Point of Personal Privilege):

代表有合理的特别需求之时,可提出个人特权问题。

问题都不需要表决,由主席直接解决。

动议(Motion):

除问题以外,代表需要采取其他的一切行动,都要提出动议。动议包括:

A. 动议更改发言时间 (Motion to set speaking time);

B. 动议暂时中断正式辩论(即使正式辩论阶段过渡到非正式辩论阶段)(Motion for moderated / unmoderated caucus);

C. 动议暂停会议 (Motion to suspend the meeting);

D. 动议结束辩论 (Motion to close the meeting)

动议皆需要表决,一般动议简单多数(50%+1个国家)通过,关于重要问题的动议需与会代表2/3多数通过 (结束辩论的动议)

3.意向条(Page

代表有任何问题,后者需要进行游说,沟通,都可以通过传意向条的方式向其他代表或者主席表达。会场会有工作人员负责传条。

四、非正式辩论Informal Debate/ 磋商Caucus

代表可在每位代表发言结束后,动议进行磋商:

A. 有组织核心磋商(Moderated Caucus):必须提出磋商题目、磋商总时间、每位代表发言时间。

B. 非正式磋商(Unmoderated Caucus):只要提出磋商总时间即可。

五、工作文件Working Paper

当一国或国家集团对议题产生初步的解决办法时,可以总结成一份工作文件,提交给大会,向各国介绍己方的解决办法。工作文件不需要特定的文件格式,可以是图表,可以是文段,也可以列关键点。

六、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

决议草案是按照联合国决议文件格式起草的对该议题的解决办法。决议草案的起草国和附议国总数必须达到与会代表国的20%,才可向大会主席递交决议草案

起草国(Sponsors):完全赞成该项决议草案。

附议国(Signatories):不一定赞成该决议草案,但是认为这份草案很值得讨论。

七、修正案 (Amendment)

修正案分为:

友好修正案(Friendly Amendment):原决议草案的全部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就成为友好修正案,直接被加入到原决议草案当中。

非友好修正案(Unfriendly Amendment):没有使得原起草国都赞成该修改意见,该修正案是非友好修正案,需要征集到与会代表20%的附议国签名,才可以向大会主席递交。原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不能成为非友好修正案的起草国或附议国,原决议草案的附议国则可以签署修正案。修正案表决时须逐条投票表决。

七、指令草案 (Draft Directive)

指令草案是安理会处理危机时候的一种文件类型。它和决议草案在格式和功能上都很相近,但是指令草案不需要序言性条款,要直接书写行动性条款。因为代表们要解决危机,所以指令草案的行动措施要立即、有效,防止长远规划。安理会指令草案的起草国和附议国总数要达到3个才能提交给主席团,至少10国赞同(五常不反对)才能通过。可以对指令草案提出修正案。

八、结束辩论(Close Debate)表决(Vote)

代表在适当时候可提出动议结束辩论,主席会邀请2名支持和2名反对结束辩论的国家发言陈述理由,之后对是否结束辩论进行表决。该动议须由与会国2/3多数通过。

结束辩论之后代表可动议对修正案、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此次大会对文件表决皆为唱名表决(Roll Call Vote)。点到的国家举牌可以回答:赞成(Yes)、反对(No) 或者弃权(Abstain)

对决议草案或修正案进行表决,须由与会国2/3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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