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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报关员新教材改动和新增内容详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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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7: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根据新教材录制的系列课程全免费自由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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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报关员新教材改动和新增内容详细总结

第一章
P5倒数第3行新增: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P6倒数13行: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而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迸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其中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迸出境物品,包括: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 ;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迸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携运进境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迸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 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外交代表随身携带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限制性进境物品,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迸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迸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P31倒数第4行:
3.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报关单及迸出境备案清单总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P32倒数第5行:
由于字数要求有限,在这不能全部给大家表明,还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点击:http://www.1baoguan.com/html/FuDaoZiLiao/674/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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