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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山叫板长沙禁摩令始末 ,敬请关注.(转自www.648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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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2 09: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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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刘铁山叫板长沙市“禁摩令”成为省城长沙最热的一件新闻,10月20日,岳阳政协委员刘铁山与长沙市岳麓山交警大队“法庭对话”。
昨日,记者在岳阳市政协见到了这位全国叫板禁摩第一人,听他讲述叫板禁摩托车令事情的前前后后。
事件起因:湘江一桥“闯禁”被罚200
刘铁山是个“摩民”,平日骑摩托车上下班。2004年7月12日,刘在长沙河西办事,准备从湘江二桥回到位于河东韭菜圆路的家中,由于二桥道路正在施工,他便转向湘江一桥。“一路上,我没有看到任何禁止标志,刚到湘江一桥收费站处,尚未过桥,即被执勤交警姚旭拦住,以我‘闯禁区’为由,填写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我处以200元的最高限额罚款。我也当即提出该罚款没有依据,而且设立该禁区也违反了当时刚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但交警对我的理由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执意执行了该处罚》。”

接到处罚单后,刘铁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拒绝签字。并迅速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7月29日,该支队作出了2004年第002号复议决定:继续维护对申请人(刘铁山)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铁山决定诉诸法律,8月10日,刘铁山将起诉岳麓区交警大队的诉状递交到了岳麓区人民法院。法院随即受理该案。

20日上午的庭审,旁听者上百名,不仅包括一些一直关注此案的摩托车驾驶员,还有数家摩托车生产商、经销商代表,此外,还有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

采访中,刘铁山想记者讲述了一个不曾被任何媒体纰漏的细节:交警在给他的罚单上标明了是按《道理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而在法庭辩护时,长沙市岳麓山交警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却说,“是按照第39条规定执行的禁摩令”,原因嘛——“执法的交警记错了条例”。

“其实,《道路安全交通法》第39条一共56个字,没一个字说明城市可以禁止摩托车不能在主要街道上行驶的”。

记者翻阅《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到第39条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自我陈述:“唤醒市民保护自己权利”

记者了解到,在10月20日法庭庭审中,岳麓山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刘铁山给记者分析,可能是因为禁摩令在全国140多个城市执行,牵涉到16万多摩托车主和家庭,牵涉面太广,“法庭没有当场裁决,也在情理之中:,刘铁山笑着向记者介绍了挺身过程:

法庭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庭审的焦点很快就集中到了“交警对摩托车闯禁区的罚款是否合法。”

在答辩中,该大队认为自己的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大队同时想法庭提交了他们内部对湘江一桥车流量的统计表,并以次认为交警禁止摩托车上湘江一桥是合法有据的。

刘铁山及其律师贺先明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恰恰是赋予车辆、行人的“有序通行权”,而非剥夺通行权,也没有授予交警设禁的权利。第39条也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统一的规定。“而禁摩令确实单单不允许摩托车过桥,是歧视摩托车行驶人,并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

相比5月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月1日才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更新一步的法律。刘铁山将其作为自己“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禁摩令”以设禁区的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的摩托车已经通过上牌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行驶的行政许可,使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被部分“勾销”,长沙市政府方面没有相应补偿,显然是有悖该法。

但是,岳麓区交警大队也针锋相对地指出:摩托车主上牌获得行政许可,同样也是合法地行使行政许可,应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行驶,而不是任意行驶。

庭审从当日8时30分持续到12时30分,原被告双方做完最后陈述之后,合议庭休庭,宣布择日宣判。

刘铁山表示,如果败诉的话,他会继续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实,这场官司我已经赢了,已经将交警大队推上了法庭。”

10月28日下午,即刘铁山回岳阳的当天下午,他以政协委员的名义,正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法监督处提交书面报告,要求省政府撤消违背2004年7月1日的《行政许可法》的“禁摩令”。



全国声援:叫板禁摩令符合法律规定

刘铁山叫板“禁摩令”,从表面上看是一位知法懂法的政协委员对交警的一项行政行为不服而与其对簿公堂,但由于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第一桩个人状告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其意义非同寻常。

不少法律专家撰文支持刘铁山,他们认为,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只要是政府制发的文件,常常是“理解的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殊不知,很多“红头文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很多人对此熟视无睹,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悲哀。

他们说,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依法行政并不是指发布文件就是依法行政,而是要看这种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是否合法。刘铁山状告“禁摩令”,不管胜败如何,都有着司法上的启迪意义:作为一个公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地方政府,文件的制定和颁发必须依法,不按法律办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刘铁山状告交警的事情,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少网民认为,“禁摩令”是一纸通告,属于政府的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此次虽然不在《行政许可法》的清理范围,但并不能说明它就合法。长沙市政府的个别负责人所说的“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禁止摩托车在中心城区行驶的规定,但根据法律优于普通法规的原则,摩托车应当遵照禁摩令规定,”此段言论纯属偷换概念。法律的制定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法律的制定者。

摩托车主在交纳了各种费用、办理了车辆牌照及相关车辆驾驶证、并通过了年检审手续后,就以为着车辆和驾驶人已符合安全上路的法律条件。并依法获得了政府对其上路行驶权的行政许可,长沙市人民政府对城区主干道的禁摩令则是从驾驶者手中收回了绝大部分“准许上路的行政许可”。由于政府的作为,车主出门办事因为要避开禁区而绕道行驶,增加了车辆的损耗及油耗,浪费了车主宝贵的时间和金钱,使摩托车主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受到严重的影响。假设政府认为,政府以前的许可摩托车上路是一种错误,也应举办听证会,并通过人大立法,才能合法地禁止摩托车行驶。同时,依据“谁犯错,谁买单”的原则,由政府作价回够已办正规手续的摩托车,退回政府所收取的各项办证办照费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

不管结果如何,也不管是反对的还是支持的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刘铁山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叫板“禁摩令”的行为,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它体现出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日趋完善。它体现的意义在于,政府即是执法者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刘铁山告诉记者,他希望通过这个事件,作为公民,应该学好法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充分学好、用好法律,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我真切的希望,能有更多的公民能勇敢地云哟感法律武器来捍卫法律的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05-2-22 10: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正进入二审阶段,详请见慰问www.6485.com(律师帮我网)
大家来讨论吧.
发表于 2005-2-23 20: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摩托车行动灵活,排放污气也也少,同时有自行车所不具有的速度,可以说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和净化城市空气的良方,那么多城市宣布禁摩真是不可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05-2-23 21: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的福州曾出台禁电动车令,后来不了了之,现在电动车满街跑,而且连上牌都免了。
  问题能得以解决关键是市民的普遍关注以及各企业和广大电动车主联合起来给政府施加压力,采取法律行动等。当然,舆论的大力宣传使政府行为受到普遍质疑,在此政府也不易以什么名义对舆论加以干预。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关注该案,进行法理探讨,以发现更多的问题。
发表于 2005-2-23 22: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城市连奇瑞qq都格杀勿论,还会有摩托的容身之地吗?
除非你骑辆哈雷。。。。。。
发表于 2005-2-24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时代人物》上看到过一篇评论,大意是“禁三轮,摩的”之类事件是“中产阶级”的价值观和利益通过权力表述为公共价值观和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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