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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严禁“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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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6: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明确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爆出“钓鱼执法”,一时间舆论哗然,各地也纷纷爆出疑似案例。“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往浅处说是有关部门乱作为,往法制层面说,是行政程序存在问题。

  如何规范行政?继去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后,近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实施行政处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还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将于明年4月17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阶次一般不少于3个

  一位工商执法人员曾告诉记者,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罚款,按规定可以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面对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个别执法人员会先告诉违法当事人,问题很严重,要按上限罚款。随后,当事人通过找各种关系,甚至进行一些“暗箱操作”,执法者会不断“给面子”,最终罚1万元了事。

  长期以来,由于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许多当事人一碰到处罚,反应几乎都一致——赶紧找熟人,希望在罚款幅度内减少处罚。在合法的外衣下,个别地区的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了不少人情案、关系案。

  “办法”规定,要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县级以上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由此看来,行政违法处罚额度较过去常见的“顶格处罚”,有了本质改变。

  发布典型案例,实行同事同办

  某地一家工商所查处了两件无证经营案,违法当事人的所得基本相同,但最终处罚决定作出后,一个被罚500元,另一个被罚了3000元,明显“同案不同罚”。

  为了实现平等对待、同事同办,“办法”规定,我省将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选择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这也就意味着,典型案例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价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受到这一案例的约束。比如,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典型案例中只罚1万元,下次就不能罚5万了。任何一个老百姓或企业,都可以用此前的案例,来质疑行政部门的不合理行政。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发布。案例发布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已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其它规定

  ○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扣押财物不准擅用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举报60天内出结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发表于 2010-3-13 06: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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