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湖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材料整理和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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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四条
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
(一)校优秀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班级总数的10%;
(二)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
(三)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0.2%;
(四)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第五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班集体: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班干部政治觉悟高,谋划能力强,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三)班级制度健全,班级凝聚力强,气氛融洽,积极承担和完成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任务;
(四)全班同学学习自觉性强,学年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人数低于15%,在各类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高年级班级四、六级过级率高;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好成绩;文体、课外业余活动健康、富有意义且丰富多彩,全班体育达标状况良好,积极参加校、院体育竞赛;
(六)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
(七)班级学生宿舍文明卫生,优胜、文明寝室挂牌率在70%以上;
(八)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代考、私自在外租房和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公益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校优秀班集体须由班级申报,经学院组织答辩、选拔、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学校、学院或班级开展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
(五)积极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
(六)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七)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八条
申报校三好学生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标兵:
(一)校三好学生;?
(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6%。
第十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须由个人申报,经学院组织答辩、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社会服务以及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追求创新,成绩显著;
(四)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方法,策划和组织能力突出,群众基础好;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40%以内;?
(六)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